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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儒学与现代法治
——二者相互渗透大胆创新
作者:防港中院 李丽莉  发布时间:2012-02-06 15:29:34 打印 字号: | |
  一、首先从儒家思想谈起

  中国是一个封建制度根深蒂固的国家。在几千年前,封建社会逐渐发展起来,日趋成熟,主导着这个社会发展的是客观规律。但在封建社会中形成的各种思想流派却起着不可抹煞的促进作用。其中,作用尤为突出的是儒家与法家。儒家是统治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其地位根深蒂固,不可动摇,至今,儒家思想还残留在人们的生活当中。社会与法同行,亘古不变。

  法家的出现,预示着法律已成为规范调整社会的一个手段,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方式。法家与儒家在规范社会中,在一定程度上是两种意识的对抗与斗争。事实上,儒家思想主张“仁、义、礼”。以“礼”为核心约束人们的政治、生活等,而礼作为一种古代道德规范体系,它既是仁的表现也是规范人的行为从而约束人的内心。儒家的礼是奠基于家族血缘基础上的人的伦理性,他不假外求,只要通过主体对原始的生活状态及其趋于大众化的认知即可获得。这是一种天人合一的大经大法,而圣人、先王则是其完美的体现者,但圣人、先王不在天外,却在人世,是有血有肉饱享天伦之乐的一个活生生的“伟人”。诸如孔子、孟子之类,我们至今还把他们供奉如神灵。

  儒家虽然倡导以“礼“作为约束社会的手段,但它本身也形成了一种特有的法律思想——即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形成之初,具有以下特点:(1)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教伦理思想渗透一切,以此来指导立法、司法。家族是儒家思想的核心群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家族的利益至高无上,从这个角度出发来指导司法和立法。换言之,司法和立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家族的利益。(2)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主宰着社会的一切。就连立法都掌握在皇帝的手中,这也反映了儒家思想的狭隘性。(3)等级特权观念浓厚,精力不衰。正是以上两种特点存在,使得等级特权也成为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个特点。(4)“重德轻刑”,儒家素来提倡“德治”和“仁政”,主张“省刑薄赋”,这是儒家思想的核心特点。“德”和“仁”是儒家在法律思想上的本质反映。

  不可否认,儒家的法律思想比法家的法律思想积极,它要求通过人类的积极有为去建立太平天下,并且对此充满信心,与墨家相比,它更重视细密的礼节在正风俗、净社会环境、预防犯罪和消除社会隐患方面的作用,与法家相比,它更宽厚、温和、仁爱。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儒家的法律思想已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所以,法律的儒家化出现了。法律儒家化的实质是“以礼入律”。即把礼和律结合起来,用于统治世人和社会。法律儒家化并不是偶然的,在儒家学者们看来,法家立法是“非礼之法”,即谓其不合儒家道德、原则,如《汉律》。所以,儒家学者们另寻他途,向最高统治者灌输道家思想,并使这种思想逐渐渗透到“令”和“比”之类的法律形式上。

  法律儒家化在某一个领域内还表现为道德的法律化。“纯秋决狱”作为其开端,这实际上等于肯定和确认了儒家某些道德原则具有高于现代法律的地位,也可以说儒家的某些道德原则具有代替某些现行法律条文的作用或者说他们具有某些现行法律条文的作用。也可以认为他们具有与某些现行法律条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法律儒家化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汉朝承受了秦朝的“纯本法家精神”的法律,随着儒学的复兴,就要求改变法律,使之体现儒家的精神,这样一种变化的过程,就是法律儒家化。依据翟同祖先生的看法,法律儒家化经历了西汉的“精义决狱”,东汉“以经解律”,魏晋“以礼入律”而达成于北魏北齐,定鼎于唐的“一准乎礼”,垂于后世,其实质是“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以礼入法,是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符合法家所拟定的法律的问题。”

  儒家的法律思想内容丰富,包括仁、礼、人。例如仁学是以己为出发点,所谓己包括一切人,父有父之仁,子有子之仁,君有君之仁,臣有臣之仁。仁学是建立在承认个人的价值基础上,是那个时代的先进思想,它承认了作为个体的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动性和自律性……儒家的思想给后人以深远的影响,在现如今网络科技迅猛发展的高度文明法治社会是否可以给我们某些启示,继续健全有缺陷、有漏洞的法律制度呢?社会离不开法治,但人才是社会的主体,是这个社会真正的统治者。法律不过是一种外在的手段罢了。我国现代法制建设还不健全,存在许多争议的领域,例如,虽然第五次刑法修正案已经取缔了一些罪名的死刑,但是否应全部取消刑法中的死刑的争议等等,是否可以从仁心仁德的儒家思想吸收精华来完善现代法治呢?

  二、关于当代中国的法治与刑罚的死刑问题

  (一)儒家的法律思想倡导“为政以德,以国为礼,为政在人”等思想。儒家的仁学推导出的首要结论是爱人,把这个结论移植到政治上来,便是要求以利民为首要的政治原则。一般人的仁是爱人,统治者的仁是德,而君把不利人不害人之心通过政令推及全国,即是“为政以德”,孔圣人曾说过,“为政以德,譬如北依据其所,而众星供之。”这君上之德便是已所欲足人欲,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在政治上的落实。放眼当今社会,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也要求德治的效力。

  但当今之“德治”与“为政以德”又不是同一概念的。如今只“德治”成为德治的一种辅助手段,要求从道德观念出发,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素质、思想,使之具有社会责任感,成为衡量一个良好公民的标准。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治的角度上来说,这种要求普遍被认为是合理的。但也存在着不足,否则为何至今德治成为一种很有效的社会手段呢?但德治又具有局限性,不具有强制性,在许多社会领域还起不到威慑作用。所以法治的作用还是相当重要的。在儒家的思想领域里,若要真正实现“为政以德”,必须是“德治”取代法治成为主要的社会手段。但是在今天道德与人情相互分崩离析,许多老人摔跤,路人漠视的案件可以看出来,德治的作用越来越微乎其微。目前,我国的德治尚未健全,法治也并不是很完善,但真正活跃在社会舞台的还是法治。或许古人的“为政以德”本质上不再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因为社会一直处于发展的状态,就连有着优良传统的中华民族美德也一直在改变,甚至有些后退。事实上,古人观念里的国与家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楚。他们的家并非我们今天的家,而是一个以家族名义集政治、经济乃至一定的行政司法功能为一体的社群。于是,这个国家的统治者便把其治理家族的韬略推及他的国家,把对长辈的孝推及为国家的忠,把家族成员之间的伦理推及为国民之间的政治要求,这便隐含了无意识的以德治国的情怀。后来则以入世的态度整理了这些朴素的思想并上升座位一种体系严密的礼,给统治者提供了治理国家的准则。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们才需要法治,德治与法制等其他社会手段已不是治理社会各种问题的单一途径了,在实际法治中,需要宪政,需要化公文为实际,化契约为准则,化法律为适用于整个社会的规范。因为任何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它毫无力量去保障一个人的安全,更不足以制约人们的野心、贪婪、愤怒和其他种种激情。而在关于治国治民的证明之中不管是霸王之争,礼法之争,还是人治与法治之争,都只不过是施政与何种政体为主的争论。

  对于先秦诸子来说,君臣父子之间的秩序是确定不移的,因而西方讨论的政体问题在我国的古哲学家的思想中是一个定式,而它所讨论的无非在我国已定局的政体如何运行的问题。所以在这里;“法律从来都不是权力的基础,至高无上的皇权反倒是法律的源泉。”这也是儒法合流以至于在我国形成礼法的基础,而法律得到的话就给法官判案背离成文法一个难以弥补的缺口,这更进一步要求我们要完善宪政。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解决我国社会的尖锐问题,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

  (二)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若是违反了法律,理所当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都是必须承受的。人生而自由,却无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法律的公正性又在于它“人人面前平等”,针对这样的社会常理背景,在各种各样的法律责任中,“死刑”是突出人性平等,最能表现法律是否与社会相适应的敏感领域,所以死刑适用的争议最大,也最值得一议。

儒家思想主张“先教后诛”,重视教化,坚持德教能使人仁。认为“摒旧恶”可以“从政”,即“不教而诛之谓之德”,不戒视或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纳之,齐为之有同。“不教”、“不戒”、都是当权者的过错,这种先教后诛的思想是有积极意义的,对我国现金的死刑废除与否有一定的影响与借鉴意义的。首先,它承认了人的自由意志,承认人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行为。人通过受教育可以培养起道德心,即“有耻”来约束自己,做到忍受痛苦而“无骄”、“无怨”、“乐道”等,这比后者客观结果而定惩罚的制度要科学得多。其次,它加给统治者以社会责任,犯罪不仅仅是犯罪个人的事。犯罪是一个极大的社会问题,犯罪的发生同对生产者与统治者关系的处理又不可分割的联系,包括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在儒家学者的心目中,刑法不是一定法律规范的制裁要素,不是法定的惩罚相反只是一种强力手段,代表一种暴力。这种剥夺人生命的方法不是法定的,不是隶属一定的法律规范的。儒家学派还是主张“谨慎用刑”,即不是要求适用在法律上,而是主张掌权者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仁”,尽量少杀人。

  人的生命无价,况且有时人犯罪不也是主观意志上的因素,客观环境给予了很大成就力,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失业、贫困、暴力等等社会尖锐问题都会导致流血,流失生命。但死刑是否可以给人一种当之无愧的警惕作用呢?是否真的可以除暴安良,维持社会的稳定呢?在犯罪率冒泡之时,在死刑还是比较流行的情况下,儒家提倡的“先教后诛”是否可以改良一下这种情况呢?所以,我们应大胆改革,当然,并不是主张一定要废除死刑。死刑有利有弊,关键在于如何运用,寻找一条耿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法治的光明之路。

  马克思曾说过,“任何一种街坊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儒家学派在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所倡导的思想体现了这种本质。而现如今,“我们的时代是一个不安和冷漠的时代,对这种不安和冷漠上不能用理性和情感来做系统的描述。”为此,希望我们的社会以法治为主向,以人文伦常为依托,逐渐走向一个社会与人权并重的时代,一个温暖、平和、稳定的时代,这是我们的时代,法治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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