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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
——以防城港市两级法院医疗纠纷审判实践为视角
作者: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汉奇  发布时间:2014-10-29 10:14:5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大幅度增加,社会矛盾日趋凸显,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医院、病患无法回避的棘手问题。为充分了解防城港市当前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摸清医疗纠纷案件审判规律,笔者搜集整理2009年至2014年上半年期间防城港两级法院审结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48件,其中一审31件,二审17件,进行了专门的调研和统计分析。

  一、防城港法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一)一审案件分布情况及上诉情况

  防城港市所辖四个基层法院,一审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差距悬殊。2009年至2014年上半年期间,一审共审结31件案件,其中东兴市人民法院有2件,占6.5%,其中上诉1件,上诉率为50%;港口区人民法院有6件,占19.4%,其中上诉2件,上诉率为33.3%;上思县人民法院9件,占29%,其中上诉3件,上诉率为33.3%;防城区人民法院14件,占45.1%,其中上诉9件,上诉率为64.3%。(如图1、表一所示)

各基层法院审结一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上诉情况 (表一)

法院 防城 港口 上思 东兴

审结 14 6 9 2

上诉 9 2 3 1

上诉率 64.29% 33.33% 33.33% 50%

  (二)一二审案件审理时限

  一审31份判决中,审理时限(含扣除、中止、延长审限)在3个月内的8件,3个月至6个月的8件,6个月至一年的为11件,一年至两年的为3件,两年以上的为1件(如图2所示)。二审17份判决中,全部在3个月的审限内结案,没有一件超过审限或延长审限结案。

  (三)一二审案件结案方式

  一审审结的31件案件中,撤诉7件,撤诉率达到22.58%,调解2件,调解率仅6.45%,判决22件,占70.97%,其中上诉14件,上诉率达到63.64%(如图3所示)。一审调解的2件案件中,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分别为19.15万元和45.44万元,调解赔偿的金额分别为7.5万元和5万元。

  二审审结的17件案件中,判决维持的12件,维持率为70.58%,调解2件,调解率为11.76%,改判2件,改判率为11.76%,改判原因均是一审认定医方承担医疗过错责任比例过高;发回重审1件,发回重审率为5.88%(如图4所示)。二审调解的2件案件中,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分别为35.2万元和10.6万元,调解达成的赔偿金额分别为1.2万元和1.5万元,患方让步巨大。

  (四)患方的医疗损害结果

  一审31件案件中,患者死亡的17件,占案件总数的54.8%,变成植物人的1件,占案件总数的3.2%,伤口反复感染的1件,占案件总数的3.2%,术后体内遗留异物的2件,占案件总数的6.5%,术后引发并发症的1件,占案件总数的3.2%,造成八级伤残的1件,占案件总数的3.2%,其余8件因调解及撤诉结案,裁判文书上没有说明患者的医疗损害结果,占案件总数的25.8%。(如图5所示)

   (五)患方诉讼请求情况

  一审31件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载有明确诉讼请求的有24件,由于医疗损害结果不同,患方的请求医方赔偿的金额及法院判决支持的数额都存在巨大差距,请求赔偿金额最高的达100万元,最低的请求5.1万元。判决医方赔偿的金额最高的达37.6万元,最低的仅0.5万元。请求赔偿总额为825.9万元,法院判决支持及调解达成的赔偿总额为142.3万元,诉讼请求支持率为17.2%。

  上述有明确诉讼请求的24件案件中,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20件,占83.3%,请求数额最高为10万,最低为1万;一审判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有7件,占请求案件数的29.2%;金额方面法院判决最高支持2万元,最低支持0.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总额为99.32万元,法院判决支持及达成调解的精神抚慰金总额为8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支持率仅为8.1%。

  (六)患方完全败诉率

  笔者认为,患方与医方达成调解的案件,因患方的部分诉讼请求已得到满足,故调解的案件数应归入部分胜诉的案件中,而患方申请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因患方的诉讼请求完全没有得到满足,故撤诉的案件应当归入患方完全败诉的案件中。因此,患方完全败诉率=法院判决驳回患方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件数 撤诉案件/医疗纠纷案件总数。

  一审31件案件中,判决驳回患方诉讼请求的有9件,撤诉7件,故一审患方完全败诉率为(9 7)÷31=51.6%。二审17件案件中,有12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扣除其中的一件是医方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故二审患者完全败诉率为(12-1)÷17=64.7%。

  (七)医方的构成情况

  一审31件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医方构成情况为:市级人民医院的有16件,占51.6%,区县级医院的有9件,占29%,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有1件,占3.2%,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有1件,占3.2%,乡镇卫生院的有1件,占3.2%,私人诊所医生的有2件,占6.5%,退休医生私自接诊的有1件,占3.2%。(如图6所示)

   (八)医患双方委托代理人身份情况

  一审31件案件中,患方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21件,占67.7%,委托代理人为患者家属以外的公民的6件,占19.4%,仅由患者及其家属出庭参加诉讼的4件,占12.9%。医方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或专职法律顾问的24件,占77.4%,委托代理人仅为单位领导或医务人员的5件,占16.1%,委托公民代理的2件,占6.5%。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医方为区县级及以上医院的有25件,其委托代理人由律师或法律顾问外加单位领导或医务人员共同构成的有17件,占医方为区县级及以上医院案件总数的68%。

  (九)医学鉴定的情况

  在笔者搜集的31份一审裁判文书中,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13件,占41.9%,其中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两次(含)以上的7件,占22.6%;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但因死者未尸检或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申请的7件,占22.6%。

  二、防城港法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特点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防城港法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医疗纠纷案件数量与当地医疗水平紧密相关

  防城港市所辖四个区县基层法院,一审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差距悬殊,这与法院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及当地的医疗水平密切相关。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占全市此类案件的45.1%,原因在于代表防城港市最高医疗技术水平的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和防城港市中医医院均位于防城区内,从港口区到上述两家医院不足23公里,从东兴市到防城区也仅仅55公里,一般身患重病的患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会优先选择到上述两家医院就医,而两家医院共14次成为被告,远远多于其他医疗机构。上思县医疗纠纷案件达9件,原因是上思县地处十万大山腹地,幅员广阔,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距离周边医疗水平较高的南宁市、钦州市、防城港市防城区路途遥远,当地患者一般选择就近医治,而当地有限医疗技术水平导致医疗纠纷频发。

  (二)当事人聘请律师比例高

  61.3%的患方聘请律师做委托代理人,74.2%的医方聘请律师或专职法律顾问做委托代理人,区县级及区县级以上医院中68%选择由律师(法律顾问)外加单位领导或医务人员联合方式参与诉讼,这是由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决定的,也有利于医方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充分阐明有关医学方面的专业性问题。

  (三)医疗鉴定结论决定判决结果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认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由专业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的判决也往往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结论作出判断。在判决医疗机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13件案件中,患方均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且鉴定结论均认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在患方全部败诉的所有一二审案件中,皆因死者没有尸检鉴定机构不予受理鉴定申请,或鉴定结论认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从而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方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而判决患方败诉。

  三、防城港法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防城港法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状况整体表现良好,一审案件90%均能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审结,仅3件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二审案件100%在审限内审结。一审上诉率虽达到45.2%,但仅2件改判,改判率为11.76%,有1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率为5.9%。

  但在审判过程中亦存在以下问题,有待改进。

  (一)在审判过程中没有保持中立,存在同情甚至偏袒患方的情况

  二审2件案件改判,原因是一审在确定医方的过错责任比例时明显偏向于患方,二审判决对此进行了调整。“同情弱者并不代表正义”,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一定要保持中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二)审判人员没有及时学习掌握法律修订情况,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审1件案件发回重审,原因是一审原告(患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在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径直将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这反应出基层法院审判人员对法律新修订的情况没有及时学习和掌握,以致出现这一严重的程序错误。

  (三)应继续加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和判后答疑工作

  一审患方诉讼请求支持率仅为17.2%,一审患方完全败诉率为51.6%,反映出患方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往往缺乏理性,提出诉讼请求时容易出现“狮子大开口”的情形。一二审调解的4件案件中,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分别为19.15万元、45.44万元、35.2万元和10.6万元,调解赔偿的金额分别为7.5万元、5万元、1.2万元和1.5万元,分别占诉讼请求数额的39.2%、11%、3.4%和14.2%,诉讼请求数额与调解赔偿的数额差距巨大。上述数据表明,虽然医患双方分歧很大,矛盾难以调和,但仍有调解可能,患方让步的空间是非常大的,对此建议一二审法院可以充分利用不利于患方的医疗鉴定结论加强对案件的调解力度。

  一审上诉率高达45.2%,说明患方对一审作出的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很小比例的过错责任的判决结果难以接受,即便患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仍要上诉。这需要审判人员加强“判前析法、判后答疑”工作,加强与患方的沟通交流,争取做到当事人输赢皆服,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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