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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放弃儿子监护权拒交抚养费 法官调解妥善化解抚养纠纷
作者: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凰汇 刘帅武  发布时间:2016-06-27 16:41:03 打印 字号: | |

离婚后,父亲以主动放弃儿子的监护权为由,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儿子不服,将父亲告上法院,6月23日,该起抚养纠纷案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妥善化解,父亲主动支付了抚养费。

张某与何某于1999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儿子小军(化名),可好景不长,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01年12月协议离婚,小军随母亲张某生活,并改成了母亲的姓。父亲何某在2002年1月至今,没有给过小军的抚养费,小军便将自己的亲生父亲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支付2002年1月至2009年12月抚养费每月500元,2010年1月至2015年6月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合计85200元,并从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1600元抚养费,付至小军能独立生活时止。

父亲何某辩称,根据当时双方签的离婚协议,孩子由张某抚养,自己没有足够的钱支付抚养费,当时已经一次性给了小军1万元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孩由女方抚养,并负担小孩的全部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用。由于男方不负担生活费及教育费用,因此约定被告对小孩没有监护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的职责,其父母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不享有监护权的条款无效。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小军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获法院支持,但因双方之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由张某负担,小军诉请的抚养费应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6日)起算。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被告的收入状况等实际情况,被告应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700元为宜,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小军和母亲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小军的代理人坚称要何某补给之前的抚养费。何某指出,小军是自己小孩,给生活费是应该的,但是张某一直不给他见儿子,他因为心淡所以才没有继续给生活费,按照之前的协议,他也无需给抚养费,他现在打点零工,每个月只有1000多元收入。

双方都有调解意向,但因为小军和母亲没有到庭,法官决定庭后再召集双方调解。

随后,法官重点做何某的思想工作,从亲情的角度跟他分析这些年来他在抚养小孩方面的缺失,以及张某一个人抚养的不易,并向他解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应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希望他能多尽父亲的责任,减轻他们母子的负担。何某逐渐被说动,主动作出了让步,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何某支付小军从2002年1月份至2015年7月份的抚养费1万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小军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调解书签完后,何某就当场支付了一万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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