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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诉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0-12-20 09:23:38 打印 字号: | |
  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增强立案法官的工作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树立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窗口形象,结合立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导诉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和信访工作中,由工作人员(导诉员)积极引导当事人到相应的窗口办理相关业务,为当事人作合理的诉讼指导,释明法律,告知司法救助规定,提示诉讼风险,提供诉讼指南,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使当事人获得程序上的指引。

  二、导诉遵循依法、中立、适度的原则,导诉员只能就诉讼、执行等程序问题进行引导并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释明,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三、导诉指引包括告知指引和直接引领,以告知指引为主。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应当直接引领。

  四、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信访窗口入口处或显眼位置设置导诉窗(台),配置导诉员。导诉员要熟悉诉讼常识,熟悉立案信访窗口功能设置及工作机制,热心为当事人服务。

  五、导诉员应负责解答当事人有关诉讼事项办理的咨询,指导当事人诉讼。对前来办理立案、查询、申请执行、申诉、信访或办理其他诉讼事项的,导诉员应就事项办理的条件、时限、程序、手续、收费标准等作一次性告知和合理引导,联系判后答疑,对信访人员引领接待、联系接访。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耐心解释,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

  六、导诉员应制作导诉台帐,记录解答咨询与诉讼指导等导诉事项。

  七、导诉员应按规定着装、挂牌上岗,严格按照文明接待制度进行导诉。

  八、导诉员在立案信访窗口值班领导、审判长、法官等领导下工作,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提供导诉服务,不得擅自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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