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防城港法官温馨提示:行使权利需及时

作者: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栾彩云 李启宁  发布时间:2016-06-03 16:53:39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法律不保护懒惰的人。大家看看下面的案例就明白了。

2013年12月2日晚,韩某及其儿子、妻子与陈某及其亲友因租金问题产生争执,后发生扭打,造成韩某被打伤。次日。韩某进入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2月6日出院。韩某于2015年1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交诉讼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韩某被打伤入院治疗,并于2013年12月6日出院。此时,韩某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限自该日起算为宜,且无其他中止、中断的情形,故诉讼时效期间从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但韩某直至2015年1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时效已过,韩某已经失去了胜诉权。

法官温馨提示: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一定要及时行使权利,不然就会失去胜诉权了。

责任编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栾彩云 李启宁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网防城港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