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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A级通缉犯郑有斌武装运输贩卖毒品团伙受审

作者: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凰汇 陈之焱  发布时间:2016-06-15 09:04:08 打印 字号: | |
  • 庭审现场
  • 14名被告人受审
  • 曾被公安部列为A级通缉犯的被告人郑有斌受审

高速公路上飙车运毒、劫持人质、持枪与警察对峙、劫车、越狱,“4·28”特大武装运输贩卖毒品案已经告破,6月13日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包括曾被公安部列为A级通缉犯的郑有斌在内的14名被告人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郑有斌、吴荣明前往广东省东莞市联系购买毒品。同年5月3日,被告人郑有坤在东莞市麻涌镇从上家“雷哥”(未到案)处拿到10包毒品“冰毒”,后搭载被告人何宝源、李如杰一起前往广州市花都区,从上家“源哥”(未到案)处拿到50包毒品“摇头丸”,并将毒品转移至被告人阮雪斌等人驾驶的锐志车上。阮雪斌与何宝源各持一支手枪驾驶锐志小驾车押运毒品开往广西方向,郑有斌、吴荣明、张锦锋则驾驶一辆凯美瑞小驾车负责指挥和探路望风。

当日,该凯美瑞小轿车开到防城区丹竹江郑有斌家时,吴荣明、张锦锋被民警当场抓获,郑有斌逃脱并在被告人颜东的帮助下逃走。郑有坤及阮雪斌等人于当日12时在广西钦州市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锐志小轿车上搜出10包毒品“冰毒”,净重9952克,搜出50包毒品“摇头丸”,净重14827.3克,并搜出手枪两支,子弹18发。

郑有斌逃脱抓捕后,潜逃到钦州市租了一套房用于藏匿。同年6月17日,郑有斌指示被告人黄永钦带一些毒品给他吸食,当日15时许,黄永钦在钦州市一家汽车美容店门口被布控的民警抓获,从其驾驶的奥德赛汽车内搜出两小袋“冰毒”,净重19.5克。郑有斌为抗拒抓捕,持枪挟持其女友黄某作为人质与民警对峙,并与警察发生枪战。随后,其挟持黄某坐上一辆他人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并驾驶该车迅速逃离现场,开出钦州市区数十公里后将车丢弃于路边。

同年6月19日,郑有斌潜逃至广西东兴市,在长湖村一带藏匿,并找到杨庆涛引领其抄小路避开了公安机关的围捕。

同年6月26日凌晨,郑有斌逃到钦州一宾馆,当日5时许,在警察查房时郑有斌离开宾馆,驾驶一辆凯美瑞小车开往南宁,当行驶至大塘服务区路段在路边休息时被民警抓获。从郑有斌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冰毒”1小袋,净重3.2克,搜出“摇头丸”1小袋,净重1.1克,并搜出手枪一支、子弹六发。

同年7月11日,郑有斌在被羁押于看守所期间,鼓动同仓在押人员罗剑、梁胜荣(均另案处理)一同脱逃。当晚,三人见机挟持了在押人员曹某实施脱逃,在逃出监仓至通道时被值班民警及武警发现并制止。

起诉书中显示,郑有斌1982出生于广西防城港,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有斌明知是毒品仍贩卖、武装掩护运输,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情节严重,为抗拒抓捕挟持他人为人质并盗开他人车辆逃跑,在羁押期间脱逃,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绑架罪,盗窃罪,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郑有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是累犯,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其余13名被告人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窝藏罪等罪名被提起公诉。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及被告人众多,预计庭审将进行三天。法院将在庭审结束后,择日另行宣判。

责任编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凰汇 陈之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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