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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2-03-23 11:49:55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本院办公室编制《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院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务信息,是指本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院将尽可能及时、准确对外公开政务信息。

本院公开政务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政务信息公开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院主动按《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申请公开而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院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院编制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防城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中级法院专页、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局、市图书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等处获取。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防城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中级法院专页、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局、市图书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等处查询阅览。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本院一律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院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本院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

向本院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自行打印。

为提高处理申请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应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将《申请表》交至本院办公室提出公开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院人员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本院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事宜。

(三)申请处理

本院收到申请后,先从形式上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院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院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院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本院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法非本院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院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院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或相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院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五、联系方式

本院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中段,邮编:538001,电话:0770-6103800,电子邮箱:fcgfybgs@163.com。

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防城港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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