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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审判“两高一低”思考
??结合防城港市法院近三年行政审判情况分析
作者:防城港中院 毛振  发布时间:2013-09-05 17:33:26 打印 字号: | |
  行政审判的“两高一低”,是指上诉率高,申诉率高,服判息诉率低。上述三个指标之间相伴而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上诉率和申诉率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自然就低。行政审判普遍存在的“两高一低”问题。而“两高一低”问题,更是困扰我区、我市行政审判工作,制约行政审判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防城港市法院“两高一低”问题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2010、2011和2012年防城港市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上诉率分别是71.83%、76.37%和83.33%(近八成属“三大纠纷”案件),远远高于其他类案件的上诉率。申诉案件也依然存在,其中4件申诉案件的申诉人还多次越级信访。2012年起,为有效化解行政纠纷,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防城港市法院在积极创新审判理念,寻求多元化解行政纠纷新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尝试,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3年上半年,防城港市法院已经审结的行政案件的上诉率为39.4%,与前几年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今年审结的案件尚没有当事人提出申诉。

  二、 对“两高一低”问题的成因分析。

  通过对近年来防城港市法院审结的行政审判案件的分析,笔者认为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行政审判的性质和特点有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所以,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要原告不撤诉,一般只能采用裁判方式结案。而结果往往是非此即彼,双方没办法让步,从而造成不服裁判的一方提出上诉,且上诉方多数是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原告方。如果上诉仍不能满足自己的诉求,再继续申诉,从而导致案件审理终结而诉讼无休无止的局面。

  (二)与当前行政诉讼的原告对行政审判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了解有关。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具体行政权,也就是说法院不能作出代替行政机关行使具体行政权的实体裁判。但是,一些行政诉讼的原告对我们国家行政诉讼的性质和特点不够了解,认为人民法院可以代替被诉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在诉讼请求中往往直接要求人民法院作出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实体裁判。因为这些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法院也不可能作出这样的实体裁判,原告却认为法院没有依法裁判,于是提出上诉。在上诉的案件中,以此类理由上诉的案件所占比例不小,有的原告在胜诉的情况下,由于其具体的实体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依然提出上诉。

  (三)与当前的行政审判外部环境有关。据统计,在当前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多数是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和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较少,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较低。虽然近年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执法行为不断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败诉率,但是行政机关败诉率低与当前的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也有一定关系。在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行政干预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有些案件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和程序方面存在问题,但是一些地方领导过于强调行政审判要服务大局,而忽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如果法院对这些案件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等裁判,势必会造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原告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就很难服判息诉。

  (四)与行政诉讼的原告对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缺乏理解和信任有关。当前,司法公信力面临着新的挑战,导致人民法院司法的公平、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质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些行政案件虽然做到了依法裁判,但只要是裁判原告败诉,有些原告不是从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找败诉原因,而是往往把自己败诉的理由简单归结为“官官相卫”,从而去上诉和申诉。产生此问题的原因主要还是行政诉讼的原告对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缺乏必要的理解和信任。

  (五)与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有关。极少数行政审判人员平时不太注意学习,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导致一些行政诉讼案件被错误裁判,从而造成一些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案件的发生。

  (六)一审行政案件受理和上诉费用低也是当前行政案件上诉率偏高的原因之一。目前,受理一审行政案件收费50元,受理上诉案件收费也是50元,案件进入法院的收费门槛过低,案件较大幅度地涌入法院。一审判决后,只需交纳50元就可以上诉,有些当事人明知上诉无理,大多抱着“有枣没枣打一竿子再说”的心理提起上诉。甚至有些基于诉讼成本低而恶意?诉、上访。

  三、 解决“两高一低”问题的路径探析。

  综合以上成因分析,不难看出造成“两高一低”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相应的解决之道也不应是单一的。但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人民法院要想妥善解决“两高一低”问题,首先需要自我完善,毕竟“打铁还需自身硬”,在此基础上,要努力争取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视、理解与支持。

  (一)在依照现行的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同时,不断创新行政审判的理念,积极探索化解行政纠纷的新方法、新模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暂时还没有正式出台有关行政诉讼和解、协调和调解的相关司法解释,但为切实有效的化解行政纠纷,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积极寻求化解行政纠纷的新模式已经势在必行,这符合当前行政审判工作改革的精神。近年来,各地法院在保证行政权不受到弱化的前提下,不断创新行政审判理念,在行政审判中积极引进和解、协调和调解等化解行政纠纷的新模式,逐步改变过去主要采用裁判方式处理行政纠纷的单一模式,力求做到案结事了,为降低上诉和申诉率,提升原告的服判息诉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实现了行政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积极、耐心地做好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行政审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对此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很多当事人并不太了解,因此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误解。所以,想要让行政诉讼的原告主动息诉服判,首先应该让其了解行政审判工作,让当事人了解审理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职责和权限,以及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审判人员要把行政审判的过程当做一个普法宣传和释法明理的过程,让胜诉的当事人赢的理直气壮,让败诉的当事人输的心服口服,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降低因为当事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不了解而导致的上诉和申诉案件的发生,从而提高行政诉讼原告的服判息诉率。

  (三)强化行政审判对依法行政的监督职能。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一定要认真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切忌以服务大局为由,而随意放弃或者弱化行政审判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职能。所以,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定要做到严格依法全面审查,对在认定事实、履行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严重瑕疵,依法应当撤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姑息,不迁就,从而依法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诉讼原告的服判息诉率。

  (四)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良好的外部环境。我们要正确面对当前执法环境的现实,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既不能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闭门审案,也不能强调服务大局而随意放弃行政审判的监督职责,而是要在平时的工作中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工作情况,加强与当地政府以及行政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以争取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视、理解与支持,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逐步减少行政干预,防止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事情发生。特别是法院在审理一些重大或者在当地有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将案件的受理、审判等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人大通报,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与协调,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与公平、公正的裁判。

  (五)强化行政审判队伍素质,提升行政审判水平。行政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强,案件审理难度大,作为一名合格的行政审判人员,不仅要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同时要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否则很难适应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当前,我国新的行政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一些老的行政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改更新,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不断增加,行政审判人员只有进一步强化自身素质,不断提升行政审判水平,增强总揽全局的能力、沟通协调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裁判文书制作的能力和廉洁自律的能力,才能适应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因为审判人员自身问题导致的错误裁判,同时也有利于行政审判人员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增强法院与人民群众的互通互信,提高原告的服判息诉率。

  (六)研究和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制度。对行政诉讼成本也不能要求太低,应该调查研究制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对真正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缓、减、免的方法解决,以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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