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国际国内整体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清偿、债务人下落不明等事件呈增加趋势,对防城港地方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冲击,诉讼到法院相关纠纷案件数量增多,疑难复杂问题较突出,案件审判和妥善化解纠纷的难度增大。为此,该院对2011年以来以防城港两级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统计和调研,就相关案件的特点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和意见。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及类型
(一)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诉讼标的额逐年增大
根据对防城港两级法院的调研情况及锐新审判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统计的数据显示,近年来防城港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增长迅速,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1-8月收案数分别为271件、355件、540件、632件,收案数年增长率在30%以上。以辖区东兴法院为例,民间借贷纠纷收案数增长更为明显,仅2014年1-8月收案数为307件,较2013年全年受理该类案件数还多84件;诉讼标的额也上升较快,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2011年为64件,2012年为85件,2013年为115件,2014年1-8月为135件。防城港中院今年甚至受理了一起标的额高达上亿元的民间借贷案件。
(二)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多样、操作隐蔽
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贷款人要求给付高额利息、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比例也逐年增加。双方约定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而且规避法律的手段多种多样、操作手法极为隐蔽。具体表现为:出借人或者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或者对未归还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计算复利;或者约定巨额违约金和另外约定支付咨询费、手续费等各种费用形式,获取高额利息收入。对于上述情形,法院仅凭一份借条或借款合同,往往无法认定是否存在高利贷,同时又很难否认借条的效力。
(三)涉民间借贷的担保行为不规范
民间借贷担保与金融借款担保相比,极不规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权担保不依法登记。民间借贷案件中虽然越来越多的出借人要求设立抵押,以保护债权,但基本上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是担保人身份不明。有的借条或借贷合同虽有第三人签名,但未明确表明其保证人的身份,诉讼中该第三人往往抗辩称其为见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三是担保范围、担保方式不明确。有的借条或借贷合同中双方仅约定由某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具体的担保范围不明确;有的在借条或借贷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保证责任方式及保证期限,究竟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都不明确,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
(四)债务人个人债务被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自然人作为借款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为了保障债务的清偿,往往将债务人的配偶(或者已离异配偶)也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称债务人所负债务实际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五)被告拒不应诉或下落不明的情况日趋增多
据统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缺席或者法院公告送达的案件占50%左右。债务人“跑路”现象,既造成社会不诚信和不安定,也给案件审理带来诸多问题。一是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只能公告送达,从而浪费司法资源,延长案件审结时间,影响审判效率。二是因缺席审理,导致此类案件判决后的执行难,贷款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其可能会质疑司法的权威性。
二、民间借贷纠纷现状之成因分析
(一)从经济环境方面看:经济形势和金融政策直接引发民间借贷及相关纠纷
一是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促使其转向民间借贷。近年来,中央对房地产实施调控,房地产不景气,资金非常紧张,又中央银行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以收紧银根,这让中小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融资难上加难。融资难与资金需求大的矛盾促使房地产企业转向民间借贷市场筹集资金。
二是高额利息收益吸引出借资金大量聚集。诉讼实践中,反映出民间借贷利息普遍较高,有的月息高达3-5分(折合成年利率为36%-60%),甚至还有更高,高额的利息收益的诱惑,以至出现了“职业放贷人”和“食利阶层”的出现,加速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升温。“职业放贷人”和“食利阶层”在索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也会通过到法院诉讼,回收资金,有不少出借人成了法院的常客。
三是走私活动受强力打击后引发相关资金往来或结算纠纷。防城港市既为沿海城市,又是内陆边境城市,且 享受北部湾经济区、东兴国家重点开放试验区等多重优惠政策,下辖的东兴市更是处于开放的前沿,长期以来,走私活动较为猖獗,经济活动与走私相关度较大。近年来,国家加大打私力度,走私活动受到强力打击后,引发了有关经济纠纷,部分纠纷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诉至法院。
(二)从社会环境方面看:金钱至上、追求物质享受等不良社会风气引发涉赌民间借贷纠纷
近年来,金钱至上、追求物质享受等不良社会风气对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又人们的社会文化生活较为单调,导致迷恋赌博的人增多,因赌举债以至债台高筑,往往给家庭带来巨大灾难,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三)从法律制度方面看: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滞后,导致纠纷中出现的新问题难以解决
目前我国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6年《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9年《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地方经济的活跃度增强,民间借贷由生活性为主逐渐向经营性为主转化,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复杂性不断增强,既有金融法规和规章滞后于形势的发展,现有司法解释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显得力不从心,例如,如何处理“非法借贷”、“虚假诉讼”等问题。
三、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建议或者意见
从上文所述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和成因分析,不难看出民间借贷纠纷不是仅靠单个措施就能应对的个别社会问题,而是需要采取全方位、多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经济社会问题。我们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综合应对。
(一)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对借贷事实的认定要注意把握证据规则与职权调查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是查明事实和必要补充手段,不能简单机械地对表面证据审查。对于有调查可能的,尤其是有疑点的借款事实,应“穷尽”可能的途径进行细致审查,力争发现或接近客观真实。同时,要注意案件释明和适当的诉讼指导。总之,应将督促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依职权调查结合起来,发挥好法院调查在事实查明中的补充作用,尽量做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接近甚至一致,注意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赌债”、“虚假诉讼”等情形。此外,对关联案件处理,要注意证据把握标准的一致性,防止同案不同判情况发生,必要时,及时报上级法院统一认定标准。
(二)慎重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
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走私犯罪以及其他相关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纠纷,笔者认为,应坚持先刑后民和刑民分立原则处理。对于程序问题,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不同情况,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予以处理。同时,在注意积极与公安部门做好沟通协调以及移送衔接工作,妥善正理此类纠纷。
(三)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司法机关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法院应当通过审判职能的行使,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防范非法集资、借贷等引发的风险,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和政府部门通报,加强金融政策的宣传,共同防范不规范或非法民间借贷引发不安定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