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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打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困境及规制途径
作者:防城港中院 潘云燕  发布时间:2013-06-17 14:39:01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案件已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主要原因在于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证据相对简单、易伪造。它已成为离婚、财产继承、企业破产等纠纷中一方侵占另一方更多权益的一种常见非法手段。虚假诉讼不仅损害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无视和挑衅。严厉打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势在必行。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点。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借款事实、伪造借款证据,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是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和证据,导致法院做出错误判决,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诉讼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属、朋友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容易合作、成本较低,操作方便,能达到更好的“诉讼效果”。第二,证据较为单一,一般仅有一张借条或欠条,且当事人对借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支付方式交代不清。第三,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对抗性,当事人之间通常通过自认证据规则、调解等制度达到诉讼目的。第四,在近亲属间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内部隐藏着离婚、财产继承等矛盾,民间借贷诉讼只是他们达到分割更多财产的手段。

  二、识别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困境。

  司法实践识别和打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困难重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制度限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之所以能明目张胆的进行,除了当事人唯利是图、诚信缺失的主观原因外,部分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在规制虚假诉讼领域不甚完善,如法定的缺席判决、自认证据规则给虚假诉讼当事人可趁之机。调解优先、调解率决定政绩的指导思想让审判人员在追求高调解率时放松了对虚假诉讼的警觉性。虽然新《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及明确规定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但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不易操作,并且对恶意的界定难把握,使得司法实践打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仍依据不足。

  另一方面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自身特点致使难以识别。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原告主要依靠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利用自认证据规则、缺席判决制度、调解制度等获取有利裁判、调解文书以达到非法目的。从法律角度看,一切证据和审理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审判人员难以发现诉讼的虚假性。即使有所怀疑,但审判人员都会基于中立原则和有限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而不主动调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或申请委托对证据的笔迹及签名进行鉴定等,最终法院会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做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在双方当事人虚构借款事实的情况下,被告方出庭只是为了配合原告方演戏,双方没有实质对抗,并积极调解结案,此时审判人员也很难发现诉讼本身的虚假性。

  三、规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途径。

  (一)各法院依据自身条件建立一整套识别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方法和机制,包括界别虚假诉讼的标准、打击虚假诉讼的专项经费预算、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惩罚措施等。

  (二)建立打击民间借贷虚假的联合机制。首先是在辖区范围内建立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信息共享平台。许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当事人除本诉外还牵扯其他诉讼,主办法官应积极向其他法院了解本案当事人在其他法院的涉诉情况,分析本诉和他诉的关系,从中发现诉讼的真伪性。其次是建立法院与公安、妇联、基层居委会和村委会等部门组织的合作机制,法官可向他们了解更多当事人的情况,对夹杂着离婚纠纷、财产继承纠纷等矛盾的当事人,提高警惕,严格审查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交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在打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领域,赋予法官合理的调查取证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请委托鉴定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鉴定权的规定原则是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申请为例外。法院只在当事人未申请而又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时,才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虚假诉讼中,当事人的主要手段是伪造证据(如借条或是借条中的签名)。此时,法官如对证据有合理怀疑,被告方又不出庭质证的情况下,法官首先应积极地与缺席方取得联系,通过当事人的辨认识别证据的真伪。如果无法联系,可依职权决定对证据进行委托鉴定。如果鉴定结果确属伪造,伪造者不仅要承担鉴定费,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法官判断错误,鉴定结果不存在虚假,鉴定费由法院承担。虽然法院的诉讼成本会增加,但保证了司法公正。况且,这笔费用只是潜在费用,如果当事人真造假,尚未真正进入鉴定程序就会自动退缩。总之,为发现真相、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花费小量成本是值得的。2、勘验、检查、查询的权利。对有疑点的证据,法官应积极行使勘验、检查权,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对无对抗性争议、默契般自认的民间借贷案件等,法官可积极行使查询权,查询他们的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以便证实双方间借贷关系的真假。此外,尽可能多的了解诉讼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以掌握更多的线索发现诉讼的虚假性。3、对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尽可能通知夫或妻一方参加诉讼,尽力保障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法官办案的责任心和判断力。识别和打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关键还是要靠主办法官的力量。只有拥有强大的责任心和敏锐的判断力,才能识破诉讼的虚假性。
责任编辑:防城港中院 潘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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