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在北海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刑事抢劫案件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该案发生在2014年2月20日晚上,李某醉酒后回家,发现潘某正拿着钥匙开门进家,此时李某突然心生歹意,抓住潘某的头往门框上撞,并强行进入潘某家中进行抢劫,劫获人民币22802元,造成潘某头部大量流血,脸部被李某用陈醋瓶砸伤,经法医鉴定潘某为轻伤。2014年7月1日,该案在港口区法院进行宣判,判决李某抢劫罪成立,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判决后,潘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港口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其因该案引发的住院费及整容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庭审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给潘某造成的伤害深表愧疚,对潘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也没有任何异议,并表示愿意进行赔偿,但是自己现在没有这么钱,在出狱以后,仍然会通过自身努力继续赔付潘某的损失。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就刑事伤害提出的民事赔偿,可以在刑事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出,此时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属于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庭审中李某态度良好,但是入室抢劫给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和身体伤害是难以平复的,李某必须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像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说的,“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在该案中,李某除了不可避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