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防城港市某村民小组因不服被告某市海洋局于1994年4月1日颁发的《海域使用证》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的起诉的行政裁定。经查明,1994年4月1日被告某市海洋局的前身某市海洋管理办公室向该市海洋科技开发中心颁发了《海域使用证》,使用海域面积为758亩,使用期限从1994年4月1日起,至2044年4月1日止,使用海域地理座标为东经108°32′,北纬21°41′。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结合本案,自被告作出发放海域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之日至原告提出行政诉讼申请时已超出20年,加之原告无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及其他正当理由,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原告已不再具有诉权。此外,本案原告方认为行政机关确认海域使用权的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遂依法作出驳回原告防城港市某村民小组的起诉的行政裁定。
【法官有话说】
本案是关于行政诉权的典型案件。行政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但须指出,行政诉权的的行使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从而将那些不必通过诉讼或者通过诉讼无法解决的行政争议过滤掉。如本案所诉行政行为已明显超过了法定的最长保护期二十年,即原告就丧失了诉权,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不保护权益上的懒惰者。此外本案系行政机关海域使用权行政确权,系法律上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即未经行政复议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和起诉期限,才能予以立案审理。今年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但这并不等于法院对任何一个起诉都无需进行必要的审查,更不是必须照单全收。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超过起诉期限,以及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诉请事项的起诉,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