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曾经是一个法制渊源悠久,法制文化博大精深的封建制国家。自从人类社会开始,发展了部落氏族,随后创建了国家,法从无到有,从简陋到完善,从野蛮到文明,一步一步地迈上历史的舞台,主宰着这泱泱大国的几千年的法律发展。而在法律发展中,最为核心的是法思想的发展,正是一个又一个法思想经久不衰的出现、发展、繁荣昌盛,衍生了一个时代又一个时代的法律文明,开创了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历史文明,为现如今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在这些法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中,对我国社会法律、政权制度、文化意识形态影响最深刻的要数儒家的法思想。从孔子创建儒家学派开始,经过孟子、荀子的补充发展,随后到汉代的董仲舒的完善,儒家的法学思想在我国封建统治着起着不可抹杀的历史作用,这一个过程也是儒家法思想的正统地位的逐步确立的过程,展示了儒家法思想对社会发展的主导作用,尤其是对当朝的法律制度的主导作用。时至如今,儒家法思想的地位根深蒂固,不可动摇,仍然以十足的精气神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法律体系、政权制度、经济领域、社会文化等,以其强大的力量影响着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本文试从儒家法思想的主要精髓出发,探讨研究儒家法思想在渗透我国法律体系、政权制度、经济领域、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突出作用,从而分析得出儒家法思想在当今社会的时代价值。
一、儒家法思想的主要精髓
在儒家法思想中,主要代表人物有孔子、孟子、荀子和董仲舒四人。在这四人中,对儒家法思想起到比较大的促进和发展完善作用的是孔子和董仲舒,孔子是创始人,董仲舒是将儒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归纳合一,形成完善的儒家法思想体系,儒家法思想在唐代得到空前发展。而孟子和荀子将儒家法思想进一步糅合发展,丰富了整个儒家法思想的内容。
孔子的儒家法思想主要是礼治、德治、人治,其中礼治的核心思想是“仁者、爱人”,在礼治思想中,强调“仁”,礼是一种伦理规范和制度,仁是一种伦理观念和品德。一方面,用道德的力量来促进和约束人民遵守周礼,另一方面用周礼的力量来强制仁德,二者互为因果关系,维系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制度。在德治思想中,孔子主张重视民众的思想,重视教化,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教;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恤刑慎杀;此外,孔子还主张平息争讼的思想。人治思想在立法、司法中的表现,一是“人存政举”,由圣贤治国立法,国家政事的兴废,取决于当权者的贤明与否;二是“身政令行”,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立法。从孔子的儒家思想可以看出,儒家法思想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推崇礼治,主张“为国以礼”;二是重视德治,主张“为政以德”;三是强调人治,主张“为政在人”。在孔子这三种儒“治”思想中,要注意进行两面分析看待,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研究,不能以偏概全,或者是一味迎合运用。孔子的三种儒“治”思想构筑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为古代伦理主义的法律文化奠定了基础,并奠定了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使其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长期居于统治地位。
当儒家法思想随着历史时空的转变,发展到汉代的时候,董仲舒继承了先秦的天命思想,又吸取了阴阳五行的理论,创造了“天人合一”的神学体系。其中在董仲舒的儒家思想对后世影响最为大的是“春秋决狱”,直至现今,法学界一种对董仲舒创造的“春秋决狱”津津乐道,并对后世的立法以及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依据翟同祖先生的看法,法律儒家化经历了西汉的“精义决狱”,东汉“以经解律”,魏晋“以礼入律”而达成于北魏北齐,定鼎于唐的“一准乎礼”,垂于后世,其实质是“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以礼入法,是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符合法家所拟定的法律的问题。”
二、儒家法思想的时代价值
(一)儒家法思想对法律制度创立及稳固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在某些局部领域甚至出现同化的作用。
在儒家法思想文化中,一直倡导“礼治、德治、人治”,在法律文化上表现为恤刑慎杀,宽严相济。这对我国刑法立法产生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刑法的主要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责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这些原则确立,并且根据这些原则确立的刑法条文,所受的影响可以从儒家法思想的内容而衍生而来。德治要求恤刑慎杀,所以在当代的刑法中才会出现这些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并且,恤刑慎杀最主要体现在对待死刑的慎重使用。目前,在世界各国,一致呼吁要减少甚至废除死刑,这也体现了儒家法思想对时代的价值不仅局限于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中国大地上,甚至传播到了世界各国。在我国,虽然现在没有废除死刑,但是随着最高法刑法修正案的出台以及学术界各法学家的倡导,法官在审理死刑案件中,要非常严格、谨慎地运用死刑制度,法律条文对死刑的运用也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规范了死刑的操作程序,这体现了儒家法思想在慎杀、少杀、甚至是不杀所起的积极促进作用。
在儒家法思想中,主张“先教后诛”,重视教化,坚持德教能使人仁。在今天的司法制度中,特别体现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帮教回访制度中,特别是在挽救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领域中。根据儒家法的这一思想,法院确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专门审判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并且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中,专门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审判的若干规定,在刑事法律条文中,规定未成年人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在判后,法院特别注重对未成年的帮教回访制度,专门派法官回访,进一步教育未成年人,帮助积极悔改,重新回归社会。这虽然不是儒家法思想的直接作用力产生的时代价值,但这也是经过儒家法思想渗透而扩散,从而产生出了各种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各种法的价值,对当今社会的产生了积极的进取作用。
此外,在儒家法思想的引导下,儒家法思想的当代价值还体现在刑法条文对老年人的规定这一领域中。儒家法思想,自秦以来,就有对年老的人犯罪可以适当赦免的制度存在。在现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一是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些条文的规定,折射出了儒家法思想对现代刑法在老年人犯罪的最大奉献,体现出中华民族传统以来尊老爱幼,保护老人的优良传统。
(二)儒家法思想对审判制度的模式的发展、灵活运用产生的积极的促进作用。
由于受儒家法思想的影响,我国自古以来,就建立以一套以儒家法思想的指导或者潜在影响因素的审判模式,被日本著名学者棚赖孝雄称为“情境性审判模式”。在我国源远流长的审判方式长河中,从皋陶审判的神明裁判方法到周司寇的“三刺”、“五听”裁判方法,从孔子的“仁恕论刑”的裁判方法到李悝的战时“射讼”裁判方法,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方法到狄仁杰的“断狱如流”(速裁)裁判方法,从宋慈的实证检验裁判方法到海瑞的“救弊”裁判方法,发到为马锡五的巡回“亲民”裁判方法以及以宋鱼水的“胜败皆服”裁判方法等审判模式,这些从我国古代直至现代著名的审判方式,无一不显示了我国审判制度的进步与文明,并凸显了儒家法思想在这些审判模式所起到的影响力。在如今的司法审判中,一直追求案结事了人和,这与儒家法思想的宗旨与内容是存在惊人的雷同的。并且在追求这种目的的过程中,司法审判尤其注重调解结案,从马锡五的审判模式到宋鱼水的审判模式,都是建立在儒家法思想的潜在影响力下的。在法院审判中,法院非常注重调解结案,建立小额速裁制度,把这些作为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也是儒家法思想中“无讼”理念中所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三)儒家法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公职人员的品德具有深厚的影响力。
儒家法思想中的“人治”,主张君主要贤明,治国者要有贤德仁爱之心。目前,自党的十八届三种全会召开以来,我国各个领域正在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特别中央的八项规定的出台,对政府官员、公职人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些要求集中体现在公职人员的职责、待遇等各方面,强调公职人员的清廉、为民、务实,这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公职人员的品德起到了潜在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可以说是德治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人治中治国者应当贤明的要求。只不过,根据现在的时代背景,将这个治国者的范围扩展到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要求公职人员秉公执法,以人文本,切实为群众为人民办事,这符合人治的要求。
(四)儒家法思想对我国传统文化具有长久的历史发展力。
儒家法思想在当今的时代价值不仅仅体现在社会法律制度、政权体制中,还体现在社会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上。传统的儒家文化以礼、仁爱等教化思想为主线,影响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历史文化发展。从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的由来以及传承,从注重家族本位主义到尊师重道,从拜祭祖先等传统儒家文化形式的遵守到注重礼、义、廉、耻的道德修养等等,这些都是儒家法思想在社会传统文化的占领以及渗透,儒家法思想正在运用它的潜移默化的内在力指令着这些礼仪以及文化思潮的生生不息。这体现了儒家法思想的时代价值。
三、结语。
儒家法思想是一种特定社会所产生的历史文化,在我国各个时代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法制史发展进程中,它独挡一面,内涵深厚,形式多样,是中国法制史上浓稠的笔墨喷剂,描绘出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同时,它对当今社会的各个领域正在悄然的发挥着它固有的、深邃的时代价值,指引着社会向着更科学的里程前进。对于儒家法思想,我们不能只着重它有利的一面,还要学会将其不利的一面化整归零,适当运用,灵活处置,转化为法思想的精华,这样才能更加完美的体现它的当代价值。马克思曾说过,“任何一种街坊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儒家学派在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所倡导的思想体现了这种本质。而现如今,“我们的时代是一个不安和冷漠的时代,对这种不安和冷漠上不能用理性和情感来做系统的描述。”为此,希望我们的社会以法治为主向,以人文伦常为依托,逐渐走向一个社会与人权并重的时代,一个温暖、平和、稳定的法治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