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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官的价值取向与司法应对
作者: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丽莉  发布时间:2015-03-18 16:54:37 打印 字号: | |

摘要:

法官本身是一个高尚的职业,掌握着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力,与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和诉求息息相关,有时候更是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自由和生命,手中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法官群体的价值取向对于一个国家或者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处理不好这个价值判断,那么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将是一个幌子。做一名法官不能是披着羊皮的狼,处处与民众为难。本文试从研究当代法官的价值取向出发,分析当代法官价值取向之现状与困惑,彰显法官价值取向的特征,仔细考虑法官价值取向的不要醒,从而为当代法官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与选择作出一定的实证分析,为实现我国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律终极目标提供主体基础。全文共5187

关键字:法官  价值取向  考证  考量  司法应对

 

以下正文:

 

    一、前言

    价值取向是关于价值的取向,是指某一主体对客观事物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选择。通俗来讲,就是人民对于各种社会现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的判断,是一种具有客观性认识的活动。法官的价值取向是指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对司法活动的一种客观认知。法官的价值取向结果依法官这个单个群体的特点而转移,结果是否正确,取决于每一个法官自身的相关智识、素养、立场、世界观,特别是该名法官价值观的制约。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制度设计,法律追求的是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信力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了时下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法官,是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的主体,是发挥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裁判的主体。法官的价值取向与选择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职业约束,更是法官这个庞大的司法群体所应恪守的行为准则,是体现整个司法公信力的决策者。法官肩负着实施法律职责的司法审判工作,法官的使命是从法律规范中找出蕴含于其中的公平正义,再将这些公平正义贯穿于所审理所判决的每一个个案,这是法官价值判断的最低的要求。这些都是法官对于司法活动的价值取向,从广义上来讲,法官的价值取向更是法官个体对于人生观、世界观的认知和处理。总之,无论是法官的司法审判中的价值取向还是来源于对人生观、世界观、职业荣辱感的认知和处理都是法官价值取向的内容,影响和制约着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对整个司法公信力起到阻碍或者推进作用。法官要将隐藏在法律之中的价值目标、价值要求发掘展现出来,不是按照简单的逻辑推理方法就可以得出来的,即使一个法官掌握了基本逻辑判断方法,如果没有恪守司法中立以及发挥司法能动的价值取向,那么是不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终极目标的,因为审判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法官的价值取向与法官司法能力相互交替甚至同步进行的过程。为此,树立良好的法官价值取向对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这个终极目标至关重要。

二、流失:当代法官价值取向之现状考察

案例:

1.201382日,网上一段上海法官集体嫖娼的视频传遍了全国各个角落。201386日,上海市纪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和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对上海市高院法官陈雪明等夜总会娱乐事件作出严肃处理,相关参与法官被开除党籍,提请开除公籍。

2.20131212日,网上视频爆出湖北省高院刑三庭庭长张军与一名外单位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3.201447日,因为停车位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院民事第二庭副庭长黎泰军与阳光果香小区保安谭某发生纠纷,随打伤保安头部和腹部。据小区保安队队长鸿俊富表示,这已是黎泰军第四次殴打保安。

4.201410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安生公出期间死亡。据公安机关调查,徐安生随身携带多种抗抑郁治疗药物,排除他杀,倾向于自缢身亡。

近两年来,社会频频传出各地法官的丑闻或者不符合一个法官该有的行为,使法官整个群体蒙上一群污垢,被社会公民评头论足,指手画脚,一方面降低了法官职业群体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重创了法官神圣的形象,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甚至诱发了许多民众对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怀疑,有民众指出法官的这些行为令法律失去尊严、司法蒙羞、正义受损。在这些不光明的行为中,有的是法官的职业修养问题,有的是法官个人的人品问题,有的是受到社会上糖衣炮弹的攻击逐渐沦落,有的是法官的职业压力问题。虽然这些法官的行为都是事出有因,但是若是这些法官平时价值取向正确,洁身自好,又怎会违法乱纪?若是法官能保持一个良好的心理状态,在面对强大的司法压力或者外界压力时,又岂会心理不健康长期服用抗抑郁治疗药物,最终走向死亡?这些法官的事件表明,当前的法官群众正处于一种价值取向混乱,职业道德涣散,生存压力困惑的水深火热之中。法律公平正义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屏障,法官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对行使法官的司法权起着一定的引导作用。价值取向正确了,法官行使司法权就是司法公正,否则就是司法腐败,司法混乱。法官的价值取向混乱,违法违纪,比其他人影响更坏。法官是正义的守护者,按照现代职业伦理道德要求,身为法官意味着私人生活受到诸多限制,谨慎出入社交场合,甚至要与亲友保持适当的距离。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官法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都对法官提出了职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八个不准”中规定“不准吃请受礼”,“维护司法形象”被《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专门辟章规定。但是在这些三申五令之下,仍有不少的法官罔置国法党纪,违规犯科者甚至是知法犯法,嫖娼、打人、滥用手中的司法权胡作非为等等现象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如果法官的价值取向得不到升华,思想得不到升华,在法官装饰下的司法工作也如一丘之貉,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考量:法官价值取向之必要性

自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在经世治国的历史舞台上用破釜沉舟的决心以及铿锵有力的改革措施正在推动新中国的新一轮发展,时代正处于东风浩荡千帆竞的时刻,社会正朝着一个文明的现代化方向进程,新的时代发展,新的社会变革,新的历史使命等等一系列问题跃然纸上,在这样一个破旧立新、时代交替的改革时代,司法改革是一种大势所趋。在这样的大环境大时代北京下,法官价值取向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当前中国,利益格局、舆论生态纷繁复杂,法官的价值

取向以至关重要。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从王书金案到李某某案,无不显示出社会对典型个案的关注,作为行使司法权力的法官,也吸引着远超出法律限度的民众的殷殷期待的复杂目光。作为法律事实的判断和各方利益的裁量者,如何让自己的价值取向不脱离司法公正,不脱离民众利益诉求,这既是身为法官的巨大社会压力,也需要法官建立一个健康稳定的价值取向。同一项法律规范,遵循不同的价值取向,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论和审判效果。

     (一)法官的价值取向是司法的精神磁石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同时也是法官的价值取向的追求。不能简单的看待法官的价值取向。在司法追求公正的同时,法官的价值取向在司法公正过程中起到一种精神磁石的作用。法谚有云,对司法裁决的尊重,有赖于公众对法官正值和独立的信心。审理和判决时司法审判工作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法官对世事的认定最能体现司法的本质。法官的责任是判断是非曲直,依法作出裁断。既然如此,法官在整个案件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影响法官断案裁决的因素是什么?是法官的内心价值判断,而指引法官内心价值判断的决定性因素恰是法官的价值取向。如果法官的价值取向发生偏差,整天就是喝酒嫖娼或者打人,满脑子都是社会引发的污垢,那么将无法发挥法官正确的价值取向。例如在李昌奎案件中,就出现反复的裁判结果。这就是一个法官价值取向不断循环,不做纠结的历史过程。从本质上而言,法官可以做出独立的司法判断的,并不需要其他社会因素的干扰。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法官的价值取向是指引法官的判断的精神磁石。司法裁判本身就是一项需要知识积累和专业训练的技术[1],法官不仅仅需要这两项司法技术,还需要醇厚的价值取向。没有明确的价值取向的法官是一定不会有公正的价值判断的,没有公正的价值判断,就难以实现公正的司法活动。

(二)法官的价值取向是实现实质性公平正义的需要

 在一定意义上,法治更对地强调遵守法律正义的重要性,强调法官对法律适用、法律事实的推理。法官是主宰司法审判的主体,正确的法官价值取向具有确定性、稳定性、统一性和高尚性以及职业道德性。法官的价值取向还传承着司法活动的效率、平等、民主等重要价值。然而法官的价值取向也存在着不稳定,会波涛起伏,因为人性的复杂,人性的贪婪,要法官做到绝对意义上的价值取向是很难的。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各种现象,特别是社会上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等,仅仅凭法官的良好的职业品德是不能保障法官的价值取向的。对于那些腐烂的社会现象要坚决抵制,对于那些表面上富丽堂皇的灰色现象,要进行法官价值取向的公平正义的考量。总之,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调节器,必须树立反映司法需求的价值取向,树立反映司法实质性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就法官而言,理想的价值取向模式,是将法官的价值取向运用于具体个案当中。然而,理想和现实总是有差距的,并不是每一个法官都会穷尽正确的价值取向来实现司法实质性公平正义。法官毕竟是人,首先是作为一个情感动物存在于这个世界的,七情六欲在所难免。尽管在运用法官价值取向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法官不能以此作为借口,法官需要根据社会的现实需要,合乎正义地适用法律,权衡各种价值因素,从符合客观实际和公平正义出发,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2]。特特别是在科技创新、文化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况下,法官要面对新情况、介入新领域、满足新要求,更需要法官筑牢提升本身的价值取向,不断实现司法活动实质性的公平正义,为我国良好的法治环境发展贡献一己之力。

四、规划:法官价值取向之司法应对

2013年和2014年分别召开了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分别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标志着当代中国迎来了一个法治的新时代,法治梦将不再是一个虚无飘渺的幌子,将从社会各个形态渗入司法工作,新一轮的法治社会变革将不再是遥不可及。围绕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的一系列举措如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司法改革内容随着最高人民法院201479日颁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在全国各级法院全面铺开。法官改革也是现时代的一种趋势。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包含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要和合理的法律论证两个构成要件,如果仅仅在结果上符合舆论的期望,却没有进行合理的法律论证,就会引起新的法律理解上混乱并最终损害司法的权威[3]。那么,在法官改革这个浪潮下,法官如何树立正确的司法价值取向?对于法官工作生活上带来的负面影响将如何实现司法应对,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法官的价值取向流失的最大特征是法官价值取向各要素之间的内在性失和和实现司法活动实质性公平正义的外向性冲突。因此,遵循法官内心的道德理念,消弭法官价值取向的内向性失和和司法活动实质性公平正义的外向性冲突,是树立法官正确、与时俱进的价值取向的和谐因素,是治理法官价值取向偏离轨道,信仰缺失的有效途径。

首先,法官的价值取向应内化于心。要强化法官价值取向的政治性,补强法官价值取向的方向力。强化法官的价值取向的政治性是指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所追求的司法价值取向一定要求与社会人民等其他主体追求的价值取向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不能偏离国家和党的政治要求,不能脱离人民群众合法的利益要求。弘扬正确的价值取向可以促进司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唯有如此,法官的价值取向才会体现出应有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才不会发生方向性偏差。

其次,法官的价值取向应固化于制度。正确的法官价值取向是司法活动和谐的先导,但正确的价值取向不能仅仅依靠作为个体的法官内心的职业道得和社会伦理纲常。建立健全法官价值取向的制度比法官单个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更具有稳定和统一性。

第三,法官的价值取向应外化于形。法官价值取向的有无和方向最终体现在司法活动的实质性公平正义上。法官的价值取向是直接展示司法公信力的理念,是直接展示司法活动公平正义的塑造力,直接决定司法活动是否可以赢得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服和认同[4]。因此使法官的价值取向外化于形就成为当前应对法官价值缺失的关键因素。一方面要提升法官的司法情理感受能力,能够运用司法思维感受社会人情和千姿万态。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应当运用正确的价值取向感受个案人情,体会当事人的纠纷形成的心情和难处。另一方面,要提升法官的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不仅仅表现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还应反映在法官的言行举止、社交场合中。要时刻记住自己的法官身份和职业使命感,保持法官中立,保护好法官神圣的司法形象。

五、结语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许多重要论断的改变体现了我们把依法治国同依法执政相统一、把党的领导与推进法治相统一提供了理念指引。对法官而言,良好的价值取向是法治改革的助推力,法官应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作为社会公正的守门人,不管当事人是达官显贵还是贩夫走卒,法官的价值取向都应是一致的,法官应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秉持更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严守法律公正的大门。

   

 

 

 

 

    



[1] 袁博:“论民意的心理特征与司法应对”,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期,第108页。

[2] 钱海玲:“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价值判断与选择”,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8期,第73页。

[3] 于晓青:“司法裁判中的法理与民意”,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5期。

[4] 王小林:“流失与补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文化之路”,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8期,第76页。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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