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天地 > 以案说法
储户银行卡被盗刷44万余元 银行被判承担责任
作者:黄醒林  发布时间:2010-07-08 09:46:25 打印 字号: | |
  因发现银行卡内款项数额不符,广西防城港市一市民将银行诉至法院。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吴浩(化名)于2009年4月3日到工行办理了一张牡丹灵通卡,共存入1104820元。2009年4月6日,吴浩到工行自动取款机插卡查询帐户余额时,发现该卡上的余款数额有误,吴浩当即告知工行,经工行查询该卡的历史明细清单后,得知吴浩该卡内的存款已被他人在异地以划卡消费、转账等方式取走,吴浩立即向防城港市公安局报案。经刑侦大队立案侦查后查明:2009年4月4日,黄某、方某等犯罪嫌疑人在防城区农行的ATM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口香糖型针孔摄像头和银行卡数据采集器,乘吴浩在此取款之机,盗取了吴浩的牡丹灵通卡卡号及密码,并伪造了信用卡。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采用跨行交易、转账、刷卡消费等方式盗取吴浩卡内存款共计443550元,并产生了620元的手续费。吴浩认为存款被盗是工行的过错,其损失应由工行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工行赔偿存款损失444170元及利息。

   防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浩存款被盗是因吴浩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被不法分子窃取卡号及密码,并不是吴浩将卡给他人使用和将密码告知他人所致。因而,吴浩对密码的泄露并未存在过错,吴浩不应当对其存款被盗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尽管吴浩是在农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被盗取卡号、密码,但按银联协议,两家银行负有相同的义务,工行理应对吴浩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工行返还吴浩存款444170元及利息  

  工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防城港市中级法院。认为:一、本案造成吴浩的银行卡卡号、密码信息被泄露,帐户资金被盗的后果,工行没有过错,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工行与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电子银行协议》及《账户管理协议》的内容来确定,工行是完全根据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即储户输入的密码办理业务的,凡是适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相反吴浩自己存在过错,是因为吴浩没有妥善保管密码才导致密码“泄露”,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负。二、一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程序违法。以吴浩名义开立的银行卡密码是在农行柜员机上被盗取的,银行卡磁条信息也是在农行柜员机上被复制的,本案应追加农行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防城港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浩牡丹灵通卡的卡号、密码虽然是在农行的自动取款机上被窃取,但工行与农行属银联成员,按银联协议的约定,农行的自动取款机应视为工行办理业务场所的延伸,吴浩只与工行存在法律关系,一审判决并未遗漏当事人。至于工行与农行之间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对此不予审理。

  关于吴浩信用卡账户存款被冒领所造成的损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吴浩牡丹灵通卡账户存款被冒领是由于犯罪分子安装在ATM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数据采集器和针孔摄像头窃取了灵通卡的卡号及密码,再伪造另一张银行卡所致。工行对造成吴浩的存款被冒领的损失结果有过错,工行应承担过错责任。理由是:1.基于工行与吴浩之间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工行有义务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并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工行允许储户办理业务的环境存在安全管理措施上的疏漏,银行对ATM自动取款机疏于管理和维护,使犯罪分子能在自动取款机上安装隐蔽的银行卡数据采集器和针孔摄像头,给储户造成交易安全隐患。2.牡丹灵通卡是储户取款的凭证,工行应对其发出的牡丹灵通卡有识别真伪的义务。但本案犯罪分子持伪造的灵通卡取款或进行划卡消费时,工行未能识别。3.储户吴浩基于对银行的依赖,在取款过程中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操作过程中并未存在过错。据此,防城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处理。
责任编辑:黄醒林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网防城港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