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顽疾,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我院对2011年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表现及原因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希望对提高反规避执行能力,推动执行工作健康发展,最大限度破解“执行难”问题有所裨益。
一、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故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俗称“老赖”。
1、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躲债。一些被执行人在案件诉讼阶段按时出庭应诉,但法律文书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就下落不明,无论执行人员如何传唤或查找,就是拒不到庭。
(二)“一套人马几块牌子”。有些公司一处经营地点,一套经营人员,却注册了几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在对外经营过程中,以其中一个A营业执照的公司经营,却将所有财产和银行存款都登记储存在A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营业执照名下,一旦对外经营形成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A营业执照名下无任何财产,而被执行人可照常支配注册登记的其他公司账户下的财产和存款。
(三)皮包公司。一些被执行人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老板幕后操纵和遥控,使法院找不到责任人。一些皮包公司将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为老弱病残公民,以逃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的制裁。
(四)协助单位与被执行人串通,规避执行。有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特别是银行,为了吸引客户,在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帐户存款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时间,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被执行人利用网上银行将存款转移,致使案件执行陷入困境。此外,一些协助单位和个别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公开妨碍法院执行。
(五)恶意转移财产。一些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钻法律空子,恶意将其名下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大大规避执行的目的。
(六)煽动职工闹事、上访。部分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为了规避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职工围攻执行法官或煽动职工闹事、上访,以影响社会稳定要挟法院,从而规避执行。
(七)假离婚。一些被执行人在被诉讼到法院或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前到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将被执行人的财产都变更过户到夫妻的另一方名下,而夫妻双方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当面对执行人员时,则向法院出示离婚证书和财产分割清单,证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被执行人以各种形式规避执行的案件比例
2011年,在我院执结执行案件132件中,当事人规避执行的56件,占案件总数的42.4%,种类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案件,有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债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
3、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危害
规避执行损害经济秩序、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其危害不容忽视。首先,规避执行对我国经济发展成果产生破坏力。其次,由于债务人规避执行,债权人花费大量金钱、精力和时间得到判决确认的债权迟迟不能兑现,审判机关和审判活动将受到藐视,法律将不被信任。更为现实的危害是,一些农民工、下岗职工、失业者、老人、残疾者等特困债权人,由于故意伤害、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等侵权损害的发生,其生存陷入严重危机,当其债权实现不能时,以上访、自杀、自残、伤人、爆炸等极端方式表达绝望情绪,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对人民法院而言,规避执行泛滥造成大量执行案件积压,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历次“运动”模式清积,均未能逃脱“积了又清,清了再积”的规律,根本原因是规避执行“病根”未除。因此,解决“执行难”问题,当务之急是防范和遏制规避执行。
4、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原因
(一)诚信意识和诚信机制缺失。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信用经济,然而,我国的市场经济缺乏应有的信用机制。诚信意识的缺失,导致市场主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所欲为,而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社会信用监督机制,失信行为不能受到有力的制裁。
(二)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我国的封建意识、宗法观念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人情、人治、权治现象在某些领域或地区仍然存在。部分公民甚至某些国家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乏,法律素养较差,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身份地位、人情权力超脱于法律之上。
(三)漠视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有些案件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不履行义务也不会负刑事责任,最多拘留15天。法官执行时,笑脸相迎态度积极,主动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到期后又以种种理由不履行,一拖再拖,千方百计地逃避执行。
(四)立、审、执之间衔接沟通不到位。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受审判的影响极大,执行工作能否顺畅进行与审判阶段的工作息息相关。在诉讼中,很多当事人不知道在诉前和诉讼中对有可能移转财产的被执行人财产提出保全措施,立、审部门又没有提醒原告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而一些“老赖”正是利用了诉讼的期间时间在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前将财产移转,使执行陷入困境。还有一些被执行人的主体身份不明确,被告与原告经济交往过程中只有一张仅有姓名而无其他信息的欠条,但原告为了达到立案条件,在起诉状中虚构被执行人住址、年龄等身份信息,在审判过程中,审判法官又无法查证被执行人的准确身份,致使生效判决没明确被告身份而使执行人员无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财产信息,使申请人拿到的胜诉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
(五)对规避执行行为惩戒措施落实不到位。虽然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其司法解释针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行为,设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在具体的贯彻执行中,这一刑事惩戒措施以“情节严重”为必要且应用较少,实践中对规避执行的行为人威慑效果不大。此外,安机关拒收、被执行人系70岁以上老人或患有疾病的人等因素也使法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司法威慑力度受损。
二、反规避执行活动中,我院采取的反规避执行措施
针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我院采取了多项反规避执行措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措施有如下几种:
1、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常态化,最大限度寻找执行线索。2011年,针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隐匿财产的状况,我院出台了对执行线索逐案查询制度,即执行案件立案后,由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查询承办人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查询,申请人未提供线索的或所提供线索不足以满足执行需要的,查询承办人可到工商、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后有可执行财产的,查询承办人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自2011年初实施逐案查询以来,到年底查询执行案件132件,查询率达100%,共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现金55.4万元;住宅楼19幢;汽车10辆、摩托车15辆,累计财物600余万元,其中有20件所查询的财产完全满足执行需要,经划拨当即结案。如:申请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欧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万元,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躲藏到外地打工,无法联系,致使该案执行不能。我院在逐案查询中发现,欧某在某乡镇信用社有活期存款10万元,执行人员立即赶往该信用社,将该款扣划至法院执行帐户,致使该案得以执结。
2、主动参与调解,力争执行和解。2011年,我院执结执行案件132件中和解结案89件,占结案总数的67.42%。在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由“赌气官司”引起的对抗情绪,或虽符合情理,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对案件的结果存在误解不满等,由此引发其不愿自动履行而有意规避执行,虽然他们也清楚规避执行的行为是错误的,但由于有对抗情绪,而故意躲避、拖延履行,或为难办案人员。针对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执行人员多采取调解方式,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用举例释义、换位对比、邀请案外人员参与等办法,力争在最大限度内使执行双方达成和解,这样既提高了执结率,又打消了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对促进社会和谐、做到案结事了具有重大意义。例如:邓某承租港口区某建筑公司位于兴港大道的铺面到期后,拒绝搬迁。2010年12月,我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邓某限期腾空房屋交还建筑公司。但半年过去了,邓某仍拒不履行搬迁义务。2011年7月底,建筑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受理后,即派执行人员到涉案铺面了解情况。邓某得知法官来意后,情绪极为激动,并以武力威胁,表示拒绝搬迁。为防止矛盾激化,执行人员决定先撤离现场。在认真研究案情后,执行人员认为涉案的铺面位于闹市中心,人流车流较多,不宜出动警力强制执行。执行人员于是转换思路,决定采取“震慑与和解相结合,和解执行为主”的策略,并制定了详细的执行预案,做好两手准备。
当再次来到涉案铺面时,执行人员诚恳地跟邓某拉起了家常,渐渐消除了邓某的抵触情绪。50多岁的邓某向执行人员苦诉了他的困境。原来,这家铺面是邓某一家老小的生活来源,原来签订的租赁合同早已到期,但当时建筑公司口头同意其按原价继续租用。直到2010年,周围的铺面租金再次上涨,建筑公司决定收回铺面。而这时,已经很难再找到位置和价格都合适的铺面,若要他们一下子搬走,无疑断了他们一家4口的生活来源。
在了解情况后,执行人员又找到建筑公司负责人,耐心细致地向他们反映了邓某一家的实际情况,希望他们能体谅邓某的难处,并建议他们从其他空置的铺面中安排一间给邓某使用。面对执行人员的诚恳和不懈努力,建筑公司同意另外给邓某安排一间铺面。截止9月8日,双方当事人已经主动达成了和解协议,邓某也主动腾空铺面交给了建筑公司,继续经营他的日杂店。
3、采取司法拘留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依程序及时、果断地予以制裁,迫使其自动履行义务,以彰显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2011年,我院执行局对16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手段,使案件得以执结,对其它规避执行的行为也取得良好的震慑效果。例如:申请人潘某与被执行人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拖欠申请人货款6604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在外地躲藏不归,其亲属亦不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致使该案无法执行。2011年7月13日,据知情人举报线索,被执行人已回家中,执行法官立即出击,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
4、把握执行契机,采取搜查手段。2011年,我院除对执行案件实施逐案查询的办法外,还要求对每一件执行案件必须穷尽执行手段和方法,其中一项是搜查手段,例如:申请人防城港市某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某装饰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5479元,被执行人称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经营者并非同一人,二者相互搪塞,拒绝与法院执行人员见面,只让门卫接待执行员,我院执行人员经过分析研究,制定了破解措施;首先安排两名执行员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在再次遭到拒绝后,在门外守侯的另一个执行小组6名执行干警立即强行搜查财务室,强制执行现金95479元,此案得以执结。
5、创新工作方式,多种形式结案。由于执行法律规范不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花样翻新,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执行人员必须开阔眼界,拓宽思路,顺应形式需要,从实践出发,根据具体案件寻找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个别案件区别对待。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执行方案。例如:未成年人覃某追索抚养费一案,我院于2008年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覃某随母亲李某生活,其父覃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覃某某不履行义务,去广东打工,具体地址不详,也没有联系电话,执行陷入僵局。而申请人覃某因生活困难,面临辍学。面对这种情况,执行干警拓宽思路,寻找转机,利用假日来到覃某的爷爷家,从孩子的生活、学习及成长等方面耐心细致地讲道理,指出虽然父母婚姻关系不存在了,但血缘亲情还在。一番肺腑之言感动了申请人覃某的爷爷,老人当即代替被执行人将执行款交到法院。
三、反规避执行中存在的困难
我院执行局2011年采取了各种反规避执行的办法,提高了办案质量和结案率。2011年实际执结率达到90 %,完成了中级法院及本院制定的工作指标。但在现有情况下,反规避执行中仍存在诸多困难。有如下几种情况:
1、被执行人躲藏到外地的,将财产早已转移,在本辖区内无任何财产,又没有联系方式和具体地址,对这类案件执行的困难较大。
2、涉及行政机关、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的案件成为执行难点。大多数村委会没有资金、财产,造成无法执行,而行政机关、乡镇政府有执行能力,但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基于种种因素,法院亦无法采取强制手段,造成案件久拖不执,无法结案。
3、执行工作难度大,风险高,流动性强,但缺少强有力地资源保障。主要表现在,办案设备老化,科技含量低,没有基本的录音、录像设备,办案必需车辆、油料不能保障,专项资金不足等。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运作起来仍然存在阻力和困难。设立该罪的目的是通过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予以打击,维护法律权威,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但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客观方面还须情节严重。在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采取手段多样,尤其是隐匿财产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没有确实的证据或无法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构成故意,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不能大胆适用拒执罪,导致很多构成拒执罪的当事人有恃无恐。
四、对反规避执行的建议
1、加强交流,促进理解。加强交流需在三个方面加强交流,首先,我们要与当事人保持一种良好的对话和交流关系,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向当事人解释反规避执行的司法意义及规避执行行为应付的法律责任。其次,我们应该加强与银行、工商、国土、车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再次,我们应该加强与各兄弟法院执行局之间的交流合作,共享执行资源,相互配合反规避,并且共享反规避执行的经验和心得,促进执行工作健康发展。最后,我们还要加强与人大、政协、政法委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汇报和交流,以便上级领导能更好地支持我们的工作。
2、执行公开,挤压“拒执人”生存空间。我们应该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上普及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必要性,以及普及执行规避行为对社会以及个人的危害。而对规避执行且不思悔改的“拒执人”,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公布“黑名单”,并把其不良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使失信的“拒执人”难以进行借贷、融资、招投标、商贸等经济活动,从而促使其履行义务。
3、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各地公安机关应对外出打工人员及在本地务工人员建立临时户口,对务工人员流动信息进行存储,以方便寻找被执行人,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对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由公安部门协助网上抓捕。
4、要配置精良的物质装备和配足专项活动经费,专款专用。如果专项执行经费和必需的车辆、通讯、网络以及录影录像设备等没有保障,将严重影响执行活动的开展。
5、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挑选一批规避执行严重的案件开展集中执行行动,进行集中打击,对该查封的财产坚决予以查封,对该规避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的坚决拘留,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第一时间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公布。
6、对地方政府机关部门干预的案件,应当采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办法,将那些有条件执行但长期拖延的案件,提到上级法院执行或交由其他法院执行,应当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权利,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执行法院就应当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措施。
7、加强立法,借鉴法制发达国家经验,立法严惩规避执行行为。我国的反规避制度相对简单、尚未完全成型 ,而很多法制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较为完善,我们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法制先进国家的反规避执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反规避执行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
总之,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是维护党和国家大局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我们应该坚定不移的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