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要求:
1、当事人起诉,应提交诉状(被告人数 法院四份)及证据复印件(被告人数 法院三份)。当事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诉状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及起诉日期。
2、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单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以及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书证应提交原件核对;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等;提交外文资料必须附有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要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发给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详见《诉讼收费标准》),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镇(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或者其他能证实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交或申请未获批准超期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6、办完立案手续后,当事人应服从本院的各项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附: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以及诉讼标的额 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上级法院指定集中管辖的具有涉外因素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3、上级法院指定集中管辖的关于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及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负责有关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4、争议标的金额依上列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本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上级法院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