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掌握全市法院受理的土地权属纠纷、山林权属纠纷、水利权属纠纷(简称“三大纠纷”)案件情况,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更好地处理好“三大纠纷”案件,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防城港市法院,近期对“三大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了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防城港市“三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现状
2011年12月21日至2013年6月20日期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三大纠纷”案件151件,审结126件,结案率83.44%,其中土地权属纠纷98件,山林权属纠纷50件,水利权属纠纷3件;已结的126件案中,维持行政机关处理决定113件,撤销行政机关处理决定11件,经法院协调处理原告撤诉2件。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81件,占“三大纠纷”审结案件总数的64.29%;审结73件,其中二审判决维持原判68件,占上诉案件审结总数的 93.15%;改判5件,占上诉案件审结总数的6.85 %。
二、防城港市“三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防城港市两级法院虽然审理了大量“三大纠纷”案件,解决了不少矛盾纠纷,但是还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化解“三大纠纷”的长效机制尚不健全。
“三大纠纷”案件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原告人数众多,当事人抵触情绪强烈。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必须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力求案结事了。但政府的处理决定有时具有局限性,难以做到当事人诉求利益的平衡,当事人诉至法院后,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局限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性保障缺乏、方法不多。法院在积极探索采取协调和其他裁判方式解决“三大纠纷”时,又往往得不到人民群众甚至是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政府和法院共同化解“三大纠纷”的长效机制尚不健全。
(二)误解人民法院是最终解决“三大纠纷”的机关。
政府是调处“三大纠纷”的职责部门,司法审判只是对政府调处“三大纠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政府的处理决定,维持也好,撤销也罢,并不能最终解决实质的权益纠纷,实质的权益纠纷最终还得依靠政府来解决。然而,在实践中,有的单位和个人误以为人民法院是最终解决“三大纠纷”的职责部门,而个别政府部门有时候不下功夫来妥善调处“三大纠纷”,一下决定了之,把当事人推向诉讼。老百姓也误以为“三大纠纷”必须要到法院来处理才能最终得以解决,所以不配合政府的调处,也不尊重政府的调处,一味地等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而法院又没有对纠纷的最终处理权,导致处理了又诉讼,撤销了又重来,维持了又再审,执行了就抗拒或上访等恶性循环。
(三)作出处理决定难度大。
“三大纠纷”都是历经几个历史时期的老纠纷、老矛盾,不容易处理。处理时必须以土改、合作化、“三包四固定”、“林业三定”等历史时期的划分登记为依据,而当时参与这些时期工作的老同志大都已作古,证人缺失,历史资料也残缺不全,政府取证难度大,有时处理决定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撑,要准确作出处理决定难度更大。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掌握最终决定权。如有些土地纠纷,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后裁判由人民政府重新处理;人民政府再处理,当事人又不服,再起诉,人民法院又裁判由人民政府重新处理。这样反反复复,使当事人费财又费力,到头来土地纠纷却仍然未能得到解决。
(五)行政首长不愿出庭应诉,不利于问题解决。
防城港市两级法院开展“三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中,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总的来说是积极的,但大都是行政首长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首长几乎没有亲自出庭参加应诉的,这是防城港市“三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中不足的一个方面。这一问题,在每一年度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即行政审判白皮书)中均有数据体现。存在这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把手”认为与普通老百姓对簿公堂有失身份,加上害怕败诉,爱面子,因而不愿出庭。
(六)审判力量严重不足,致使审判效率不高,质量难保证。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三大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审判任务繁重,但一些法院领导对“三大纠纷”审判的地位和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行政审判人员调动频繁,审判队伍不够稳定,上级法院关于行政审判组织、人员保障等方面的明确要求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如港口区、防城区、上思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仅有2人,东兴市法院行政庭仅有1人,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
三、进一步做好“三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三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两级法院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进一步提高对“三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要坚决克服对“三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抓得不紧,甚至把“三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当作包袱的错误倾向。要关心和重视“三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要为“三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配备足够的高素质的审判人员,不断研究解决“三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帮助排除工作中的压力和干扰,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二)要依法受理“三大纠纷”案件,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
两级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三大纠纷”案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不随意限缩受案范围、增设受理条件。要坚决抵制对“三大纠纷”案件受理的非正常干预,杜绝将“三大纠纷”案件拒之门外。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调研分析,统一原告诉权方面的把握尺度,处理好保护当事人诉权和实体化解行政争议的关系,规范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审查程序,做到既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又引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另外,还要着力抓好民本司法,强化便民措施,尝试“三大纠纷”审判简易程序,方便群众诉讼。
(三)要以互动联动为重点,积极促进行政机关规范和创新管理方式。
法院和政府的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追求法治、促进和谐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为此,两级法院除了要依法审判好“三大纠纷”案件外,还要采取多项举措拓展审判职能,做好延伸工作,加强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一是要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两级法院与两级政府要定期共同召集法院行政庭、政府法制办及司法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安局等行政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对疑难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达成的共识。二是要主动报送“三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两级法院每年要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送“三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分析报告,梳理“三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反映典型行政违法案件,指出行政机关在应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三是要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两级法院要就审判“三大纠纷”案件中发现的行政行为瑕疵和问题,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书面回复。
(四)要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妥善化解“三大纠纷”。
两级法院在“三大纠纷”案件审判中,要转变司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对“三大纠纷”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着力从解决行政案件“两高一低”(即上诉率高、申诉率高和服判息诉率低)的问题入手。在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高效审理每一起“三大纠纷”案件的同时,大力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坚持把协调和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另外,要考虑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要着眼于预防社会矛盾,建立健全“三大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及时对“三大纠纷”案件可能导致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和通报。
(五)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树立良好法治政府形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化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中国共产党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也是一个地方法治环境良好、制度优良、政府执政能力强的重要表征。因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并将出庭应诉情况与行政首长工作考核挂钩,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两级法院要配合政府落实好这项工作,及时梳理好应当由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的“三大纠纷”案件,书面通知他们参加诉讼,并向人大和政府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行政首长要通过出庭应诉,进一步了解行政审判的特点,了解本部门执法情况和执法水平,从而重视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六)要继续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
两级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切实解决“三大纠纷”问题。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三大纠纷”案件的行为,要及时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取得支持。要积极推进“三大纠纷”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判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三大纠纷”案件提供制度保障。要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以及人民陪审员参加“三大纠纷”案件审判有机结合起来,加深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的认识和理解,扩大“三大纠纷”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七)要以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为关键,深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
两级法院要组织法官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端正司法理念,强化责任意识,激发工作积极性。要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切实增强行政审判法官服务大局的能力、沟通协调的能力、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群众工作的能力、裁判文书制作的能力和调查研究的能力。要推进“阳光审判”,增强“三大纠纷”审判工作透明度,依法强化“三大纠纷”审判各个环节的公开公正。要开展廉政警示教育,确保行政审判队伍清正廉洁。
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要求,依法审理各类“三大纠纷”行政案件,积极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为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