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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下药”巧调解
——上思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纪实
作者:上思法院 吴凰汇  发布时间:2013-06-20 15:04:41 打印 字号: | |
  民事审判一线法官仅有15人,每年却要受理上千件案件,其中有七成以上通过调解结案,这是上思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面临的压力。然而,他们却善于从压力中寻找动力,通过实践、探索,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总结出了不同的调解方法,对症下药化解了很多纠纷,被当地群众形象地称为“和事佬”。

  婚姻家庭类案件:情理交融法

  该类案件往往涉及特定的人身关系,适宜采取“亲情感化法”、“换位思考法”让当事人站在维护亲情、从有利于亲人的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情感上的沟通,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达到和解目的。

  李某和杨某2010年相识,同年11月同居,次年11月杨某生育一女,期间因双方都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一直没领证。

  2011年年初,李某染上毒瘾,杨某不堪共同生活而分手。同年年底,李某被送往戒毒所强制戒毒。之后,杨某带着女儿回到娘家生活。

  2012年8月,李某的父母借口来接走女孩,之后便拒绝让杨某抚养女孩,甚至不让杨某去看望孩子。

  李某父母收入有限,没钱给孙女买奶粉,平时只是喂些营养快线,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极其不利,加上小孩患有血管瘤,需要及时治疗,自从小孩被接走后,李某父母没钱送孙女去治疗,耽误了小孩病情。但是,即使经济情况不允许,李某的父母态度还是很强硬,没钱也要自己抚养孙女,不让杨某带走。

  为了养育女儿,杨某于2010年初中辍学后一直打工,每月有2000余元的经济收入。而李某自女儿出生不久就被强制隔离戒毒,不具备抚养女儿的条件,为了使小孩有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杨某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女儿判由其抚养,李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戒毒所进行调解,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官决定采取换位思考的调解方式,讲明双方都是为孩子好,但是从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为了不耽误孩子的病情来讲,孩子应归母亲抚养。李某同意了法官的提议,但他也表示自己现在正在戒毒,没有经济收入,没法按时给女儿每月500元的生活费。法官于是劝说杨某能否做些退让,经考虑,杨某表示女儿的抚养费可以等李某经济条件改善后再承担。

  最终,为了孙女的健康成长,李某的父母也作出“妥协”,同意孙女归杨某抚养,双方当场签下调解协议书。

  工伤事故类案件:辨法析理法

  在此类案件中,劳动者本身是弱势群体,当他们遭受工伤时,其“受害者”心理更加突出,对此,法官采取“辨法析理”的方式,从法律上、情理上、道义上给被告方做工作,以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今年2月,刚从贵州老家过完年远赴上思打工的方某夫妇,受上思县某林厂职工黄某的邀请,到其承包的造林区负责维护林区的工作。

  3月13日夜晚,上思县突降暴雨,正在林区里搭建的工棚内熟睡的方某夫妇意外遭遇雷击,丈夫方某不幸身亡,妻子张某因皮肤严重烧伤被送到医院抢救。

  受害人的亲属十余人闻讯从贵州老家赶到上思县,坚持要求黄某依照工伤标准赔偿受害人损失506600元。黄某以事故出于意外,与其本人无关为由拒绝任何赔款。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安抚受害人家属情绪后,法官了解到受害人夫妇与黄某之间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便以此为突破口,向受害人家属详细分析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解释了法律关于承揽合同与工伤赔付的相关规定,使当事人充分理解此次事件不属工伤,故不应适用工伤赔偿标准,可适用公平原则予以适当补偿。

  从早上九点至晚上七点,经过长达十个小时的辨法析理,双方都认为8万元的补偿款比较合理,并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类案件:巧借外力法

  该类案件涉及当事方较多,采取联动调解的方式十分有效,除受害人与肇事方外,承办法官适时邀请政法委、交警部门、司法局等作为调解主体,能有效化解此类矛盾。

  2012年2月21日,被告黄某在还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在上思县华兰乡内行驶。当行至乡卫生院附近时,年仅8岁的被害人刚好放学回家,并在黄某车辆临近时横穿马路,由于黄某技术生疏,不能安全有效的控制车辆,其驾驶的摩托车撞上了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被立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被害人左额项骨开放性骨折、左腓骨骨折,在医院治疗了15天,共花去医疗费10862.7元。黄某已赔偿了5300元,但之后就再没有支付剩下的费用,被害人家属将黄某告上了法院。

  法官受理后,考虑到该案被害人还未成年,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为快速、稳妥的处理好此案,法官利用诉前联调机制进行调解工作。

  在调解开始时,双方态度僵硬,均不愿让步。在调解趋向困难的情况下,该院法官没有放弃,向办案交警了解事故起因及双方协商过程后,携手交警向双方进行交通法律法规的解释,又从法院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民事赔偿法律角度替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耐心开导。

  经过法官和交警部门一周时间的努力,各方当事人心中积怨逐步化解,对抗情绪也渐渐消除,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556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2172.2元,以上共计8334.9元。

  合同类案件:平衡利益法

  对于合同纠纷,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适宜采取“平衡利益”法分别做当事人工作,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陈某在上思县龙江半岛小区有间临街铺面,2010年10月30日,陈某将该房出租给被告梁某经营生意和居住,双方于当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合同书》,约定:租赁期为两年,房租按季度缴纳,季租金为5400元,承租期间梁某需负责支付该房产生的水电费、垃圾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自合同签订日起至2012年5月,梁某一直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相关费用。但随着梁某的生意越来越不好做,于是他向陈某商量,打算租到9月份就不再续租,5月到9月间的房租费他会在9月之前清算完结。

陈某口头答应了梁某的请求,但是当9月过后,梁某并没有交付剩余的租金及水电费、物业费。陈某在几次催讨无果之后,一怒之下将出租房里的衣物全部扣下,并向梁某发出警告:“你什么时候还我钱,我就什么时候还你衣服”。

  衣服被扣下,梁某生意没法做,更加没钱还给陈某,而陈某因为扣押了店铺的衣服,占用了铺面,店面也没法租出去,造成双方经济损失

  2013年2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梁某赔偿拖欠的六个月房租10800元,占用铺面造成经济损失1620元,拖欠的水电费及滞纳金4320元,拖欠的物业费1189.8元,共计17935.8元;并将存放在原告铺面的物品搬走。

  承办法官调解该案时,被告梁某表示,陈某之前已经同意了房租交到9月份,但是在他还没来得急补交完租金后,陈某就扣押了他的衣服。在了解到梁某目前的经济有困难后,法官遂做原告陈某的思想工作,向陈某讲明虽然口头协议由于没有证据,判决陈某的胜算大,但是耗时耗力,加上执行的时间,估计要花上半年,这期间因为扣押了衣物没有再出租铺面造成的损失比现在多争取的两个月租金还要多。

  在法官的利弊分析下,经过一番考虑后的陈某终于动容,同意梁某只交付四个月的租金,并让梁某将存放在商铺的物品全部搬走,双方当场签下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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