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个红包,祝你以后顺顺利利!”7月21日,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调解室发生了这样奇怪的一幕,被告竟然突然给原告递来红包,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起因还要追溯到去年年底。2015年11月26日,项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沿东兴市滨海公路行驶,当行驶至一路口时与陈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并再次撞上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新车,该新车车主为何某。事故发生后,何某将其新车送去维修,经交警认定,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和陈某无责任。
何某将项某告上法院,请求判决项某赔偿其修车费10092元、折旧费38000元、交通费2240元。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项某没有为其货车投保,故原告何某在该次事故中的损失,应由项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经一审法院查明,何某新车损坏修理费为9669元,但其诉请的车辆折旧费,因无证据证实折旧的具体情况,法院不予支持。何某提供的交通费发票大部分是连号的,且是事后收集的,法院不予采信。故最终判决项某赔偿何某损失9669元。
项某不服,上诉称陈某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起因,由于陈某驾驶大型客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霸道行驶,才导致其紧靠道路右侧驾驶的货车紧急避让在没有适度的道路空间,人为技术不可挽回的条件下才刮碰了停放在弯道盲区的小轿车。另外,何某将无牌车辆在停放在弯道盲区,且不开双闪灯,应负相应责任。
案子的标的虽小,可主办法官栾彩云一点也没马虎。收到该案后,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法官先是在电话里分别和双方沟通,消除何某的抵触情绪,再耐心的做项某的思想工作。待双方都有了调解意向后,7月21日,法官遂召集双方到法院做进一步的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本地人,都会讲客家话,刚好主办法官栾彩云也是客家人,栾法官便用客家话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拉近双方距离,并最终促成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由项某一次性赔付给何某6000元,并当场付清,一审受理费何某承担,二审受理费项某承担。
签完调解协议后,项某当场给了何某6000元现金,何某数完钱后,项某突然递给他一个红包,里面装着当地人认为比较吉利的338元,项某表示自己撞到了何某的新车,希望通过一点心意表示歉意,并祝何某今后顺顺利利。何某接过红包,原本还在抱怨新车被撞很倒霉,这时脸上也露出了笑容,两人冰释前嫌。
至此,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纠纷在立案后不到一周的时间里,以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案,法官高效的办案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上诉人(一审被告)给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送红包,即是案结事了人和的有效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