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防城港中院分析涉外走私毒品案件激增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防城港中院 钟健、刘晓宇  发布时间:2013-05-31 17:33:0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防城港中院受理的涉外走私毒品案件出现了大幅增长趋势,反映了随着毒品犯罪的全球化,作为中国—东盟桥头堡的防城港,已逐渐成为国际贩毒集团走私犯罪的运输通道。涉外毒品走私的日益猖獗,已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近期涉外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急骤上升。今年1至5月,防城港中院共受理涉外走私毒品案件8件11人,而去年全年仅受理2件。

  2、越南籍女毒贩走私活动情况突出。上述涉外案件中,被告人均来自越南, 与一般犯罪不同的是,外籍人员走私毒品犯罪中女性罪犯占有较大比例,而且女性罪犯全部为实行犯,值得注意的是,越南籍走私毒品罪犯中除2名为男性外,其余均为女性。

  3、犯罪手段单一,大多数走私毒品案件是采用行李箱夹层闯关的。 受理的8件走私毒品案件中,通过藏在行李箱夹层内闯关的有7件10人,采用藏匿在内衣、袜子、鞋内的1人1件。

  4、涉案毒品种类单一,含量较高,查获毒品数量多。上述案件查获的毒品种类均为海洛因,毒品含量均在40—60%左右;查获的毒品数量最多的51780.9克,最低的690克,按照中国对毒品量刑的法律规定均在死刑的量刑档次里。

  5、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11名被告人中,男性2人,女性9人,均是初中、小学。其中小学文化6人、占了一半多。 

  审理涉外毒品走私犯罪案件中的难点分析  

  涉外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快速增长,也给审判工作带来许多的难点和问题,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在境外获取证据困难导致事实认定出现难度。涉外毒品走私犯罪属于跨国犯罪,其犯罪行为的部分是在国外实施的。由于我国目前司法机关通过境外司法协助获取证据比较困难,又无法直接去境外取证或者审核证据,导致该类案件在证据上显得比较单薄。在走私毒品案件中,除少数采用人体藏毒这种“主观故意”比较明显的方式走私的被告人认罪外,多数被告人均不认罪,尤其是采用行李箱夹层携带毒品的被告人,均辩解对行李箱夹层中的毒品不知情,系被他人利用。多数体内藏毒的被告人在承认所吞食物品违法性的同时,也否认知道是毒品,辩解货主告诉其携带物为药品、黄金、钻石等违禁品。对具有明显不合理因素的案件,一般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推定被告人“明知”的主观故意;而有些案件,尤其是行李箱夹层携带毒品的案件,获取的证据太少,承办人难以根据现有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准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

  遏制涉外走私毒品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1、坚持堵源截流,减少毒品向我国的渗透。要加强与国际禁毒组织联系,加强跨国合作,要特别重视情报系统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作用。掌握准确情报,运用隐蔽力量,从源头上打击毒枭,摧毁贩毒网络。同时要加强对边境一线、沿海重要城市查缉工作,加强警力部署,加强装备投入,最大限度地将毒品查缉在边境一线,以及沿海城市一带,减少和缓解向内地的渗透。

  2、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完善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打击走私毒品犯罪不仅要加强与国际禁毒组织、他国警力合作,作为我国的边防、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部门更要有效合作,建立完善机制,要坚持信息、情报共享、侦查的指挥和协调、检察机关介入案件侦查对证据收集的指导等工作。对一些棘手案件,或者特别重大案件,可召开相关部门联系会议,统一思想,统一协调行动。  

  3、加强打击力度,严惩走私毒品犯罪。走私毒品犯罪,一方面要坚持堵源截流,另一方面要坚持严厉打击。不可否认当前走私毒品案件确实出现一些新情况,给法院打击犯罪上产生了一定难度,如走私毒品犯罪分子一般均是“马仔”以及走私毒品案件证据相对薄弱,上家、下家均不能查实等特点。但是对那些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论罪该判死刑的应当坚决判处死刑,决不能让这些犯罪分子享受“超国民待遇”。

  4、加大装备投入,提高缉毒科技含量。当前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猖獗,手段不断更新,为有效打击走私毒品犯罪,应当加大缉毒科技含量。因此,建议防城港有关部门引进先进设备,提高缉查能力。在利用先进缉查仪器的同时,对常规缉查设备也要结合实际进行必要的改进,做到科技装备与常规设备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查缉毒品的水平。

  面对涉外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出现的种种新的情况和特点,只有加强研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才能有效地遏制该类案件持续上升的趋势,充分运用刑事制裁对严重犯罪的威慑力,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责任编辑:防城港中院 钟健、刘晓宇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网防城港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