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黄凡冠曾经协助过海关、公安等部门查缉走私,因受利益诱惑,萌发了“黑吃黑”抢劫走私货物的想法,于是找到之前帮过走私老板“看路”的容生,两人一拍即合,又拉拢了李盛彩、关金宁、高海平、黄凯等人,密谋冒充公安执法人员抢劫他人非法运输的穿山甲。该团伙分工明确,多次作案,共劫得穿山甲74只,价值人民币123580元,黑色现代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62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人李盛彩、高海平、黄凯的辩护人提出其三人在检察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中,被告人尚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被害人出于恐惧即弃车逃走,被告人不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无罪。
【裁判】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盛彩、高海平、黄凯事前有冒充警察采用“黑吃黑”手段进行抢劫的主观故意,从南宁来到防城作案,主观上明知前来参与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采用跟踪、堵截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盛彩、高海平、黄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拦截车辆,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评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上,抢劫行为方式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方式,行为对象是对人实施,而不是物。暴力,通常是指对被害人实施不法的有形力,如殴打、伤害等。胁迫,是指以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这种胁迫应达到足以抑制对方放抗的程度。其他方法,是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方式,如采用药物、酒精等是被害人暂时失去意识。
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抢劫行为方式属于胁迫。因被害人运输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深知自身行为已违法,当发现有身穿警服的人一直尾随其后,以为是公安缉私,当前方已无路可走时,只能弃车逃离现场。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对犯罪分子具有震慑力,并达到了抑制犯罪份子反抗的程度。被告人深知走私分子“害怕被抓”的心理,恰恰利用公安机关执法对走私份子形成的威慑力,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综上,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扮公安执法是为了借助公安机关的威慑力,采用类似设卡、跟踪、监视、抓捕等公安侦查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胁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弃车逃走,从而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