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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两抢一盗”犯罪情况分析
——以上思县法院审判数据为依据
作者:上思法院 蒙海芬  发布时间:2012-11-29 13:48:27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近年来,上思县法院未成年人涉财类刑事案件居高不下,尤以“两抢一盗”犯罪案件居多,本文以2008至2012年11月份期间上思县审判数据为依据,结合上思县的实际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学校、社会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综合得出以下分析结果,并对法院职能导向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字:未成年 两抢一盗 抢劫 分析

  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依据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处于发育期、个性具有可塑性的特点,决定其具有显著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近年来,上思县未成年人涉“两抢一盗”犯罪现象呈现高发态势,该现象对法院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基本情况

  未成年人“两抢一盗”案件数、被告人人数居高不下。自2008年至2012年11月份,上思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5件,被告人人数76人。其中抢劫罪16件29人,盗窃罪16件17人,抢夺2件2人,“两抢一盗”被告人人数48人,约占总人数的63%。

  二、凸显几大特点

  1、三类案件犯罪人数比例差距大。2008年至2012年11月份,未成年人涉“两抢一盗”犯罪人数比例差距大,尤以抢劫罪为重,抢劫人数呈上升趋势,至2012年11月份,已占当年同期未成年人“两抢一盗”案件总人数的80%,其次是盗窃案件,但已呈递减趋势,抢夺案件已较少发生。(见下表,略)

  2、主体特点,主体性别以男性为主。2008至2012年11月份期间,上思法院未成年人“两抢一盗”案件中,男性被告人47人次,占98%,女性仅为1人次,占2%;且涉案年龄轻龄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且接受不良文化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实施“两抢一盗”犯罪行为日趋低龄化,在上述被告人中,14-15岁限定责任年龄被告人22人,占46%,由于刑法规定限制责任年龄仅对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包括“两抢一盗”案件中的抢劫罪,故这部分被告人涉及的罪名均是抢劫罪。14-16年未成年被告人39人,占81%。主体文化程度较低,多为初中以下,上述被告人中,未成年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均在初中以下,其中小学17人,占35%,初中31人,占65%。文化教育水平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法律意识的程度。

  3、作案动机单纯、方式随机、手段不计后果。相比成年人作案,未成年被告人作案动机较为单纯,方式较为随机性,如弄点钱来花销或出于上网、抽烟、娱乐消费、找乐子、寻求精神刺激等简单动机驱使。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及身心特点而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不具备单独作案优势,团伙作案可以相互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加上未成年人容易受他人行为影响,在他人激发与诱发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在被调查的48被告人中,团伙作案占78%。抢劫作案方式主要表现为拉帮结伙后在县城及附近乡镇路灯幽暗、无人监管的偏僻地段采取持管制刀具、棍棒等凶器对独行的女性或情侣实施抢劫,有些被告人尾随至被害人楼下或偏僻小巷处。伺机持刀,持械威逼,劫取财物;抢夺方式主要表现为在手机店趁人不备抢走手机、在路边抢夺独行女性挎包;而盗窃的方式较为多样,在人群集中的地方盗取他人现金、在与成人共同犯罪案件中,甚至出现入室抢劫方式。涉及财物种类多为现金及手机。

  三、原因分析

  1、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平衡。据调查,上思县“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小学或初中辍学的青少年,另一类是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但无法升学且因本身未满十八周岁而无法找到工作的社会闲散青年。这两类人群由于处于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且抵抗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脱离学校的约束后,缺少学校监管,对社会不良信息的接触面扩大,加上心理空虚,常常流连于娱乐场所,抵制不住物欲的诱惑力,极易走上歧途。

  2、社会管理力度不够。部分“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获取财物主要目的在于消遣。故娱乐场所及附近辐射区域是“两抢一盗”犯罪案件高发区域,然而对这些犯罪高发区域的管理力度相对薄弱。虽有关政策明令禁止某些娱乐场所禁止对未成年人开放,但是执行成效甚微。面对日益盛行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日益泛滥的低级趣味、色情暴力的书刊和音像制品,随处可见并对未成年人大门敞开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不少未成年人经不住诱惑,加上社会贫富差距扩大,致使物质贫乏、心理空虚的未成年人对物质的渴望有着迷茫的认知,对不劳而获的思想更加强烈,从此堕落而逐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3、学校及家庭教育失当。某些学校在教育中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的思想政治与法制教育工作,法制教育实效性不强,致使有些学生思想道德低劣,法律知识空白,无法抵御诱惑而走向犯罪。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专项调查,中学生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了解及较了解的仅占20%。正是由于法律意识不高,因而造成守法、执法的自觉性不高。某些父母因事情忙或在外打工从而没有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同时缺乏对子女的沟通交流,不能全面了解其思想状态,未能及时纠正其不良行为,也是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

  四、法院职能导向

  1、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渗透到审判工作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做到每次开庭前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阐明被指控的罪行及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等。并落实庭前社区调查、指定辩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制度、以确保其诉讼权利,从而使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在量刑上,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通过审理,对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可轻罪不重罪,可轻罚不重罚”,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正,对涉及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依法纠正并变更罪名,对于符合缓刑或免刑条件的,依法宣告缓刑或免刑,对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视情况决定禁止令,督促社区矫正部门依法矫正。

  2、开展针对性法制宣传。我县涉财类未成年犯罪人群主要集中在辍学或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无法升学且因本身未满十八岁而无法找到工作的社会闲散青少年。据调查,大部分青少年最易接受信息的方式是图文形式,他们表示图文形式的信息能让他们印象深刻,且符合其年龄需求。我县辍学儿童及无业社会闲散青年最聚居的地区在贫困边远的山区,但是据调查,边远贫困山区的青少年涉案人数却相对较少。居所地位于县城及附近乡镇的涉案人数却相对较多。由于地域特点,县城及附近区域消费多,对青少年形成的诱惑力较大,加上其自身自制能力差,导致上思县涉财类案件的高发。对此类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应注重教育形式,除了传统的法制课程之外,发放通俗易通的宣传资料显得十分必要。

  3、对症下药,充分发挥法院服务大局功能。法院作为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的成员之一,其功能主要表现在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 除此之外,更需要加强对犯罪高发领域的司法意见。一项有效且操作性较强的司法建议,要具备针对性。就目前情况看,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十分必要,如网吧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准入内,有关部门应严格检查,未携带身份证者不准入内。对酒吧、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等特种行业要加强管理与控制,对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违法经营者予以严惩,净化社会风气,形成一种有力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同时对娱乐场所周边环境应加大整顿力度,加强公安对犯罪高发区域的巡逻,巡警不定时巡逻,必要时可设定监控设备;学校授课内容应增设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在校生法律意识。而对辍学或社会闲散青少年则要发挥村、居、社区管理、教育、服务的功能,做好对具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的教育、转化和矫治工作,预防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关心和做好辍学和未能升学的社会闲散青年、离异家庭、单亲子女的工作,引导他们努力自学,积极投身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责任编辑:上思法院 蒙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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