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思县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有关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以预防为主,严打和惩戒教育并举,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平安建设作出了贡献。
“瘾君子”毒品再犯受重罚
2015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接到吸毒人员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即来到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延长线银晟花园小区附近,分别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岳某、王某海洛因各0.1克。
交易完毕后,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搜获人民币100元、移动电话1台、海洛因2.6克,在其身旁查获摩托车1辆;从岳某手上搜获移动电话1台、海洛因0.1克;从王某手上搜获海洛因0.1克。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损害他人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类罪行,属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速递:
贩卖,是指以流通为目的且行为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有偿的转让所有权。在正确认定贩卖含义的基础上,所谓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侵害的犯罪对象是毒品。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具体行为方式主要有:(1)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毒品,从中牟利的;(2)有偿提供毒品供他人吸食、注射的;(3)赊购毒品进行销售的;(4)介绍贩毒从中牟利的;(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等等。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
案例中提到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冰毒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以“持有”为核心内容的客观方面具有三个特征:违法性、持有性、数量性。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种相较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轻的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具有非常重要的补充性作用。作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派生犯罪,它在完成打击毒品犯罪、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男子开房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2015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上思县思阳镇团结路某商务宾馆登记入住309号房,后黄某携带冰毒来到该房间并在房间内制作吸毒器具,与房间内的杨某一起吸食毒品。次日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将在309房内的王某、黄某、杨某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依法扣押了9张锡纸、6根吸管等用于吸食毒品的物品。经现场毒品尿样检测,黄某、杨某的检测结果苯丙胺类均呈阳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律速递:
以上案例中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定,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招徕、收留他人来该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目前,我国对毒品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其具体的法律条文是第347条至第357条,这11个条文一共规定了12个具体罪名。毒品犯罪是世界公害之一,严刑禁毒是很多国家的立法态度,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也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
1.对毒品犯罪中危害最重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构成犯罪时没有毒品数量的限制,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刑法对毒品数量的计算,以查证属实的数量为标准,不以纯度折算。
3.确立了毒品犯罪附加适用财产刑的并科制。
4.确立了毒品犯罪特有的再犯从重处罚的制度。
禁毒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与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上思县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毒品犯罪高发势头。
2010-2015年上思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审理情况
年度 |
毒品案件(件/人) |
全部刑事案件(件/人) |
2010 |
15;15 |
145;209 |
2011 |
10;11 |
189;250 |
2012 |
33;36 |
227;308 |
2013 |
47;50 |
261;352 |
2014 |
38;45 |
227;343 |
2015 |
35;36 |
172;220 |
2016年以来,上思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6件,判处罪犯16人。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上思县人民法院全面加强以“禁毒法制宣传进校园”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广大青少年珍爱生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