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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上思县醉驾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作者:防港中院 张柏信  发布时间:2012-05-23 11:13:10 打印 字号: | |
  自2011年5月1 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在97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去年,防城市各基层法院共审理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56件,均是醉驾犯罪案件。其中,东兴市法院审理0件;港口区法院审理4件;防城区法院审结5件;上思县法院审理47件,占全市总数84%。醉驾犯罪案件成了上思县的多发案件,按人均发案率,上思县将成为全区、甚至全国范围内的醉驾案件的重灾区,为此笔者对上思县醉驾案件进行了分析和思考,试图找出多发原因和治理对策。

  一、上思县醉驾案件的数据分析

  1、犯罪主体分析:

身份情况 上思户籍 壮族 初小文化 农民 成年

人数(名) 44 35 38 39 45

比例(%) 93.6 74.5 81 83 96

在2011年上思县审理的47件醉驾案件中,被告人均是男性。绝大多数是成年人,年龄最小的17岁2人,年龄最大的是61岁1人。以本地少数民族农民为主,公务员1人,企事业职工6人。文化程度都较低,以初小文化为主,学历最高的是大学本科1人。

  2、机动车类型分析:

机动车类型 摩托车 小型客车 货车 拖拉机

人数(名) 35 6 5 1

比例(%) 74 13 11 2

案件中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以摩托车为主,其它类型的机动车占少数。

  3、案件发生分析:

案件因素 巡查查获 事故引发 城镇道路 农村道路 犯罪时间(21时后) 犯罪时间(21时前)

人数(名) 26 21 35 12 28 19

比例(%) 55 45 74.5 25.5 60 40

案件的来源以交警巡查为主,犯罪地点多以城镇道路为主,犯罪时间多以晚上为主。

  4、血液中酒精含量分析:

酒精量 80mg—159mg?100mL 160mg—239mg/100mL 240mg—319mg/100mL 320mg/100mL以上

人数(名) 20 19 7 1

比例(%) 43 40 15 2

受理的47件醉驾案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最低86mg/100mL,最高329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240mg/100mL以下的占了83%。

  5、量刑分析:

  主刑分析:

拘役(月) 1 2 3 4 5 6

人数(名) 6 19 10 7 3 1

比例(%) 13 41 22 15 7 2

  附加刑分析:

罚金(元)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人数(名) 4 16 15 7 4

比例(%) 8.5 35 33 15 8.5

受理的47件案件中,审结46件,判处3个月拘役以下的占76%,罚金3000元以下的占76.5%,以轻刑为主。

二、   上思县醉驾案件多发原因分析

  1、饮酒的传统是上思县醉驾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上思县地处广西西南部,坐落在十万大山北麓,人口24万人,壮族占86.6%。上思县民风淳朴,壮族人民沿袭了喜饮酒、善饮酒的习惯,酒文化历史悠久,上思有古话:“上思州,水倒流,男人爱喝酒。”上思人在酒桌上盛行玩牌猜码劝酒,不醉不归,一醉方休。在上思县的47件醉驾案件中,上思户籍的44人,占93.6%。

  2、出行工具机动化普及是上思县醉驾案件多发的客观原因。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家家户户基本上购买了摩托车,甚至小汽车。走亲访友、赶墟赴宴的交通方式从以前的步行、骑自行车转变为驾驶小汽车、摩托车。上思县的摩托车保有量逐年上升,2008年24004辆、2009年27828辆、2010年32857辆、2011年38372辆。因此,当地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相当多,如2009年,辖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6起,其中涉酒事故53起,占总数的70%。上思县的47件醉驾案件中,驾驶摩托车的35件,占74%。

  3、法制意识不高是上思县醉驾案件多发的主观原因。在审结的醉驾案件中以本地少数民族农民为主,占83%,文化程度都较很低,以初小文化为主,占了81%。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注定了群众的法制意识淡薄这一事实,部分群众无醉驾入刑的意识,仍认为只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本不构成犯罪的思想。群众多抱着晚上无人查车的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以致发生事故而被查获者不在少数,占醉驾案件中的45%。

  4、交警部门查处力度加大,上思县醉驾案件多发的现象凸现。《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交警部门严格按照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上思交警加大了巡查力度,针对酒驾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统一治理行动,在城区主要街道、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公路主干道设卡检查过往车辆,以定点检查、机动巡逻相结合的勤务方式严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上思醉驾案件中,交警巡查查获的26件,占55%。

  三、应对上思县醉驾案件多发的对策

  上思醉驾案件多发引起了防城港市两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市中院指导上思法院协调政法各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力争将遏制多发的趋势,避免上思县成为全区以致全国醉驾的反面典型,影响防城港市乃至广西的形象。

  1、践行“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发挥司法建议的实效性。市中院对上思醉驾案件多发的现象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并就法院在审理上思县醉驾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和如何处理提出了司法建议。提出事后惩戒仅是手段,目的是遏制此类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建议加强公、检、法三家的协调,相互配合,反思目前在打击危险驾驶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公、检、法三家的高效联动,加大法制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加强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上思公安机关深入城乡各地开展拒绝酒驾宣传,开展了交通安全咨询活动,发放拒绝酒驾宣传资料,在公路主干道沿线、城区主要街道设立交通安全宣传牌,发送交通安全教育短信等;上思县法院采取上街宣传,到司机相对集中的糖厂进行法制宣讲,邀请全县机关干部旁听开庭的方式。政法各部门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理的职责,在社会上进一步营造“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氛围,从源头上遏制危险驾驶犯罪活动的发生。

  3、实现公、检、法三家的高效联动。推行“快立案、快取证、快起诉、快审理”的四快机制,对确有证据证实的醉驾犯罪案件从重打击,特别是对多名国家公职人员从严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平等性,进一步威慑了潜在的醉驾分子。

  四、上思县醉驾案件审判的反思

  通过各方联动,上思县的醉驾案件得到了有效遏制,2012年1—4月上思县法院共受理醉驾案件6件,月均受理1.5件,与去年月均受理5.75件相比下降了74%,治理醉驾多发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肯定上思县治理醉驾案件取得的成绩同时,笔者对上思县治理醉驾案件进行了反思,思考在打击醉驾案件中存在的不足和不当之处,为下一步更好地治理醉驾案件提供一些法律思路。

  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源于成都孙伟铬案、南京张明宝案、佛山黎景全案等醉酒引发的重大肇事案件及胡斌飙车案、单向伟飙车案等案件的发生。应该说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意图更倾向于打击驾驶汽车严重危害道路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大对醉酒驾驶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在上思醉驾案件中,惩治的绝大多数是文化水平低下驾驶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的本地农民,驾驶摩托车占74%,农民占了占83%。从机械性能来看,摩托车无论在破坏力或威胁力上都无法与汽车相比拟。从社会危害性来看,驾驶摩托车对公共安全危害的危险性远远比驾驶汽车的小。因此从某一角度来看,上思县在治理醉驾案件中存在打击面过宽之嫌,没有区分不同的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不同的情形,没有很好地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从“宽”的政策把握不够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公安机关不敢采取行政处罚,而一律作为犯罪处理;检察机关也不敢大胆从宽,作不予起诉处理;对于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法院不敢大胆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在上思的47件案件中,只要嫌疑人血液中的酒精量达到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均作刑事立案处理,检察机关均审查起诉,法院均判处拘役1至6个月不等,无免刑案件,唯一一件判缓刑的是未成年人案件。可以看出,现阶段上思县在治理醉驾案件的思路侧重于打击。笔者认为在上思县醉驾案件得到遏制的基础上,下一阶段对醉驾案件的治理,应根据社会治安及犯罪情况的变化,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功能,特别要克服“严刑峻法就能消灭犯罪”的思想,正确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之间的有序衔接和协调,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在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制裁的作用,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酒驾驶案件,加强公、检、法三家的协调,相互配合,在法律框架内使行政处罚与司法审判发挥各自优势,互为补充。 

  2、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掌握法律适用法律的能力有待提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采取逮捕措施的前提之一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而危险驾驶罪最高的刑罚只有拘役,因此对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但笔者发现在2011年5月到7月期间的上思醉驾案件中,从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直到法院审理期间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逮捕措施,共11件,这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在2011年5月初上思醉驾第一案请示到市中院后,市中院发现并指出这一问题,在一段时间里,这种错误的强制措施尚未得到完全的纠正,说明了我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掌握法律、适用法律的能力确实不够强。政法各部门应加强对法律的学习与适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3、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执法随意性较大。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司法机关没有及时制订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上思县法院在审理醉驾案件中,主要是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作为量刑标准,基本是以每80mg/100mL一个月拘役和罚金1000元的比率来递升量刑幅度。分析上思县法院所审结的46件案件,血液中酒精含量240mg/100mL以下的与判处3个月以下拘役的比率基本一致,与并处3000元以下罚金的比率保持高度一致,都是76%。说明影响到量刑的其它情节,如机动车的类型(摩托车与汽车)、案件发生的来源(交警巡查与事故引发)、犯罪时间地点(白天与夜晚、城镇道路与农村道路)等影响到公共安全危险性发生的社会危害性因素,在实践中司法部门考虑得比较少。另外,在附加刑的适用上没有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履行能力及与主刑的一致性,在审结的醉驾案件中,有部分案件主刑仅为拘役二个月,但附加刑却为并处罚金4000元,致使部分被告人没有能力缴纳罚金,罚金刑空判的情况不在少数,占三分之一强。所以笔者呼吁尽快出台审理醉驾案件的司法解释,将以血液中酒精含量结合案发起因、机动车类型、犯罪时间地点等影响社会危害性等其他情节,制订具体的量刑标准,细化主刑和附加刑的适用,统一对该类型案件的执法标准,确保司法的统一性。

  4、部份案件罪与非罪的标准把握不准确。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中增加的一款,其在犯罪构成上与交通肇事罪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对公共交通的界定应保持一致,对公共交通的界定直接影响到该罪名的成立与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没有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的,不按交通肇事罪处理,根据立法的一致性,也不应按危险驾驶罪处理。在上思醉驾案件中,被告人廖开田醉酒后在上思县龙江半岛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里倒车时,发生了车辆刮碰,交警出警处理而引发该案。对被告人廖开田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关键在于上思县龙江半岛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这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司法部门应审慎处理,不能简单地以是否醉酒为犯罪构成的唯一要件来考虑,应结合该罪名的其它犯罪构成要件来正确把握。

  5、“罪驾入刑”认识存在盲区,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大。危险驾驶的普法宣传工作在城市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其范围还没有完全覆盖到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众。新闻媒体对于醉酒驾驶的案例报道以汽车居多,在宣传上忽视了农村地区的摩托车主,许多农村居民误认为摩托车醉驾不属于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从上思审理的47件醉驾案件来看,犯罪主体83%是农民,犯罪地24%在农村,驾驶摩托车占74%。说明了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广大农民的醉驾入刑,特别是酒醉驾驶摩托车也属危险驾驶犯罪的法制意识尚未深入人心,公安机关的查处重点也未放在农村。我们认为下一阶段宣传范围的重点应转向农村地区,宣传对象的重点应转向摩托车车主、务工务农人员。法制宣传部门应当牵头,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刑法修正案(八)》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农村地区,根据当地实际,采取电视、广播、网络、墙标等途径,多方式、多渠道地开展形象生动的普法教育活动,向农民宣传危险驾驶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以及犯此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真正做到让危险驾驶罪的宣传入脑入心,让每一位农民群众都树立起“喝酒决不开车的责任意识”。

  危险驾驶罪案件是当前社会热点案件,“醉驾是否一律入刑”曾经引起全国范围内的讨论和争议,处理不好则会引起公众的热议。我们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慎重,但在慎重之余亦应审时度势,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治安形势和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刑事政策,适时调整从宽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尽量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防港中院 张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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