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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处上访到送感谢信
作者:港口法院 廖思钧  发布时间:2010-10-15 17:01:09 打印 字号: | |
  日前,一位年逾七旬四处上访告状的韦某将一封情真意切的感谢信送到了港口区法院执行局办公室。以一个被执行人的身份,对该院执行局局长杨桂湘在执行过程中为维护各方利益、促成执行和解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深深地感谢。众所周知,原告及申请执行人给法官送锦旗与感谢信是常事,但被执行人这样做却鲜见,按常理,被执行人对法官不抱怨就算不错了,为什么还送感谢信呢?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2007年1月6日,申请人谢某与被执行人韦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韦某将位于港口区某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谢某;价格为人民币40万元,谢某须于合同签订时当场交付30万元,其余款项于办理完所有过户手续后一次性结清;该宗土地的过户税金及费用由谢某负责。合同签订当天,谢某向韦某支付转让费30万元,但双方未去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5月,谢某以韦某未将该土地过户到其名下为由,向港口区法院起诉,该院经审理后判决:韦某应将该国有土地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谢某。韦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韦某不服判决,曾多次到相关部门信访、上访,三次进京到最高法院上访,并声称不解决问题就不回家。

  2008年8月,谢某以韦某不履行生效判决向港口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查封情节,韦某提出执行违法异议,但异议内容是其认为判决不公。该院执行局局长杨桂湘接到案件认真审理后,通知韦某到法院了解情况,被执行人韦某进法院后情绪极为激动,骂骂咧咧,说法院偏袒谢某抢地,不容杨法官发表任何意见,但是,杨法官耐心的听其抱怨,韦某的语气才缓和些许。其称:签订合同后,本应由谢某去办理过户手续,但谢某可能觉得办理过户的费用太高,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更为主要的是,向韦某口头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判决没有认定谢某违约在先,是不公平的。另外,其认为对该土地进行诉前保全是执行违法等等。杨法官耐心地向他释法:第一,当时签订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你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谢某违约,现法院的判决已生效,如你对判决仍有意见,可申请再审解决。第二,对该土地进行诉讼保全也是为了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所进行的查封,胜诉后该保全财产转为执行程序。因此,这也不能认为是执行违法。

  韦某还认为按合同约定,买受人谢某尚未支付10万元余款,杨法官表示虽然这是判决之外的内容,但我们尽可能动员谢某将尚未支付的10万元支付给他,以免其为追索这10万元余款另行起诉。韦某听了后,说“你们法院有那么好心吗?我不相信!”杨法官说:“你给我一个星期的时间,我们去与申请人协商,相信法院不会因你是被执行人就损害你的权益。”

  但是,韦某仍然向中级法院及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复议,在听证中,韦某情绪激动,对杨法官破口大骂,并扬言不确认港口区法院执行违法,就再次进京上访......。当杨法官告知其已向谢某要得了10万元余款,并向其出具收款收据时,韦某一脸鄂然,随即,态度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悲喜交加地说:“杨法官,对不起,我误会你了,一直来都不断谩骂你们法院,没想到你不为此而怨恨我,反而不辞劳苦为我争取得了判决没有确认的款项,使我不至于另行起诉再走冤枉路,我决定向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撤回确认执行违法的申请。”

  近日,韦某专程赶到港口区法院,一来道歉,二来感谢杨法官,并带来了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的准予撤回确认港口区法院执行违法的申请,当日下午3时,被执行人韦某带着法院帮要回的10万元现金,也带着对执行法官的感激,满意地踏上了返乡的路程。 至此这起棘手的执行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执行苦,执行难,执行工作不好干,这是公认的事实。通过这起执行案件可以看出法院的执行工作确实需要耐心和智慧的。他们不但要顶着巨大的压力,承受着种种误解,而且在依法执行时,还要充分考虑执行效果。要心里装着人民群众,讲究执行艺术,顾全大局,维护社会稳定。

  就上述案件而言,案情并不复杂,执行的过程也并没有违法,那么被执行人为什么会情绪激动,一次次上访告状呢?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深刻,不全面,经常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断章取义。二是我们的有关人员在做工作的过程中缺少耐心,热心与诚心,就案论案从而使其对我们产生了误解。 

  所以,针对此类案件,我们在处理的过程中,思想一定要重视,方法一定要得当,措施一定要得力。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不管有理无理,一定要耐心倾听,听完之后要有针对性的进行一一解答。其次要有诚心,在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时,一定要推心置腹,让他们觉得你的观点不偏不倚,是真心为他们考虑的。在接待时一定要热心,既使他们的观点有失偏颇,也不能不理不睬,更不能指责、呵斥,否则,只能加大他们的抵触力度,从而使案件陷入僵局,无果而终。

  总之,此案的圆满执行是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构建“和谐温情法院”的又一成功例证,是该院提出的 “诉前引导、审中析明、判后答疑、执行强力”十六字工作方针的成功实践。
责任编辑:苏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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