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白了,你们说得够清楚的了……”2010年11月10日,在上思县人民法院一楼的判后答疑室,一个当事人黄某对接待她的法官说。
事情的由来要从案件发生时说起。1999年10月31日下午,原告黄某在明江市场东门阶梯旁摆摊卖水果时,与被告莫某因究竟其是用十元钱或是用五元钱购买水果一事引发争议,吵骂中,被告莫某夫妻对原告进行推搡及殴打致原告倒地不起。原告后被他人送到上思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为左股骨颈骨折,出院时双头螺纹钉仍被固定于体内。出院医嘱:建议门诊治疗,定期复查,视照片情况取出螺纹钉。2000年9月7日,原告经上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上思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不予批捕。2002年9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后申请撤诉,2002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自诉;2003年3月18日原告再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以案件尚处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不属于本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为由于2003年7月14日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刑事裁定书。2004年11月29日上思县公安局以被告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撤销此案。2006年1月6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后又申请撤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准许原告撤诉的刑事裁定书。2009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十多年来原告一直在公、检、法等机关上访申诉,寻求法律保护。
经开庭审理,2010年11月2日,上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提出的住院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费用予以支持,对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
黄某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后,怎么也弄不明白“自己体内的螺丝钉明明没有取出来,为什么后续治疗费不能得到支持?”。上思县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法官冯林就判决结果耐心地向黄某进行解释,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告体内的螺丝钉尚未取出,伤残等级无法鉴定,必须得等到原告取出螺丝钉及司法鉴定部门作出伤残等级评定后,再另行起诉。黄某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终于明白自己部分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的真正原因,心里的疑惑也打开了,并表示心服口服,纠结了十多年的事情终于得到了平息。
“作为法官,我们不要回避,要敢于面对,愿答疑、敢答疑、会答疑;我们将判后答疑作为考验、考察法官办案水平的一个载体,促进了司法能力的提升;我们将答疑工作与信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源头上减少、预防涉诉信访,促进了社会稳定。一年来的实践证明,我们的判后答疑做得是非常成功的!”上思县人民法院负责涉诉信访接待工作的冯林法官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