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走私9.5成新汽车行为的定罪思辨
——广西防城港中院审理唐上秋等人走私汽车案
作者: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凰汇 廖家胜  发布时间:2014-09-04 08:22:20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走私新车或旧车入境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如果走私旧车,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如果走私新车,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9.5成新汽车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案情:

  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17日期间,以被告人唐上秋、凌钦养(另案处理)为首的走私团伙,通过三条路径将汽车从越南走私入境共529辆,其中有4辆车为9.5成新(核定偷逃税额共计252万余元),其余都是二手车。

  该走私团伙主要采取“对保”的方式,即下一手走私者交纳一定的“保证金”给上一手走私者,保证在整个走私过程中货物不被执法部门查缉或者丢失,走私得逞则收取数万元不等的“保货费”,如果被有关执法部门查扣,则根据车价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帮国内货主从越南芒街走私汽车入境。国内货主将境外二手汽车发货至越南芒街后,走私团伙由专人负责到越南开柜检修待走私入境的汽车,并在车辆装上船后将假车牌安装到车上,随后将车牌号码后五位数编辑成短信发给境内的同伙。在车辆经铁壳船从中越界河北仑河偷运至广西东兴市北郊十三、十四队码头等非设关地码头靠岸后,再驾驶走私车辆上岸。为躲避有关部门的查处,他们绕过横江公安检查站而走“棍”路(为绕开边检站于沿途村庄修建的小路),并将其收到的车牌号码短信转发给“棍佬”,安排走私车过“棍”,沿路的村民向他们收取每辆车数千元不等的“棍”费,并确保走私车安全绕过检查站。随后,走私团伙雇佣他人千里送车到广州、东莞等地,交给货主指定的接车人。一旦路上被有关部门拦截,他们往往会弃车而逃。走私车被运到目的地后,马上开入汽修厂,进行改装、销售。

  裁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上秋等人走私二手汽车,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此外,被告人唐上秋等人还走私4辆9.5成新汽车,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以数罪并罚定刑。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上秋等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认为公诉机关将被告人走私9.5成新车辆的行为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告人唐上秋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被告人均为从犯。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唐上秋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不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 本案的相关法律适用

  走私新车或旧车入境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如果走私旧车,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如果走私新车,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对被告人唐上秋等人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控辩双方均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存在较大争议。

  公诉机关除了指控被告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外,还指控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基于被告人唐上秋等人走私的车辆中有4辆经鉴定为9.5成新。若认定本案的4辆9.5成新的车为新车,从而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的话,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偷逃税额252万余元,仅本罪,被告人就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惩罚,数罪并罚,主犯的总和刑期将达二十年以上。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走私9.5成新车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走私9.5成新车的定罪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2005年10月1日由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法》第二条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对二手车定义为:二手车是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国家制度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显然,9.5成新的这部分车辆不属于二手车的范畴,应认定为新车。车辆一出厂,肯定会有行驶里程,一般去店里买到的新车,里程表上面也绝对不会是显示0里程。从以一般人的角度看的话,行驶几十公里的车辆,其他部件没有任何的磨损。因此,参与将该4辆车走私入境的被告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4辆9.5成新的汽车也应认定为二手车。理由:从证据来看,该4辆车没有产品合格证,并行驶了一定里程,且经合法机构鉴定为9.5成新,并非全新车辆,也没有证据证实该4辆车在国外尚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从法律依据来看,走私9.5成新车辆的行为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法无据。故本案的4辆9.5成新汽车应该与本案其它车辆一样认定为二手车,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罪。

  3.对审理此类案件的影响

  唐上秋团伙走私汽车案是最高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联合督办的“12510D”特大汽车走私案的一个支案,由南宁海关缉私局根据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部署侦破。防城港作为该系列专案汽车走私入境的源头之一,对唐上秋等人走私汽车案的审判情况对下游环节案件的审判有直接的关联。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走私9.5成新车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案的审理在广西尚属首例,9名被告人均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本案的成功审结,对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标准尺度,起到示范和导向作用。
责任编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凰汇 廖家胜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网防城港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