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受案范围
(一)一审案件。
1.刑事: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民事: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行政: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二审案件。
不服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且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案件。
(三)申请再审、申诉案件。
1.不服基层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裁判,及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在二年内申请再审的案件;
2.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
(四)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涉及财产部分)、民商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的申请执行案件;
2.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4.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它情况。
(五)受理国家赔偿案件。
二、当事人申请立案应向本院提交的相关材料
1.提交诉状或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担交副本;
2.提交证明本人身份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诉讼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各一份;
3.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相关的委托手续;
4.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应将上述材料交至本院立案大厅,并由本院审查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诉讼费的交纳
如到本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应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如不按照规定如期交纳诉讼费,法院将按撤诉处理。同样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预交,双方均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和方式。
如果当事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在当事人申请时,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准予,由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