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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刑事诉讼法 积极召开庭前会议

作者:港口区人民法院 刘延龄  发布时间:2016-06-30 16:29:10 打印 字号: | |

2016629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就受理的一起被告人吕某犯强奸罪的非法证据排除及调取证据申请召开了庭前会议,了解案件的侦查情况,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权。

    据了解,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在阅卷的过程中,怀疑被告人吕某在侦查期间有可能受到疲劳审讯等违法取证问题,就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调取证据申请。会议召集前,港口区法院就辩护人的申请向港口区人民检察院送达了申请书副本。会议开始后,控辩双方及合议庭共同观看了被告人吕某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现场及提取作案工具的录音录像,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经过合议庭的合议之后,决定驳回辩护人的申请。

    庭前会议制度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证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港口区人民法院积极回应辩护律师诉求,召开庭前会议,全面贯彻刑事诉讼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积极落实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诉讼要求。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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