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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区法院开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绿色通道”

作者:防城法院 张德   发布时间:2014-03-28 14:47:05 打印 字号: | |
  2014年3月27日,防城区法院首次将一起未成年抢劫案件立为“(2014)防刑初少字第1号”,本着保护受害未成年人及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原则,该案实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绿色通道”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做好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防城区法院按照自治区高院的要求,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编立为“防少初字”案号。该项措施的实行,有利于实现公正司法。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有本质的不同,不但要在定罪量刑上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更重要的是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适用不同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针对不同的犯罪案件及犯罪人适用不同的程序正是彰显司法公正的最好体现;有利于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依法体现从宽,给失足未成年人一个回归社会、重塑人生的机会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平衡判决的社会效果。施行分案处理可以使共同犯罪的成年人不致为同案未成年人因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大幅度减轻处罚而对自己的前途悲观失望,放弃改过自新,或者是客观上导致成年被告人虽罪重却轻判的罪刑失衡的问题,有利于实现对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打击。同时,有利于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确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防城法院 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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