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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庭调解 民工当场拿钱

作者: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凰汇 栾彩云  发布时间:2016-07-14 17:01:34 打印 字号: | |
调解成功后,民工正在清数公司给予的5万元赔偿

“没想到我能在庭后马上拿到赔偿金,感谢法官,你们的办事效率太高了。”7月11日下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传出阵阵笑声,民工王某志拿着刚领到的5万元赔偿金,笑嘻嘻的对法官说。

该案中,防城港某公司在厂区内建有一铁棚,后被政府确认为违章建筑,并限期拆除。该公司遂雇请王某宇和王某志等人协助拆除铁棚,双方进行口头协商,完工后按每平方米7元的价款进行结算。

2015年3月20日早上,王某志等人来到该公司的厂区,由公司工作人员指挥进行拆除,公司动用了吊车、叉车等工具工作,王某志等人做小样的钢结构等工作。下午14时许,王某志在工作过程中,被一根倒下的钢管砸中腰背部,致受伤倒地。王某志受伤后,当即被送到东兴市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遵医嘱于当晚转送到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等损失共计92938.04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王某志等人没有切割焊接作业的资质,这次施工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购买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审判决认为,王某志及王某宇是该公司雇请的工人,该公司作为雇主对雇员的雇佣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公司安排王某志对铁棚进行拆除工作,致使王某志被钢管砸伤,是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志作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在施工拆除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事故后果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王某志自行承担30%的责任,该公司承担70%的责任,应向王某志赔偿65056.63元。

该公司不服,上诉称其仅与王某宇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由王某宇直接雇请工人,工人工资为王某宇发放,全部工人及工程建设现场、工程款领取均由王某宇操控。请求改判由王某宇赔偿王某志医疗费、医疗器具费等费用。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接到该案后,做了大量的前期调解工作,使得双方原本互相抵触的形势有所缓和,并逐渐达成调解意向。

7月11日的庭审中,法官再次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在得到双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法官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提出了调解方案。经过法官的释法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让步,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同意一次性赔付王某志5万元,并当场付清,双方当事人都满意而归。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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