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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
  发布时间:2010-12-20 10:15:04 打印 字号: | |
  民事、行政案件的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镇(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求助: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五)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六)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民事、行政案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二)企业资不抵债,正在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

  (三)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达三个月以上,且交纳诉讼费将影响工资发放的;

  (四)企业的银行帐号被冻结,厂房或生产设备被查封,经查实确实无力及时预交诉讼费用的;  

  (五)企业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确实不能预交或不能及时预交诉讼费的。 

  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不同意其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诉讼费申请的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内足额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诉处理。再次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审查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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