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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均衡结案促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0-07-06 17:46:08 打印 字号: | |
  关于推行均衡结案促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调研

内容提要:最高法院在2008年提出了“均衡结案度”的法院管理指标,2009年末广西高院部署了开展均衡结案的工作任务。但“均衡结案”在诉讼法学上鲜有论述、司法实践的认识不一。为统一思想,推动2010年广西法院“审判质量与效率年”活动的稳步开展,有效杜绝与预防“集中办结案”的各种不良影响,广西防城港市法院率先对此开展调研。在多年的年终结案率制度影响下,防城港市法院普遍形成了“年中 年末”的“不均衡结案模式”,但司法实践已自发发展了某些具有均衡结案意义的改革措施。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调研基础上,我们建议建立法定审限结案率制度下的以“预测人均办案数”为核心、以“月不均衡结案度”为主要内容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审判部门、法官的四级管理机制与考核机制,倡导建立法官管理案件规划,增强法院整体的排期能力,实现审判资源优化使用,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均衡地发展。

 

序 言

从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建立科学、统一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到2008年1月1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案件质量评估”成为了人民法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价案件效率指标之一的“结案均衡度”因此成为了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研究的重要内容和法学实务界的不能忽略的话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在2009年11月召开的全区法院审判执行形势分析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把“均衡结案”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彻底解决办案前松后紧,年底超负荷运作赶结案的问题,决不能任凭这种质量与效率失衡、导致服判息诉率不高的问题持续下去。蒋浦副院长在会上就落实“均衡结案”向全区法院提出了若干具体要求。在学习该次会议文件过程中,防城港市法院对落实均衡结案认识不一,法院案件审理能否实现均衡结案,在审判实践和实务人员中亦争议较大,部分人认为法院受理案件是不告不理,所处的位置比较“被动”,法院情况千差万别,案件情况各有各的,案件审判无规律可循,要实现“均衡结案”不具有可能性和基础;同时在理论上,我们发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压力日益增大,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与日益增多的诉讼案件的矛盾日益尖锐,司法效率遇到了空前挑战。如何有效、科学地解决这一问题?如何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作为在这一背景下提出来的“均衡结案”概念,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以来,在诉讼法理论上仍是很前沿的课题,目前仅有若干个法院作了探索,理论研究鲜见有提及,虽然一些省市法院从2009年开始专门关注和研究这一论题,但对其定义、操作标准、规则和程序尚无统一的界定,均在探索和实践中。法院案件审理能否实现均衡结案?应如何实现均衡结案?就成为了摆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为统一全市两级法院的思想认识,及时落实“均衡结案”司法管理任务,稳妥地推进2010年“审判质量与效率年”活动的开展,新到任的赵志军院长决定将“落实均衡结案促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列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由其担任课题负责人,组织研究室及立案庭等主要审判部门的精干力量组成课题组,要求通过调研要形成制度,建立机制,发现和彻底解决防城港市法院存在的审判、执行中不均衡的问题。

课题组成立后,即拟订调研文件及提纲,以2005-2009年防城港市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为调查研究对象,向辖区四个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审判执行部门收集情况及数据。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份,课题组制作调查问卷组织向两级法院以及社会各界发放,实施统计调查,共计对11个问题发放问卷217份,回收217份,其中中级法院72份,港口法院38份,上思法院42份,东兴法院30份,防城法院35份,法官62份,法官助理17份,书记员25份,其他法院工作人员31份,执法监督员2份,人民陪审员4份,当事人24份,律师19份,其他社会人员33份,回收率100%。2010年1月份,课题组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先后到港口法院以及上思法院召开座谈会,深入一线法院审判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前期调研工作历时3个月,详细了解了2005年以来我市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收结案、案件质量、涉诉信访、案件流程管理、法官办案作风等各个方面的情况。通过分析、整理,2010年3月份,课题组按照分工负责的方法撰写出了初稿,经过多次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本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分六部分:序言部分介绍了本调研课题的选题意图、调研过程和方法;第一部分分别介绍了近五年来防城港市各法院结案模式、结案情况与效果,并总结了防城港市法院“不均衡结案模式”的总体体现;第二部分分析了防城港市法院“不均衡结案模式”原因;第三部分剖析了“均衡结案”的概念及功能意义,分析了“不均衡结案”模式给审判工作造成的不利后果和危害,提出在新时期,在服务北部湾改革开放大局背景下推行均衡结案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可行性;第四部分提出了推行“均衡结案”模式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对策与原则;第五部分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如何构建“均衡结案”新模式。

一、五年来广西防城港市法院结案模式的基本情况

(一)防城区法院的结案模式、结案情况及效果 

该院2005—2009 年,每年结收案比率围绕着99%主线上下浮动,积案占1%左右,起伏不大。季度收案逐季递减,但结案逐季递增。该院每年1、4、6、7月收案比较集中,每年5、11、12等三个月是结案的高峰期,1、2、3、10月等四个月份是结案的低谷期。收结案件月呈现的规律性不是很明显,最有规律的是1、11、12月,其他月份的案件收结情况每年都有高低谷值限间波动,每月结案数量规律性不明显,比如2008年结案最高的12月份是最低的2月份61倍,悬殊较大。该院审理案件的压力比较大,临近甚至超审限可能程度大(参图表1略)。

 (二)港口区法院的结案模式、结案情况及效果

港口区法院五年来各类审判案件收案呈上升趋势,每年收案存在不均衡,只在一些年度相对的均衡,2005年与2006年收案基本持平,2009年收案最多;每个季度的收案存在不均衡现象,大部分年度的第3、4季度收案较多;每年的10、11、12月收案较多。该院结案高峰基本集中在下半年,每年第1、2季度结案数偏低,第3、4季度结案量较大,每年的 1、2、3月是相对结案较少的月份,6、7、9、11、12月是结案较多的月份;执行结案高峰基本都集中在下半年,上半年的结案数量明显少于下半年的结案数量;每年的第1季度执行结案数偏低,第4季度的执行结案量较大;每年的10、11、12执行结案较多,而1、2、3月执行结案较少。该院法官共5至6人,人年均结案逐年增长、2007年以来突破100件。五年来,各类案件上诉及改判、发回重审比率较高(参图表2略)。

(三)上思县法院的结案模式、结案情况及效果

2005-2009年,该院收案具有不规则性,主要表现在民商事、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收案的不均衡。民商事案件收案最少的是2006年的518件,收案最多的是2008年的991件,相差473件。行政案件收案最少的是2005年的14件,收案最多的是2007年的61件,相差47件。执行案件收案最少的是2009年的271件,收案最多的是2005年的355件,相差84件。该院结案是遵照审限结案的典型,该院法审判人员往往根据“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原则排期办理案件,导致集中结案现象明显:从月收结案情况看,11、12月份结案数量较大,其他月收结案数量相差较大,从季度收结案情况看,第四季度收案最多,其他季度有所不同。第一季度结案数量较少,三、四季度结案数量较多。

(四)东兴市法院的结案模式、结案情况及效果

2005-2009年,该院案件全年平均结案率均高达90%以上,刑事案件实现结案率100%。每年前三季度结案率明显偏低,收结案比明显不均衡,第四季度结案率陡然升高,均达到90%以上,且二、四季度结案率普遍高于一、三季度结案率。各月间结案数量相差较大,结案率最高的月份集中在12月份,最低在2月份,且两月的结案数相差明显。1-3月结案数量较少,4-8月结案数量有所增加,9-12月各月结案数量均保持较高水平。此外,第3、6、9、12月份结案数量出现高峰期,均为该季度月结案数量最多,结案数量与该季度前两个月相比增幅显著,且每个结案高峰月过后立即出现结案低谷,并且是大高峰后出现大低谷。该院法官3-5人,人年均结案历年在170件以上,是防城港市法院系统中办案压力最大的法院。为应对此种情况,该院在实践中对集中结案月份加以一定的管理及平衡,集中办案的现象得到一定控制但未根本好转(参图表3)。

图表3:东兴市法院月均衡结案情况(略)

(五)中级法院的结案模式、结案情况及效果

2005-2009年,防城港中院总体上看,上半年的结案数偏低于下半年,结案基本集中在下半年的11、12月份;每年第一季度结案量较少,第二季度渐多,有第三季度比第二季度结案数低的情况,第四季度出现结案高峰。出现每个季度里都有个结案的高峰期,结案高峰期过后的低谷期不明显;从月结案上看,1、2、5、7月较少,3、6、9、11、12有所增加,特别是11、12月份明显增加。执行案件高峰集中在下半年,上半年的执结数明显少于下半年,第四季度执行结案量明显大于一年中前几个季度。每年的1、2、3月执行结案较少,10、11、12执行结案较多,其它月份执结不均。从各类审判看,均衡程度表现不一:民事案件月不均衡程度不大,案件多以6月及12月为中心往前后两至三个月办结,月份结案差值一般在15件以内;刑事案件一般集中在每年第一季度以及12月份办结月份结案差值一般在10件以内;行政案件结案比较集中的月份有3月、12月,月不均衡差值一般也在10件以内;审判监督案件不均衡的程度最大,第一季度结案少,每年的1、2月份结案最少,第四季度结案最多,该季度所结的案件占每年结案总数64%以上,其中2009年第四季度结案占全年比例高达90%,且每年11、12月份结案最多。从审判压力上看,防城港中院不算大,但各审判部门之间分布不均衡,办案较多的刑二庭人均81件/年、民一庭人均35件/年,办案少的审判监督庭均8件/年,最大差值达73件、最大比值超10倍,而且各法官之间结案数量也存在不均衡现象(参图表4),审判资源没有实现优化使用。综合言之,防城港中院结案不均衡程度虽不大,但因审判领域不同、部门的不同、法官的不同而表现参差不齐,在月结案均衡上个别部门如民二庭已对“年中 年末”模式稍作应对性调整,但部门之间、法官之间办结案不均衡现象突出。

           图表4:防城港中院民一庭个人结案不均衡情况(略)

(六)广西防城港市法院较普遍地形成了“不均衡结案模式”

综合前述分析,对防城港市两级法院的结案模式在整体上概括,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从月结案数量来看,而1月、2月和4月8是结案较少的月份,3、 6、9、11、12月是结案较多的月份,最有规律的是1、11、12月,其他月份的案件收结情况每年都在高低谷值限间波动;(2)从季度结案数量来看,第一季度较低,第二季度有增加,第二、第三季基本持平,第四季度是结案的高峰期;(3)从一个完整的年度来看,上半年的结案数量明显少于下半年的结案数量,结案高峰基本都集中在下半年;(4)基层法院之间、审判部门之间、同一部门之间年结案总数及人均数不均衡,全市审判资源缺乏有效的管理及调整机制,使用没有实现最大程度优化。故在整体上形成了“不均衡结案模式”。这个量化分析不仅体现在统计分析意义上,在实践当中,防城港市两级法院的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对此也基本形成了明显的共识。在我们对“是否有不均衡结案现象”的问卷调查统计当中,认为“没有”的63人仅占29.03%,另有154人认为存在不均衡结案现象占70.97%,其中认为该种现象“一般”性存在的占到38.71%,认为严重的有8人占3.69%(参图表5)。与此同时,值得注意并肯定的是,防城港市法院的司法实践为应对“不均衡结案模式”下的集中办案的审判压力,已在某些法院、某些部门自发形成了一些具有均衡结案意义的做法与举措。

图表5:问卷调查问题2(略)

二、广西防城港市“不均衡结案”模式的成因分析 

(一)司法实际的原因。结合对防城港市两级法院的调查情况看,“不均衡结案”是主、客观原因交错互动形成的综合现象,司法环境加以法院的审判需求与压力以及司法制度现实条件都在一定程序上制约着均衡结案司法目标的推动与实现。

1、立案高峰。我们的调研反映,由于上年末12月份后不立案的司法习惯以及春节假期的影响,防城港市法院在当年春节上班后的二、三月份普遍出现一个立案的“小高峰”。近年来,由于电信公司趁民工春节汇流起批量诉拖延通讯费用的批量的债务案件,尤其是2008年以来金融危机引致的大量劳动争议纠纷的产生,防城港市个别法院,如港口区法院也在年末11月份出现了一个立案的“小高潮”。此外,由于基层法院办理上诉案件不及时移送案件,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有明显的集中移送案件现象,这给中级法院特别是刑事审判部门制造了不定期的、时隐时现的办案压力,在客观上给实施均衡结案出了难题。

2、“案多人少”问题。防城港市成立于1993年,是广西区人口最少、辖区面积最小的“县级”的地级城市,机关单位包括法院机构建置还不够健全、编制太少、人员配备不足。市防城港两级法院当中,港口法院及东兴法院至今还没有建立完整的审判业务部门而实现审判中心及审判组制度,该两法院人员在30至50之间,大略较于广东省珠三角地区基层法院的中心法庭规模稍大。防城法院及上思法院虽然建立了完整的审判业务机构,但人员配备勉强维持在一个三人合议庭以下,在上级法院或市政府抽调人员时,基本的日常性审判工作也难以维继,如防城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直仅有两名审判人员,2008年一名审判员因病休假后借调高级法院后,两年多来仅剩一名审判员办案。即便中院,也是在2009年选调人员及招考公务员后才基本配备各三人合议庭的建制。另一方面,五年来,随着北部湾开放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防城港市经济社会大步发展,我市法院办理案件以年均增收18.80%、结18.91%的较大幅度逐步攀升(参图表6 ),相对“案多人少”现象十分突出,办案人员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强度和办案压力,例如防城区法院,在2009年一线办案人员人均办理一个案件的时间只有6天左右。

          图表6:防城港市法院五年收结案情况(略)

3、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目前,两级法院内部的人力资源配置还是沿用几十年前的老格局,设置庭、处、室、队等。一线与二线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人员搭配不尽合理,法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不尽科学,流程不尽顺畅,案件没有充分适用简易程序。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办案人员的人均案件量较大,行政案件和审监案件办案人员人均办案量较少。以2005年季度案件收结为例,比例差别最大值之间存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之中,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季收案最大比为12.5,季结案最大比为11倍。可见,不同部门办案人员承受的办案压力不同,差别巨大,势必造成不均衡结案现象。

(二) 司法制度性成因

1、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造成办案不均衡。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因为地域经济发展程度、当地风俗和人们的法律意识因素影响,造成不同地域管辖法院案件数量不均衡。经济发达、人们法律意识强的地区,案件数量比较多。法律对于级别管辖有明确的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比中级法院多。由于属地管辖的硬性因素,防城港市各基层法院之间办理案件存在不均衡的分布(参图表7),中级法院缺乏对此从优化全市审判资源使用的角度作分案调整机制。      

图表7:防城港市基层法院法院五年结案情况规定相关的审判业务庭负责相关案件审理,审判业务庭的领导和一般审判员审理案件数分配不一致,以及相关案件分配调剂的制度不完善,跨业务庭审理案件涉及专业对口问题,立案庭在立案的时候主要是根据案件案由分配到相应审判业务庭,各审判业务庭之间、各法官之间办案数量不均衡。这种现象在不设立审判管理中心实行滚动分案的防城法院、上思法院和中级法院较明显。以中级法院为例,从图表8计算分析该院民一庭及刑二庭办案较多,民一庭2007年至2009年平均收案104件,法官人办案35件/年,刑二庭2006年至2009年平均收案81件/年,法官人办案27件/年;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则相对较少,民二庭2005年至2009年平均收案53件/年,法官人办案13件/年,行政庭2005年至2009年平均收案47件/年,法官人办案16件/年,审监庭2005年至2009年平均收案25件/年,法官人办案8件/年。

图表8: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审判庭五年办案情况(略)

3、案件流程管理的缺陷为不均衡结案的机制性原因。防城港市两级法院已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但与发达地区先进法院采用第三至第四代管理软件对比,防城港市的审判流程管理尚主要停留在手工操作的较低水平上。我们对“案件管理制度是否完备”在两级法院内外组织调查统计,认为“十分健全”仅54人占24.85%,认为“基本完备”的155人占71.43%,认为“严重缺乏”的有8人占3.67%(参图表9)。在缺乏高科技管理手段的审判流程机制下,审判业务庭内部对审判工作的安排没有集中统一性,无论是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员,对案件的开庭审理细节没有统一要求,各庭均存在案件何时开庭及具体庭审进度完全由审判组掌握的较为随意的现象。由于审判人员对案件审理进度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他们往往本着“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对案件进行排期,再加上案件数量的激增,审判员手中未结的案件较多,很多审判人员安排庭审的案件大部分限于民事办案系统中亮黄灯的案件。审判运行机制的不规范,流程排期缺乏统筹兼顾,案件审理进度完全靠审判人员自律性因素确定、缺乏宏观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久拖不结,形成年终办案、年末结案的不均衡现象。

图表9:问卷调查问题5(略)

4、特殊、疑难案件拖延审限的情况。在防城港市审判实践当中,批量民商事案件、公告类案件、涉鉴定、评估类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导致案件的拖延,均衡结案的原计划及规划被打破,造成集中某时间结案数量窿起。此外,繁简分流工作草率、不科学导致大量的简转普案件,也会打乱排期方案及均衡结案的原规划。

5、 年终结案率制度为不均衡结案的考核制度根源。由于年终结案率的高低关系到各法院的评优评先,因此,许多法院在每年的11月、12月期间均采取“新收案件只立案不给案号”的方法甚至不再安排立案,以提高结案率。这种做法导致年底突击结案的审判质量没有保证,每年年初收案数量急剧增加,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均衡结案。       

(三)司法政策方面的成因

由于上级法院推行司法政策,导致在某段时期对某类案件集中办理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均衡结案。比如,2004年至2005年对涉诉涉法信访案件的高度重视,致使多年积压的信访问题洞开进入法院,立案、结案高峰明显。2007年末以来,推行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大力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也在一定程度应影响法院结案的年度均衡。2009年广西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全市法院都在追求调解率,但是调解成功一件案件也是不容易的,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有些调了很多次都调不了,在审限即将到来之前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追求调解率也就相应的增长了案件审判的时间,也导致了案件结案的不均衡。此外,由于服务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不少法官被抽调去参加征地拆迁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影响法官人均结案的均衡。

(四)法官办案作风及司法理念方面的成因

司法实践当中,不少法官办案作风机械、随意、拖拉,缺乏管理思维,更缺乏结案管理的能力,把不少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拖到年末办理。在以“办案作风如何”的调查统计当中,217个被调查对象当中有2人认为“马虎”、45人认为“一般”,共占21.67%;135名参与调查的法院工作人员当中,有18名认为“一般”,占13.33%;82名参与调查的社会人员当中,2名认为存在“马虎”现象,27名认为法官办案作风“一般”,共占35.37%(参图表10)。这说明法官办案作风对均衡结案的制约与影响不容忽视。此外,市防城港法院至今还没有明确提出树立“均衡结案”的司法理念及审判要求,在实践当中,大部分法官没有明确或没有完全明确或没有长期不懈地坚持“均衡结案”的做法。在以“有无形成‘均衡结案’理念”为问题的调查统计当中,认为市防城港法院均衡结案已“制度化”的共40人,仅占217名被调查对象的18.43%,认为“没有”的24人占11.06%,认为“潜意识”的27人占12.44%,认为“明确”的24人占31.34%,认为“部分”的29人占13.36%,认为“有时”的29人占13.36%;参与调查的62名法官当中,认为已“制度化”的仅10人占16.13%,认为没有该理念的(“没有” “潜意识”)共19人占30.65%,认为该理念处在非制度化状态(“明确” “部分” “有时”)的共33人占53.23%(参图表11)。可见,在应对“不均衡结案”模式下办案压力及年末赶结案问题当中,超一半法官意识到对“集中办结案”加以均衡的司法需求,但超八成法官尚未形成司法系统的制度自觉。

三、服务北部湾改革开放大局背景下推行均衡结案的理论思考

(一)“均衡结案”的概念及功能意义 

1.“均衡结案”的概念。“均衡结案”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审判质量评估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一个概念,在诉讼法理论上仍是很前沿的课题,目前仅有若干个法院作了探索,理论研究鲜见有提及。已有的定义主要受到山东省临沂市法院做法的影响,该市中级法院认为:“‘均衡结案’是人民法院在结案、收案的滚动运行中,充分优化审判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不同的报告期(年度、季度、月度)内,控制存案率,提高结案率,实现案件进出的动态平衡与未结案件存量的相对稳定。所谓动态平衡,即案件进出均衡,要求新收案件的及时审结,旧存案件的不断化解。所谓存量稳定,即要求日常旧存案件在不超出法定审限的前提下,稳控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弹性幅度内。均衡结案的目的就是避免案件不断积压后的突击清理,之后再积压再清理的恶性循环,确保案件的及时公正高效。” 此定义立足通过控制未结案的数量,以实现收案与结案的均衡,以期望在考核期间结案率上保持基本的一致即在100%以下一定稳定的幅度内波动。由此建构的均衡结案机制是结案率控制机制,在废除年度结案率制度建立法定审限结案率制度后没有实际的意义,而且结案率制度下的均衡结案机制具有无法实现法院之间均衡、部门之间均衡、法官之间均衡的功能,因此实不足取,其实现均衡的“存案工作量”调控法计算存案所需耗费的时间来排期也难以操作,“存案量”挺多是考评性指标,缺乏指导性及可操作性,不具有执行性指标的应有功能。此外,还有些法院从阶段控制的角度来认识“均衡结案”,如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均衡结案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科学制定阶段性指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收结案良性运转的一项诉讼制度”, 云南省腾冲县法院甚至明确提出了“一季度55%,二季度75%,三季度85%,年度不低于95%”的阶段性控制指标。 此种阶段控制,也不能实现季度或者各阶段之间的均衡,反而让结案数量较多分配在后阶段,没有起到实现年内均衡、消除年关办案及结案的陈旧习惯的作用。我们认为,准确把握“均衡结案“的合理内核及科学含义,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研究:一是把握好词义学上意义。其由“均衡”与“结案”两个词构成,“均衡”是副词,修饰动词“结案”。“均衡”与“平衡”同义, 根据《在线新华词典》释义第一种含义,指:“对立的两面或相关的几方面在数量或质量上均等或大致均等”。“结案”是指结束案件,即对案件做出判决或最后处理,使其结束。 “均衡结案”的字面意思就是平衡地结束案件,从纵向关系看,指考核各阶段内法院结案数量及质量的均等或大致均等;从横向关系看,指案件在各考评对象(各地区、各法院、各法院部门、各法官)之间分布的平衡,在人均办案数量及质量上均等或大致均等;二是要把握该概念提出的时代背景及司法实践的需求,也即改变办案及结案“前松后紧”、年底超负荷运转赶结案”、“年初松松垮垮、年底紧紧张张”的问题; 三是把握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审判质量评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开展“均衡结案度”的考评;四把握领导讲话的精神及意图。广西高院蒋浦副院长在2009年11月11日全区法院审判执行形势分析视频会议上作《鼓足干劲,加大力度,确保完成全年各项审判工作任务》明确提出将解决结案均衡度发展不平衡、法官个体结案不平衡、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五结合自身司法实践。防城港市法院自2009年以来推行月绩考评制度,因此应将均衡结案指标纳入该制度,将均衡结案任务分解到个人、分布到月份。综上,我们认为,所谓“均衡结案”就是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和辖区内审判的规律、特点,动态设定任务目标,平衡投入并充分优化使用审判资源,实现不同法院之间、不同法院审判庭之间、不同法官在一定时期内人均办结案的数量及质量的均等或大致均等,以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同步提高的一种诉讼管理制度。

2. “均衡结案”的功能意义。首先,均衡结案是一种诉讼管理评估制度。该制度涵盖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估、法官考评等多项制度,涉及单月结案目标预设、个案审执期限、法官间工作均衡等指标。其次,“均衡结案”制度的设置旨在消除 “年终结案率”考评制度的弊端。年终结案率,是指在某年12月21日至次年12月20日期间,结案数与收案数的百分比值。“年终结案率”考评制度就是以一年内结案数与收案数的百分比值来对各法院的进行考评的制度。目前,我市法院系统仍采用的“年终结案率”考评制度,该制度的弊端在于:年底突击结案,审判质量没有保证;年初集中收案,人为延长审限,对审判公正和审判效率都有一定影响。再次,“均衡结案”制度便于人民法院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解决审判一线办案人员“忙时不足、闲时有余”的问题,同时也为法官工作的考评提供客观依据。“均衡结案”制度能够全面、客观体现法院一线审判人员工作情况,有利于干部人事部门及时调整人员配置,科学安排人才储备。

(二)“不均衡结案”模式造成的不利后果与危害

1、对积案现象形成的作用。“不均衡结案”模式人为改变了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加重了部分月份的结案任务,容易造成案件的积压,尤其在执行案件方面,为了避免超期执行和提高年底结案率,广泛适用执行中止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中止情形:(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执行中止程序不仅可以停止一些暂时无法执行的案件的执行程序,减少执行成本,还可以中止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避免超期执行的现象。由于“年终结案率”和执行期限要求,在第四季度适用执行中止程序以防超期,但不停止执行,造成了执行案件的积压。

2、对信访现象的形成。“不均衡结案”模式带来的“快餐式”审判、“迟到的正义”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公正与效率的质疑,继而产生对法院或办案法官的不满情绪,出现以法院或者法官为申诉对象的涉诉信访案件。“快餐式”审判的弊端在于法官只管提高结案速度,不注重诉讼调解、法律释明、判后答疑等矛盾化解工作,只管拉车不看路,偏离了审判“止争”的终极目标,结果是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另外一种是拖延立案和办案,人为延长审执期限,挑战了当事人的耐性,出现了“迟到的正义”。人类对于正义的价值追求有别于一般的法的价值和人类的行为习惯,“迟到总比不到好”, 在正义领域便无立锥之地。对于鼓起勇气到法院告状的原告,渴望借助国家机器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不能容忍“迟到的正义”。

3、对办案质量的影响。从司法实践上看,在我们对“不均衡结案对办案质量有无不利影响”的调查统计当中,认为“没有”的25人仅占11.52%,认为“轻微”的52人占23.96%,认为“明显”的42人仅占19.35%,认为“一般”的92人仅占42.40%,认为“严重”的6人仅占2.76%(参图表12)。可见,“不均衡结案”模式背离了审判规律,将立案时间不同、难易程度各异的案件统一划定了结案的最迟时间,即每年的12月20日。每到年底,为了避免案件超审限,提高结案率、执结率,部分法院往往采取突击结案等方式仓促结案,在证据认定、法律斟酌、文书制作等时间大幅削减的情况下,案件质量下降成为必然。以港口区法院为例,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的“不均衡结案模式”下,随着法官人均办案率以年均26.91%的幅度(参图表7计算)增长,办案质量不容乐观:参图表2计算,2005年至2009年,该院民事案件平均上诉比率为10.33%,平均发改率为3.51%;刑事案件平均上诉比率为40.42%,平均发改率为10.15%,其中,2007年上诉率高达55.26%,发改率高达19.74%;行政案件平均上诉比率为77.61%,平均发改率为14.48%,其中,2007年上诉率高达90.91%,2008年上诉率高达92.86%,2009年上诉率高达106.67%。

4、对法官身心健康的影响。防城港市正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是各类纠纷的多发期,两级法院案件量逐年增加,案多人少现象日益突出,一线办案法官的身心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年底集中结案期间,许多法官都处于超强度工作状态,一天到晚像工蜂一样忙碌于开庭、调查、合议、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没有休息日,无暇健康娱乐、寻医问药。最终的结果是,结案率高上去了,法官的身体垮下来了。由于基层法院之间的办案均衡问题一直没有注意及管理,港口区及东兴市法院近年来法官人均办案接近甚至超过100件/年,许多法官助理兼职书记员工作,既负责庭审记录,又负责裁判文书的撰写,审判人员在办案高峰几乎都是白天开庭,晚上撰写或审核裁判文书,周末加班加点,没有休息时间,真是“白加黑”、“五加二”地干个不停。长期超负荷工作必然影响法官及其他办案人员的身心健康,在调研中,上思法院对此向中院提出了落实“均衡休闲”的问诊式改革思路。

5、对服务大局作用发挥的影响。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责任。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必须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服务,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针对党在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与工作,在司法工作中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均衡结案”模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从根本上偏离了社会主义法治方向,增加了社会环境中的“不和谐”因素,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在对“不均衡结案是否影响服务大局作用发挥”的调查统计当中,认为“没有”的仅有20人占9.22%,认为“轻微”的有43人占19.82%,认为“明显”的有52人占23.96%,认为“一般”的有84人占38.71%,认为“严重”的有18人占8.29%(参图表13)。

2、对树立法院公信力的影响。法院公信力是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它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民将纠纷诉至法院,其目的是为了依据国家强制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纠纷主体最关心的问题是法院能否依法维护其利益。“不均衡结案”模式引发审判公正和审判效率的双重下降,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公众认同度,结果是法院公信力的下降。在对“不均衡结案是否损害法院公信力”的调查统计当中,认为“没有”的仅有24人占11.06%,认为“轻微”的有38人占17.51%,认为“明显”的有53人占24.42%,认为“一般”的有80人占36.87%,认为“严重”的有22人占10.14%;在82名社会人员当中,除有6人认为“没有”影响法院公信力外,认为有影响的(“轻微” “明显” “一般” “严重”)共有76人,占92.68%,其中认为“严重”影响的共11人,占13.41%(参图表14)。可见,法院年关集中办案的“不均衡模式”普通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法院权威的尊重与信任。

(三)推行均衡结案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   

“均衡结案”作为人民法院探索和总结审判规律,实现审判管理科学发展与良性循环的目标价值和实践需求,是实现案件裁判公正高效的方法选择,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意。实现我市法院均衡结案的目标,不仅对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实现法院能动司法,服务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实现意义。只有充分理解均衡结案的价值所在,才能把实现均衡结案作为审判管理的目标所向,使之成为全体法官的自觉行动和生动实践。

1、服务北部湾改革开发大局需要形成高效的结案模式

当前,防城港市发展面临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区域经济合作迅猛发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经建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国家进一步扶持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前所未有,自治区实施北部湾经济区优先发展战略的力度空前加大,防城港市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大建设、大发展的格局已经形成,全市上下干事创业的热情高涨。防城港市委提出了“率先构筑沿海发展新高地,倾力打造中国东盟合作第一城”的奋斗目标,要求全市上下要紧紧抓住和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等重大机遇,“速度要快、效益要好、排位不降、民生要上”,发扬只争朝夕、废寝忘食,“白加黑”、“五加二”,“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实干精神,推动防城港市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这些机遇,同样给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新的目标和要求。人民法院肩负着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庄严使命,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维护稳定、发展经济的工作大局是人民法院讲政治的集中体现,这就要求我们要自觉地把审判工作纳入到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之中去谋划和部署。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能动司法是法院服务大局的必然选择”,法院工作必须以服务大局为已任,坚持能动司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坚持能动司法要有所作为,必须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在司法工作目标上,要把审判工作同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起来,支持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要提高工作效率,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努力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必须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审判效率,最可能减少群众的“诉累”,最大化地降低诉讼成本。只有实现均衡办案,才能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审判效率提高了,当事人诉求得于更快实现,才能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用于发展生产。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发展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命脉,金融危机造成的出口剧减、融资困难、企业经营出现危机,相随而来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不断增多。保企业就是保增长,保企业就是保民生,关于企业的案件,法院只有快审快结,才能真正服务企业发展,为经济发展作贡献。另一方面,只有实现均衡结案,提高审判效率,才能使法官在繁琐的办案重任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学习研究,提高司法能力,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更多的现实情况,了解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在法院服务的社会功能上,充分发挥出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法律的适用,促进法律公共职能的实现。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切实履行起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使命,主动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积极参与公共政策的形成。

2、实现均衡结案是促进法院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均衡结案无论从体现以人为本思想,促进法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还是在体现统筹兼顾的工作方法上都有着充分的体现。法院审判管理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以公正高效权威为中心,统筹个体法官、审判部门、整体单位之间,统筹月度、季度、年度之间,统筹审判执行的每个环节,制定符合审判工作运行机制的管理模式,坚持以法官为本、以当事人为本,促使法官积极性和创造力的调动和挖潜,全面推进审判执行工作,以个体法官、业务部门时空的良性“小循环”,成就整个法院诉讼的良性“大循环”,从而确保在质量和效率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同时也促进法院审判工作的更好更快发展。长期以来,各级法院一直采用以年度结案率为审判效率的考评指标,在这种过于单一的评价指标特别是结案率指标的导向下,导致了一些法院背离审判工作规律,甚至不惜违反程序法的规定,采取年终不受理案件或提前列入下一年度案号等不当做法,片面追求年终结案率统计数据“虚高”的现象,给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被动。实践证明,过去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审判工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司法理念和价值取向,越来越不适应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新要求。从而难以对提高审判质量效率起到积极健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因此,探索建立一整套促进均衡结案,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的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是实现法院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均衡结案这项举措的推行,必将成为调动各级法院和广大审判人员办案积极性,高质量、高效率做好审判工作的有效措施和重要杠杆。必将有效促进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意义深远,势在必行。

3、防城港市法院当前“不均衡结案”模式难以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

长期以来,防城港市两级法院和全国各地法院一样,存在不均衡结案的现象。为改变这一现状,2009年起,防城港市中级法院通过案件流程管理和法官个人业绩考评等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在克服结案不均衡方面做了大胆的尝试,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根据实际对期限作相应的缩短,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标准,在缩短的期限内完成的,给予相应的加分。实施一年多来,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办案期限有所缩短,月份和季度结案数有所上升,均衡结案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针对目前防城港市两级法院均衡结案情况,我们设定了调查问卷,对两级法院的法官、行政人员、执法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律师、当事人以及有关社会人员进行了调查,从我们发放并收回的217张调查问卷统计情况看,对“克服不均衡结案做法是否健全”的问卷回答中,认为“严重缺乏的”15人,占6.9%;认为“基本完备”的174人,占80.2%;认为“十分健全”的28人,占12.9%(参图表15)。可见,市防城港市两级法院目前均衡结案的制度仍然是不健全的。从对目前我市法院“均衡结案”效果的评价调查问卷统计情况来看,认为“没有效果”的13人,占6%;认为“有轻微效果”的11人,占5.1%;认为“有明显效果”的25人,占11.5%;认为“效果一般”的81人,占37.3%;认为“效果良好”的87人,占40.1%(参图表16)。可见,通过2009年以来的改革和创新,防城港市法院均衡结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来看,并没有达到均衡结案的预期效果,要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仍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均衡结案新模式,以真正的均衡结案进一步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4、建立相对的大体均衡的结案模式是切实可行的      

在实际调查当中,基于司法实际因素及司法政策等不稳定因素等考虑,有些法官对法院能否推行均衡结案制度持有怀疑甚至否定观点,但大部分法官及被调查对象认为法院是可以或者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建立均衡结案机制的。在以“能否克服不均衡结案现象”调查统计中,认为“不能”的仅有20人占9.22%,认为“基本能”的有96人占44.24%,认为“完全能”的有88人占40.55%,认为“暂时能”的有9人占4.15%,认为“永久能”的有4人占1.84%(参图表17)。在近年的司法实践当中,港口区法院及东兴市法院改变2005、2006年、2007集中在6月、12月份结案的做法,在2008、2009两年将结案的任务略前置到4、5月以及9、10、11月,此种具有均衡结案意义的做法对缓解年末结案问题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这充分表明,均衡结案机制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是在司法土壤之上的顺应司法规律长结出的制度之果。辨证地看,由于均衡结案受到各种主观及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要实现办结案的绝对的均衡是不可能的幻想,但通过建立完备而有效的管理机制以建立相对的大体均衡的结案模式,是切实可行的理想,是司法规律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论。

          

四、关于推行“均衡结案”模式推动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对策与原则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对结案的统筹兼顾      

均衡结案是科学发展观在审判管理中的具体化。人民法院工作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统筹兼顾,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把握司法活动的发展规律,自觉把人民法院工作纳入社会发展全局,统筹、优化审判资源,制定符合审判工作运行机制的管理模式,全面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实现依法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自身科学发展。

1、能动司法、服务大局。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因“不均衡结案”存在的现实和长远问题使得能动司法不能全面发挥,也影响了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把审判工作放在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把审判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在审限内结案率,避免拖沓办案、突击办案,充分发挥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不断探索和健全各项工作的新机制来实现均衡结案;狠抓案件质量和效率,实现审判工作最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2、以人为本、为民司法。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就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任何拖延办案、突击结案等违背均衡结案的做法,都是与司法为民的宗旨相悖的。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并建立均衡结案机制,把解决当事人纠纷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平等地分配司法资源,做到对各类当事人依法平等保护,使所有当事人的纠纷都能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得到法院公正、高效的解决,把司法为民实实在在体现在案件审理中,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统筹兼顾、创新制度。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法院也需要协调发展,需要可持续发展。审判工作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在考虑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判决结案和调解结案的关系。“均衡结案”作为人民法院裁判工作所追求的理想价值目标,它需要一切司法资源的合理整合和优化配置,以达到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实现最大的司法裁判公正的效果。建立均衡结案机制,人民法院应当用科学的、发展的思路来创新工作方法,加快审判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统筹部门之间、法官之间,统筹月度、季度年度之间,制定符合审判工作运行机制的绩效考评制度,完善案件管理制度,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更高层次上坚持工作的连贯性和开创性的统一,实现法院工作自身的科学、协调发展,从而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树立“均衡办案”的现代司法理念

人民法院必须在强化法官均衡办案思想意识上下工夫,把推行均衡结案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审判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紧、抓落实,使每一位法官牢固树立符合和谐社会的现代司法理念。

1、法律平等。人类平等的理想在法律中体现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享有司法资源,也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对所有当事人都要平等对待,法律规则也应该同等地适用于进行诉讼活动的所有当事人。然而不均衡结案却剥夺了当事人的这项权利。每一位法官要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理念,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把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保护、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官要统一思想认识,意识到不均衡结案给人民群众所带来的危害,稳定有序地开展审判执行工作,杜绝草率办案,使当事人都能平等地在法定的期限内用足用活现有审判资源。

2、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党和人民对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不仅指实体公正,还包括程序上的公正。案件能否及时、高效的审结将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司法公正要求当事人在法院必须受到平等、均衡、公正与无偏私的对待。因此,人民法院要从确保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角度出发,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改进审判方式,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做到程序上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实体上更加合法合理合情,努力把每一起案件办得质量更高、速度更快、效果更好、成本更省,切实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司法公正才能得到全面实现,司法权威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和维护。此外,均衡结案不仅要求结案时间均衡,还包括结案方式的均衡。单纯强调调解结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容易造成积案,因此法官应当树立均衡办案、协调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判决和调解的关系,既提高在审限内结案率,同时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运用法官的智慧协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司法效率。人们之所以将纠纷诉诸于司法机关,无非是期盼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在最短时间解决纠纷,然而不均衡结案使部分当事人要受漫漫无期的诉讼所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有效率的司法才具有完整的价值内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司法理念应以公正作为价值目标的优先选择,但同时又要提高效率,以适应现代社会快节奏的办事规则,以及社会对司法工作的普遍要求。科学的司法效率观应该是法定审限内快审快结与定纷止争的有机统一。因此,办案法官要在思想上树立正确的审判观念,提高审限意识,养成雷厉风行的办案作风,彻底改变年底疲于奔命的状况,使均衡结案的要求逐步成为审判管理的基本思路与内在要求,努力实现从满足办案任务到谋求最低司法成本、追求最佳司法效果的转变。

(三)妥善处理好几个矛盾                

1、正确处理办案与各种活动的关系及做法

审理案件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主要工作,但不是全部工作,为履行审理案件这一职责,人民法院也要开展其他相应的工作,开展一些活动,如:为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办案的公开、公正和高效,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比赛等活动,为确保队伍的廉政开展队伍廉政教育,为提高法官的身体素质和增强友谊和集体主义观念而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等等。因此,办案和开展各种活动都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如检查评比活动能掌握工作实际、推动工作落实、鼓励先进、鞭笞后进,通过检查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评比树立先进,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政治素养。各种活动开展得好更加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不能以一方重要为由而割裂两者的辩证关系,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工作,最终影响法院的全局工作。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办案与各种活动的关系。首先,要树立全局观念,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好办案和各种活动的开展,合理好办案和开展各种活动的时间。其次,要以提高审判质效为核心开展各项活动。办案是人民法院的主业,通过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百姓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环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各种活动要围绕审判案件这一职责和任务,围绕提高审判质效为核心而开展。将性质类似的检查评比活动进行归并,对与审判工作无关的活动进行严格限制。再次,要创新检查评比等活动的工作方法,促进审判效率提高。检查评比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要加强平时对下级机关审判业务的监督指导;健全各级机关的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将工作成绩量化到绩效考核当中,年终以各单位或部门的绩效积分进行考核;可将多个性质不同的检查评比活动集中一次进行,各检查组各取所需,从而减少检查评比活动的次数。故,要妥善处理好办案与各种活动的关系,“通过开展活动,凝聚力量、振奋精神,促进办案,确保工作目标的完成,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2、正确处理质量与效率的关系及做法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永恒的价值追求。只有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才能实现司法公正。西?┧怠俺倮吹恼?宸钦?濉保?虼耍?诒Vど笈兄柿康那疤嵯乱惨?婀松笈行?剩?爸挥兄柿坑胄?什⒅兀?颐堑墓ぷ鞑耪嬲?龊茫?拍苁迪职附崾铝恕薄 均衡结案的目标对司法效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审理案件力求结案均衡,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案件审判效率,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对案件审理质量的要求,不能因为赶结案而导致错案、瑕疵案件。要较好的实现“效率与质量并举”必须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1)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提供人才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各项要求最终都要具体到各个法官落实,不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质量与效率”并举的目标就缺乏落实的主体。因此,要建立健全法院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完善选才、育才、用才机制,使法院能够严格选用人才、科学培育人才、正确使用人才,从而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2)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提供制度保障。要科学设计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充分发挥其价值导向性,调动法官的工作热情,确保“效率与质量并举”目标的实现。把对“效率与质量”的考核指标引入法官个人和业务部门的管理评价体系。对审判效率的考核主要包括均衡结案率、审限内审结案件数、收结案比率等等指标,促进收结案比率良性循环;对审判质量的评价主要包括实体质量与程序质量两大类,具体指标如案件发改率、申诉率等等,以制度规范和约束法官,引导其快办案办好案。(3)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在法院系统内部,要建立起以“效率与质量”的为主要考核指标的法官个人和业务部门的业绩考评体系,以此评价法官的能力和水平,并作为法官晋升提拔的主要依据,从而形成学、比、赶、帮的氛围。外部环境: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法院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尤其是人才选拔、财力等政策方面,以对优秀者予以提拔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3、正确处理好抓紧结案与调解的关系及做法

  抓紧结案强调的是提高办案效率,而结案的方式有判决和调解两种方式,运用调解方式结案,有两效用:一则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合意,案结事了,二则法院可当即依法制作和向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提高结案效率。因此,调解应成为法官的首选结案方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王胜俊院长指出:“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研究部署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努力推动人民法院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 正确处理好抓紧结案与调解的关系,首先,法官要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对案件先行调解,力尽用调解方式结案。特别每年年终岁末,结案压力大,更要强调调解优先意识,不能因为赶结案而“一判了之”。调解要做好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的全过程。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都可进行调解;无论是立案前、审判程序中、还是裁判文书签发后送达前都可进行调解。要尝试各个阶段出现调解的可能性,对当事人辨法析理、耐心细致做好调处工作,尽可能提高调解结案率。二是要创新调解工作方法,提高调解水平。要充分发挥调解的灵活性,灵活多样的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是最典型的非正式解纷方式,具有反程序的外观”, 调解基于当事人的合意,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达成妥协,定纷止争。故法官可充分发挥创造性,采取调查、询问、单独或是同时调解等等多种工作方法;立案后要强化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运用;要将调解结案率指标引入法官绩效考评体系,激励法官调解工作热情。三是要创造良好的调解工作环境。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解决法官队伍不足、经费短缺等问题;在法院内部资源配置上,要在法官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向调解工作倾斜,打牢调解工作基础。最后,坚持“调判结合”原则。“对久调未果或者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该判决要及时判决,决不能因为强调调解,导致案件久拖不结,甚至为了调解而强压当事人接受调解等现象。”

  4、正确处理好办案与维稳定的关系与做法

办案是人民法院的主业,维护社会稳定更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工作目标。通过办案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办案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办案的目的。办案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指出:“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的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官必须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要”。 这其中所指的社会效果当然包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因此,法官在办案时要充分考虑到审判的社会效果,考虑到审判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审判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统一。如要妥善解决行政案件中的行政争议,理顺“官民关系”,益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故尤其是在“两会”期间,应当慎重处理行政案件。要慎重立案,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具有明显的灵活性、复杂性,对于能够通过法院审判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行政争议,应当坚持立案。对于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由行政机关调处更为妥当的行政争议也可不予立案;要尽量以协调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尤其是在“两会”等敏感时期,更应细致做好协调、矛盾转化工作,消除使矛盾激化的苗头。二是要把握好结案时机。要善于把握好结案时机,尤其是一些敏感案件更应防止机械办案、不考虑社会效果赶结案。如在“两会”等敏感时期,对一些敏感案件就可利用法律规定,适当延长审理期限,充分做好纠纷调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三是要处理好审判工作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的统一。北部湾开放开发是防城港市市难得的发展机遇,当前市防城港市正处社会经济发展腾飞期,也是各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期。要集中精力,重点抓好劳动争议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自觉把审判工作与党委政府的促发展工作大局统一起来。

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均衡结案”新模式    

(一)完善以“均衡结案”为内容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与制度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均衡结案度”的考评指标,但根据广西区高级法院2009年的考评制度,“均衡结案”相关考评指标还没有正式建立,在防城港市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至今还没有建立此项内容的相关考评制度。我们认为,结合防城港市法院的工作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均衡结案”考核指标体系与制度:

  1、废除“年终结案率”制度,建立“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制度。从前面的调研可知,防城港市法院一直实行“年终结案率”考评制度,导致了年末拖案的现象,是出现立案高峰影响考评年度内各月份间结案分布不均衡的关键性的制度成因。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已提出了废除该制度,推动构建“均衡结案”新模式的思路, 而且在最高法确立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中也不再列入考评范围。根据广西区高级法院2009年的考评制度,广西法院也明确了以“法定期限内结案率”为核心的结案率考评制度。防城港市两级法院也应尽早实现该考评制度的转型。从防城港市市两级法院工作实际看,由于各种原因,临审限办案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及程度上存在, 例如防城法院2008年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平均结案周期基本用尽审限(民事55天、行政及审监均为58天),2009年审监简易案件甚至达63天,超审限办案的可能性十分大。因此 建立新型的结案率考评机制、严格控制法定审限内结案也势在必行。

2、推行严格的分类人员管理制度。就防城港市法院实际而言,尽管将司法工作人员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司法行政人员按照岗位划分职责,但在结案考核制度上倾向于对法官的考核,其他类别人员的考核还没有纳入结案考核范围,这造成在“案多人少”的司法实际当中结案任务全往法官身上推,案件从立案、开庭、合议、宣判、送达、报送结案、归档等都要求法官亲历亲为,其他各类人员的结案职责没有明显凸现。近几年来,防城港市两级法院向社会招考了一些的法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补充法官队伍,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及考核制度,切实为法官办案减负以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应提上日程。在实践中,“案多人少”局面下审判法官“大包干”的情况已有所改善,例如东兴法院在法官队伍扩大后迅速形成了以审判组为单位的“1 1 1”(一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及一名书记员)的办案模式。在此背景下,防城港市法院应进一步推行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制度。我们认为,法官的职责应集中设置在开庭、合议及宣判,法官助理职责可设置为协助调解、证据交换、撰写裁判文书、报送结案及文件归档,书记员则紧跟审判工作的需要职责为庭审记录及调解记录。以岗位职责划分为基础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独立的三线办案结案制度,根据各自职能单列排期、单类考核。

3、建立均衡结案的综合性指标体系。最高法提出的建立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仅提出“均衡结案度”的指标,经调研,我们认为尚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管理的需要。尽管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对均衡结案有不同理解,但根据最高法的指导意见,以及2009年11月11日区高级法院罗殿龙院长、蒋浦副院长关于审判执行形势讲话的文件要求,从将均衡结案任务分解到个人、落实到月份考核的精神出发,我们认为符合司法实践的“均衡结案”至少应具有两重含义:(1)办案任务的均衡。即法官之间、法官助理之间、书记员之间办案工作量的均衡;(2)年度内各月份办案及结案数量的均衡。均衡结案就意味将案件任务按照岗位性质平均地分配相应负责人员,并且各月份结案数量大体平均等同。为此,推行均衡结案制度应建立以下的管理及考评指标:(1)年预测结案数。笔者认为,可以上年结案数为基础,以上年相对前年的增长幅度为预测方法进行总体估算、预测;(2)年预测个人结案平均数。运用年预测结案数除以办案人数,获取各类人员预测的年个人结案平均数,运用该数据对法院各类人员的工作任务实现均衡控制,防止出现个别人不办案、少办案而个别人多办案的资源配置不优化现象;(3)月预测个人结案平均数。对均衡结案实行月份控制与考核;(4)月不均衡结案度。从图表18“均衡结案曲线图”分析看,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推行均衡结案的要求,“均衡结案”应是法院工作的常态,不均衡结案情况要较均衡结案情况要少出现,A及B 作为“不均衡区”出现频度较“均衡区”要少,统计“不均衡度”较“均衡度”工作任务量相对要较轻,而且,计算“月不均衡度”也比计算“月均衡度”要直观、方便,“月均衡度”的计算甚至要转换成“不均衡度”来作二次计算。因此,为满足司法便利的要求,我们认为应将最高法提出的“均衡结案度”指标改为“不均衡结案度”指标,并将考核单位落实到月份上,这将具有更直接、更方便、更便捷的司法高效功能及效果。“月不均衡结案度”的确定,以月预测个人结案平均数为标准,根据具体工作时间,向上加一定数、向下减一定数,划分年度法院月份个人结案标准范围或值域,各类人员的月结案数对比该标准值域来评定均衡情况。在标准范围或值域内,月不均衡结案度为0,不足或超出标准范围或值域的,以不足及超出的部分除以月预测个人结案平均数确定月份不均衡度。主要运用“月不均衡结案度”来作为均衡结案评估与控制及对各类人员开展绩效考评的依据。4、建立均衡结案的激励机制。以月不均衡结案度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法官及其他各类人员的奖励及处罚制度,对实现月结案均衡的人员应在绩效考评上给予以奖励,对出现不均衡情况的人员应及时通报,按照月不均衡度的大小建立处罚制度。以“月预测人均办案数”为核心、以“月不均衡度”为主要内容的均衡结案的综合性指标体系,兼有考评指标与执行指标的双重功能,可根据考评情况在均衡结案管理机制上做及时进行调整,督促当月分案在标准范围或值域下的人多办案,分案在标准范围或值域上的人少办案,促进下月均衡结案的实现,最终获取季度、年度结案的稳态均衡。

(二)建立“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审判庭、个人”的四级案件管理制度

1、建立中级法院对全市法院案件的宏观管理制度。均衡结案在基层法院之间也意味着分案及结案的年度分布的均衡,这要求作为上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建立并完善全市性的均衡分案制度,实现在全市基层法院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使用。从防城港市法院来看,下辖的防城、上思、港口及东兴四个基层法院之间审判资源及受理案件的分布也很不均衡。总体看来,港口、东兴两法院人均受理案件及审判压力较防城、上思两法院要多、要大,该两法院的审判人员各共才5至6人,年人均结案逼近甚至超过100件,审判人员因人手严重不足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因此,极有必要建立均衡的分案机制实现全市法院审判资源的均衡、合理使用。我们认为,目前的诉讼管辖制度尽管实现严格的属地管辖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制度以及下级法院对不便受理的案件的移送管辖制度,这为在中级法院建立全市性的均衡分案机制提供了法律基础,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中院主管副院长或对重大案件通过中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可以将某一案件从一地基层法院裁定由另一地基层法院管辖受理。因此,我们认为可以进一步完善此种裁定异地管辖的制度建立全市性均衡分案制度。其步骤如下:(1)确定辖区基层法院年度预测结案总数,为各基层法院年度预测结案数的加权总和;(2)确定年度基层法院预测人均结案数,为基层法院年度预测结案总数对基层法院每类总办案人员人数的除数;(3)根据年度基层法院预测人均结案数与各基层法院每类办案人员人数的乘积,计算各基层法院年度预测均衡受理案件数;(4)根据各基层法院年度预测均衡受理案件数对各基层法院年度受理案件进行控制,一旦某一基层法院实际受理的案件数量达到该预测均衡受理案件数,即对其后受理的案件通过中院裁定异地管辖机制,将案件裁定到其他实际受理案件未满该院预测均衡受理案件数的基层法院管辖。从宏观上实现一审案件在基层法院之间的均衡分布,促使审判资源的均衡及合理使用,消除个别法院超负荷运行状态。

2、建立各法院对本院管辖案件的中观管理制度。(1)实行均衡分案制度。如前述调研,在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内部都存在审判业务部门之间、法官之间的结案不均衡的现象。为克服此种现象,实现全院审判资源的均衡使用,立案庭应以年度预测法官及其他各类人员平均结案数为基础,实行整体分案控制制度。就我市中级法院而言,行政庭、审判监督庭年度结案较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少,因此,可以年度预测平均结案数为基础,将超过民事审判庭及刑事审判庭年度预测受理案件(庭办案人员与年度预测平均结案数的乘积)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分给行政庭、审判监督庭办理,获取全院年度分案的总体均衡。(2)实行繁简分流及单列分案制度。从前述调研得知,防城港市各法院及中级法院推行繁简分流的力度有放松、减劲的倾向,2010年广西法院推行“审判质量效率年”活动,我们认为应以该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年末积案、年关结案的不均衡现象。同时,对复杂案件及简易案件实行单列分案制度,平均分配给各法官办理,以避免年前、年中办简易案、年末集中办复杂案件造成复杂案件效率不高、质量不高的现象,同时也避免某些法官集中办简易案件、某些法官集中办复杂案件的“大家忙”的造成的巨大的办案压力。(3)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提高整体排期的统筹兼顾能力。建议安排审判经验丰富的立案庭庭长或副庭长专门负责全院案件的排期工作,提高实现均衡办案、均衡结案的统筹兼顾的排期能力。我们认为,不应以案件数量而应以办案流程的环节为单元进行排期。对立案调解、庭前证据交换、开庭、合议、制作裁判文书、宣判、送达、报结案、归档根据全院预测年度办案总数计算安排任务,再按照均衡分案原则平均分配到各月份、平均分配到每个法官及其他各类工作人员,在纵向考察案件各流程的法定期间、横向考察各流程环节相隔时差的基础,对各案件、各环节进行统筹兼顾、确定具体、明确的办理日期。

3、建立各审判业务庭对办理案件的小观管理制度。强化庭长的案件管理职责与能力,庭长根据所在庭法官对本人所办理的案件的排期方案,在审判法庭、书记员、法官助理的合理使用上对本庭进行统筹兼顾,确定本庭案件的排期方案,报立案庭进行全院性的统筹兼顾、确定全院排期方案后,由法官根据全院方案组织案件审理。

4、推行法官对办理案件规划的微观管理制度。从上述的调研分析得知,法官对其所办理的案件排期随意性、任意性,缺乏统筹兼顾的管理案件规划,是造成所在庭审判冲突以及全院排期不合理、年度不均衡的重要原因。广西高院罗殿龙院长在2009年11月11日全区审判形势分析会上,也明确提出要搞好审判规划及计划。 就我国审判管理制度而言,多年的司法改革集中在法院管理方面,至今没有明确提出法官管理制度的概念,也没有建立此种制度。我们认为,法官及其他各类人员对其负责的具体案件流程环节最了解,其遇到了影响审判案件排期及效率最具体、最个别、最特殊,如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最优化、最合理的排期方案实现审判与其他活动的最合理安排,由法官本人掌握比由法院整体管理会更容易处理,会处理得更好。由法院立案庭全权管理则往往是越苞代俎,顾此失彼,得不偿失。如何科学地管理其办理的案件也应是现代法院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素质,是现代快节奏、高效率的社会生活中有效地应对诉讼爆炸、提高个人管理能力及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必然要求。借鉴美国的法官“时间表”概念,我们提出建立法官管理案件规划“时间表”制度的主张与思路。具体构建如下:(1)确定法官及每类人员个人的月办案限数。每个法官及其他人员根据自身工作情况、经验、司法能力,向所在部门及立案庭报年度月最高办案数,由庭长初定后报立案庭根据该工作人员工作情况及司法能力,确定其年度月办案限数。该年度各月份,该法官或其他办案人员办理的案件数量不得超过此最高限数;(2)根据年度预测个人平均结案数,确定个人年度复杂案件数及简易案件数;(3)法官及其他人员根据划分其负责的案件及工作任务平均分配到各月份管理,再根据繁简交错、各案统筹的原则确定个人管理及办理案件的“时间表”,并根据全院、全庭的排期作及时的调整;(4)该个人办理案件“时间表”实行周报制度,在修改后及时报所在审判庭、立案庭备案。

(三)建立审判资源优化管理制度应对“案多人少”困境

1、确定参与综合治理人员的范围。从调研的五年看,政府应征地拆迁等中心工作抽调大量法院工作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案多人少”的局面,造成法院受理案件不断上升与办案人员不足的矛盾。我们认为,抽调参与综合治理人员一方面加强与政府的协调,以尽可能少抽或不抽法院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坚持司法行政人员参与综治原则,坚持不抽或少抽办案工作人员,只有人手确实不足确有必要时,才根据均衡分案情况,抽已分案任务相对较少、近期工作任务压力相对不大的办案人员参加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法院审判工作不因服务中心工作大局受到影响。

2、加大法官助理推行力度。从防城港市两级法院来看,目前法官助理制度启动不久,数量也不是很多,队伍建设尚待加强。就中级法院而言,基本每个审判业务庭配备一名法官助理,还不能满足推行均衡结案模式下该职位承担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制作裁判文书、报结案件、归档的繁重的工作需要。而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具有大量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司法行政人员,不参与案件的审判工作。我们建议,可以建立兼职的法官助理制度,将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在职在编的司法行政人员任命为法官助理,分配给各审判庭,在与司法行政工作不冲突时参与及协助案件审判工作。

3、加大聘任制书记员推行力度。目前,防城港市各法院是审判庭的书记员基本配备一人左右,也无法满足开庭记录的工作以及承担大量内勤、装订卷宗等岗外事务的需要。2010年,防城港市率先在全广西实行聘任制公务员试点,我们建议可以此为契机,向社会召收大量的聘任制书记员。

4、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解决审判力量不足难题,可以加大人民陪审员选任力度,向社会遴选更多高素质的人员担任陪审员。

(四)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立案高峰

1、针对涉电信、税务等债务案件造成的年末集中立案以及前两年金融危机造成的拖欠职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形成的立案高峰,法院立案庭可以加强诉讼引导,将部分案件引导入人民调解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制、劳动调解及仲裁机制以及行政复议机制等,同时加强立案调解的力度,建立切实可行的诉调对接机制,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

2、针对检察院每年年末突击起诉案件和基层法院集中移送案件形成的立案高峰,法院要通过建立及完善法检联席等制度,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基层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有计划、有措施地逐步消除此种现象。

3、推行促成撤诉制度。近两年来,在防城港市两级法院当中,尤其是2009年开展“调解年”活动以来,促成撤诉作为一种新型的替代调解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对提高诉讼效率、缓解人民法院审判压力具有明显的作用。在2010年开展“审判质量与效率年”活动当中,以及今后一段时期,防城港市法院应继续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及发展此类替代调解制度,切实提高诉讼效率,获取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舆论效果的高度统一及均衡发展。
责任编辑:防城港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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