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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法院文化建设演绎司法
——以港城法院文化建设为视角,浅谈特色法院文化建设对司法工作的作用
作者:防城港中院 李丽莉  发布时间:2014-01-08 16:58:47 打印 字号: | |
  文化是一个复杂概念和理念问题,法院文化更是一个在法院司法工作中长期积累形成的群体性强、内容单一、形式多样的概念,与法院司法工作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同文化概念一样,法院文化也包罗广泛,即有物质形态的法院文化,也有精神形态的文化,但就法院文化的本体而言,是后者。法院的文化精神是内在的,其展示需要载体,包括人员、组织、建筑、设施、装饰、制度、规范、惯例、文字、标识等各种有形和无形的事物,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表意系统。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然是一项构建外部表意系统的工作。没有基本的表意条件和手段,法院的文化精神无法彰显,就不可能被认为“有文化”。

  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越来越重视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通过建设一系列外在的法院设施,包括以法院审判大楼为载体等硬件建设,将法院审判大楼包装打磨成为能彰显新时期法院文化建设的内涵的标志;专门独立地采用物化的形式建立特色法院文化长廊,以法院文化基地的形式向社会展现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果,使之物化、效果化;加强法院文化精神的建设,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主题实践活动等,强化法官精神文明建设,突出展现文化作用的软实力带动司法工作的发展。不可否认,近年来,我区法院文化建设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浪潮中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法院文化建设蓬勃发展,法官精神面目积极向上,法院各项工作春潮涌动,全区法院文化建设正处于一片欣欣向荣,百废待兴之势。但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形成与发展并不是独立的,与法院司法各项工作紧密相连,是骨头血肉不分离的关系。法院文化建设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司法工作的成败与否。笔者想以港城法院文化建设为视角,法院文化建设地域简单被锁定于沿海沿边、民族聚居等特色环境之内,从法院文化建设对司法工作的作用,简单剖析一下法院文化建设是如何演绎司法工作的,进一步达到以文化建设树立法官威严,带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发展,促进法院各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的文化力量,彰显新时代法院文化建设的新功能。

   一、港城法院文化建设的特点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沿海沿边,是京、侗族等少数民族聚居生活的地方,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各项工无论是司法工作还是法院文化建设工作都与港城文化紧密联系,息息相关。法院文化渗透了地方民俗文化的元素,延伸和发展了地方文化的优秀成分,密切兼顾好两者的关系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秉承港城精神,突出地域文化建设。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力弘扬践行“敬海敬山敬人、开放开明开拓”的港城精神,坚持文化兴院,以文化建设为动力,把法院精神中 “崇德敬业”、“公平正义”、“司法为民”与新时代港城精神有机统一起来,突出特色,争创品牌,以法院文化软实力促审判工作硬成效,服务大局及司法为民工作取得了新突破。法院通过文化长廊、横额宣传、电子大屏幕、法院内网、播放庭院之声、开展法官文化讲坛等方式,大力宣传“敬海敬山敬人 开放开明开拓”的港城精神,让法院干警深刻理解以12个字为主题词的港城精神丰富、深刻的内涵,进而认同港城精神,增进热爱家乡热爱工作的热情,营造良好的法院舆论氛围。此外,还充分发挥法院文化的独特作用,把港城精神与法院文化融合,对干警进行舆论引导,以文化育人,以文化强院,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迈上新台阶。在进一步推动法院文化建设中,将港城精神纳入法院文化规划,以“敬海敬山敬人”的城市精神内在要求为信仰出发点,成就法官“崇德敬业”;以“开放开明开拓”的城市发展外延要求为目的根本点,实现法院“公平正义”和“司法为民”。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和各项主题实践活动,重点培育干警的信念文化。通过组织干警向陈燕萍、文惠新、詹红荔等先进典型学习,组织开展慰问困难群众、救灾捐款等活动,培养干警健康的生活情趣和崇高的思想道德;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通过成立气排球队、篮球队、书画摄影兴趣小组等10个文化活动小组,实行“法院活动开放日”,积极参加上级法院和市内各项文体活动,真正实现“开放开明开拓”,活跃法院文化元素,促进法院文化与港城精神相互融合、共同提升。审判办公大楼的文化内涵集中体现了开放开明开拓。现使用的审判办公大楼无论在外形还是内观上透露出浓厚的法学气息,办公大楼的三副巨型浮雕以及整个画面的构成,均是以法学源远流长的文化底蕴及中西方著名的法学典故及法学家为背景倾力打造出来的,既树立特色的文化品牌,又营造了浓厚的法学文化氛围,体现了文化的开放兼容吸收。邀请市内外书法名家、上级法院领导等书写的法律格言、名人名言、廉政警句等60多条,制作成精美的牌匾在立案大厅、楼道、调解室、会议室等显眼处悬挂,加深干警对家乡的了解,对弘扬港城精神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

  以人为本,引领法院物质文化建设。物质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物质载体,是法院文化的外化表现。要坚持以人为本,营造法治氛围,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构建诉讼引导、立案审查、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十大功能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开辟当事人诉讼接访绿色通道,新建安检大厅,营造更加安全和谐的诉讼服务环境;在立案大厅设立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开法院相关规章制度和案件开庭安排,促进司法公开。构建审判大巡回工作机制,在辖区实行片区法官责任制,在行政机关、乡镇、行政村设立巡回办案点、多元化调解室,聘请联络员,发放便民联系卡,定期或不定期进驻、巡回就地受理民事案件、调处纠纷、接受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回访案件当事人,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

  清廉务实,打造法院行为文化建设。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外在表现,是对法院文化建设成效好坏的检验,法官作为现代司法理念的接受者和实践者,有其特殊的行为准则和要求。要建立健全审判执行等重要岗位的办案规范和标准,严格规范干警的职权行使和职务言行,教育和引导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在业外活动中,严格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约束言行,注重个人形象,杜绝任何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言行,避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日常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大督查格局,推进司法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形成一套“不必为”的激励机制,“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

  二、港城法院文化建设对司法工作的作用

  在法院特色文化建设中,地域文化强大的生命延续力和日益凸显的社会价值,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法院干警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一员,在文化修养、道德情操等方面必然会受到地域文化的浸润和熏陶,从而使法院文化烙下深刻的地域文化印记,形成独具一格的法院特色文化。另一方面,法院特色文化在不断挖掘、进取和创新中,也必然会通过司法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功能,对社会主体的行为做出肯定或否定性评价,进而促进地域文化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融合,推动地域特色文化的不断扬弃和发展。具体而言,港城法院特色文化建设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港城法院文化的精神内涵对促进司法工作具有指引作用。法院精神文化居于法院文化结构的核心地位,是法院群体在审判、管理、教育等活动中总结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和价值观念,包括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等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反映了法院群体的共同认识和追求,决定法院文化的本质。在港城法院文化建设的历史积淀中,历来注重弘扬儒家思想,加强社会伦理道德的教化,把对族人和乡里的思想熏陶教育寓于族人生活方式和血缘亲情关系中,把公序良俗的伦理纲常内化为人们为人处世的内心信念,从而使地域文化思想内核发挥了引导、教育、评价、表彰的功能。其完备的德育内容和理论精髓对社会民众的高度责任心和价值观、自强不息锐意进取的民族精神,都成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尤其是司法职业道德建设中理念、信仰、道德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渊源。

  (二)港城法院文化的环境氛围对法院干警有着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地域文化对当地民众的性格养成、人文精神、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习惯势力的影响是长久而又深远的。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司法理念、价值观念、职业修养、业务水平、文化品味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其必然是与法官的人文素质是分不开的。人既是文化的享受者,又是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处于特定文化区域中的法官个体也是如此。一方面,港城法院文化深刻影响着法院干警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的选择,对法官个人的价值观念、人文精神、行为方式的养成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尊重港城法院文化主导下形成的地域民情风俗,深入了解地域间的文化差异,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港城法院文化与司法工作互动的不足性分析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逐渐被认知,各地法 院的文化建设呈现如火如荼之势。在此形势之下,防城港市各级法院不断挖掘地域文化特色,主动吸收港城文化的精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开设了法官智慧论坛,定期邀请专家学者或者由法官团体自行开设论坛讲座,传播先进、特色的文化思想,促进了法官的成长,使整个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主体思想深化,视野拓宽;在司法工作业绩上,全市两级法院审判工作不断推进,在全区法院绩效考评中连续两年获一等奖等等。

  然而无法回避的是,在与司法工作的继承与对接上,港城法院的文化建设还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推进的意识,未能充分展现法院文化的精神内涵和文化气质,主要问题有:

   (一)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当前不少法院的文化建设毫无目标,缺乏对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随心所欲和盲目混乱:一是对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案多人少、法官紧缺是当前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此情形下很多地方法院往往将绝大部分精力集中在审判执行工作上,很少甚至完全没有关注法院文化,致使法院文化建设始终处于“真空状态”或者“形式主义”,更谈不上去思考法院文化建设与司法工作的对接。而不少法院在文化建设上未能充分认识司法工作对于法院特色文化形成的重要性,仅限于机械模仿和简单移植,导致法院文化建设与司法工作相互脱节。二是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建设。在文化建设中,很多法院普遍重视物质层面的文化建设,如不少法院下大力气建设审判大楼、荣誉室、文化长廊等,在办公环境等有形文化上投入较多,但对更为重要的精神文化层面,如价值认同、法律信仰、职业道德等方面的重视不够,缺乏卓有成效的举措。

(二)法院文化建设流于形式。部分法院文化建设仅局限于物质建设,不重视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脱离自身实际,毫无目标地盲目仿效国外法院的现象,或者将“文化建院”简单地认为是组织几次书画展、开展几次文娱活动、悬挂几幅所谓文化匾牌或标语的“形象工程”,缺乏对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和全面理解。在对司法工作的演绎与促进上,很多法院仅是套用审判执行工作的“名头”,追求表面形式,缺乏对审判执行工作深层次的理解和挖掘。

  (三)缺乏创新性。一些法院在建设的过程中落入窠臼,未能从服务大局的现实考量及改革创新的发展眼光来看待文化建设,往往沿用老套的文艺表演、书画竞赛、体育娱乐等活动,由于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难以激发法官的创造热情与创造活力,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缺乏亮点和生命力。同时,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往往缺乏长远规划和工作目标,致使重点不突出,主题不鲜明,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突击式”、“口号式”建设屡见不鲜。此外,精神文化建设还存在“孤掌难鸣”的现象。调研宣传、综合行政部门重视而审判业务部门不重视,精神文化建设未与审判规范、廉政建设等工作相结合,缺乏资源整合力度,难以形成合力、整体推进。

   (四)缺乏对文化建设的经验提炼和宣传。一些法院的文化建设未能形成长效机制,动力不足,很多好方式没有被及时总结,很多有意义、有影响的活动结束后,缺乏对法院文化建设必要的经验总结和提炼,难以得到推广,没有延续性。部分法院在融合司法工作的做法上有方案、有措施、有成效,但因为深入不够,缺乏执行力度,不为法官所理解,没有和司法工作形成互动,故而在促进司法工作中难以做到根深叶茂。

   四、港城法院文化演绎司法工作的具体路径分析

  根据文化学理论,文化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即物质要素、行为要素和心理要素,分别表达文化的物质实体、行为方式和精神观念三个层面。法院文化作为文化系统的一个分支,同样由精神要素、行为要素、物质要素三个不同层面组成。其中,法院文化的精神要素是指法院在审判、管理、教育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院特征的意识和价值观念,包括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集体精神等;法院文化的行为要素包括审判行为、内部管理行为、思维模式、社交行为等生活、职业行为规范;法院文化的物质要素则包括法院建筑、法官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的服饰、徽章符号、法庭设置、组织机构、裁判文书等。港城法院文化对于司法工作的演绎,同样应表现在法院文化的三个要素上。

  (一)以港城法院文化的精神内涵糅合于司法工作

  社会的发展需要文化的强大支撑,法院司法工作的推进同样离不开港城法院文化底蕴的支撑。司法工作中追求公开、公正、公平的价值理念,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时代精神,不仅是司法历史发展过程中日积月累形成的宝贵准则,同样也是港城法院工作中应当大力传承和宣扬的精神理念。因此,在用法院文化演绎司法工作过程中,应通过多种形式继承和发扬港城法院文化的精神内涵:一是注重法院文化的示范作用。法院文化的示范作用通过走廊文化、文化长廊、树立法官典型体现出来,把这些示范作用发挥于司法审判服务工作中,有助于法官养成忠诚为民、甘于奉献、敢于当担的司法品质。二是发扬重教兴学的优良传统。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长足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法院文化中所形成的浓厚学风。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应进一步弘扬重教兴学的风气,形成法官爱学、好学、乐学的文化氛围,引导法官主动广泛涉猎各方面知识,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和培训,建设学习型法院。三是传承港城法院文化中创新图强的红树林时代精神。在港城这片逐渐发展起来的土地上,港城法官是一支素有极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开宗立派天赋、乡情意识浓厚的法官队伍。要重点抓好法官的文化自觉意识、开放意识和创新精神的教育,将“创新图强”作为法院文化发展最重要的动力源泉,进一步推进法院的制度创新,用司法制度创新法院审判、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形成衔接有力、制约有效、符合形势和任务要求和司法规律的制度体系。

  (二)以港城法院文化的行为准则规范司法行为

  法院行为文化主要是指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职业群体在审判活动、生活娱乐和人际交往中行为规范、生活规范和行为习惯中所折射出的法院精神,体现的法官水平、素质和修养,它是法院文化的动态体现,也是法院文化的重要载体。法院行为文化的建设,其核心在于法官形象的塑造。法院文化建设,要引领和培育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自觉和严格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只有以新的思维方式、先进的文化发展方向、具体有效的表现载体,才能营造一种浓厚的、先进的法院文化氛围,建立起法院管理的新格局,将审判工作、弘扬法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向更高层次。法院文化建设的思维方式、发展方向、表现载体,必须立足于以人民法官为主体的法院队伍,立足于审判、管理、教育等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文化积淀,立足于司法核心价值观,突出国家审判机关的职能特点。一方面,通过开设读书会、法官诗社、法官讲坛等形式,引导法官认真研法学理论及其它社会人文著作的精义,用符合时势要求的文化精粹熏陶法官的志趣爱好,培养法官注重名节、洁身自好、公正为民的品德;另一方面,在法院的行为制度建设上,要发扬法院文化在传统礼仪、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制度,注重规范干警的仪表、言谈、举止、交往,努力培养干警符合职业要求的行为模式,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

  (三)以港城法院文化为特色载体助推司法工作前进

  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物质载休,是法院文化的一种外观表现形式。法院特色文化建设要从法院物质文化入手搞好软硬件建设,使法院文化环境融入和体现历史文化沉积,通过环境、氛围达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教育效果。首先,司法工作要体现港城法院文化底蕴。要从法院场所文化和装备文化入手,建设“人文法院”。在法院庭院、审判大楼、信访厅、会议室等设置体现港城法院内涵文化及法院精神的格言警句、图画雕塑,将进取、包容、诚信、慎思等理念融入到建筑、装饰和法庭布局之中,形成有地方特色、文化底蕴、历史内涵、法治精神的法院建筑风格。其次,司法工作合理科学化发展要积极吸纳港城法院文化精神中的红树林精神等子文化系统的艺术表现形式,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扬法治精神。再次,在司法各项工作中要继承和发扬港城法院文化所形成的至诚守信、勤劳勤俭、自强不息、勇于创新的法院精神,要将法院文化的先进要素合理吸收, 并不断更新,形成凝聚促进司法工作发展的物质环境,用物态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港城法院文化成为司法工作中积极促进元素。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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