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合同赔偿条款显失公平 开发商逾期办证有恃无恐 法院一审判定变更赔偿标准

作者:港口区人民法院 林芳羽 李明娟  发布时间:2016-07-08 16:31:50 打印 字号: | |

三年前因逾期交房被业主告上法庭,凭借合同签订的违约条款支付少许赔偿金后便案结事了。如今,该开发商再次因逾期办证与业主对薄公堂,手中拿着当初的合同条款欲故技重施。7月6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涉71户业主的房地产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一审判定合同赔偿条款显失公平,应依法合理变更赔偿标准。

2011年,某房地产开发商先后同71户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机关备案,并负责办理房产证。2013年5月,开发商将案涉商品房交付给业主使用,但至今仍未履行合同的办证义务。期间,部分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都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敷衍。2016年3月,71户业主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法庭上,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承认违约事实,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但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不应超过业主已付房款的1%。而原告业主则认为违约金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双方争执不休,互不让步。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法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主张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需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为前提,但案涉小区合同已对逾期办证违约金进行约定,因此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规定。而开发商主张按合同违约条款,即“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1%支付违约金”进行赔付。换言之,开发商无论何时为业主办理房产证,都只需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1%违约金,其违约责任不随违约时间的长短而发生变化。该条款并未起到督促开发商尽快履行办证义务以免承担更重违约责任的作用,也未能体现出违约责任应有的补偿性和惩罚性,更有违公平原则,故法院对被告提出的赔付标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被告的违约程度,酌定该案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赔付标准应当按照已付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据悉,该案涉小区共有600多户住户,按照新赔偿标准,该开发商有可能将面临超过2000万的违约赔偿。

     

责任编辑:黄琼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网防城港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