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3日凌晨,广西防城港市一会所发生一起恶性枪击事件,导致2死4伤。2016年8月12日,该起故意杀人案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名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等罪名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卢某与被告人杨某、唐某等人在防城港市港口区 A娱乐会所喝酒期间,接到被害人张某的电话及信息,叫其到B娱乐会所喝酒。卢某认为张某此举系对其挑衅,便起意要“收了”张某,遂叫杨某到其位于东兴市某小区的住处帮拿一个装有枪的包及匕首等物,杨某照做后返回A娱乐会所,并把刀及匕首等物交给卢某。
当日4时许,杨某驾驶雅阁轿车载着卢某、唐某等人去到B会所,在车上,卢某将子弹压入弹夹并装入手枪。到达B会所后,卢某叫杨某一起去包厢喝酒,唐某等人则留在车上休息。卢某带着枪,并让杨某带上匕首进入4009包厢后,卢某掏出手枪先后朝被害人张某、陈某射击,期间还开枪击中被害人金某、李某、黄某等人,杨某亦拿匕首向对方的人乱刺乱捅。之后,卢某与杨某离开包厢,卢某头部流血,走到唐某的车旁,朝天连开两枪后上车。唐某接上卢某和杨某即往防城大?镇方向逃离,在逃跑过程中,唐某帮助卢某从银行卡中取款2万元。
另查明,被害人张某当场死亡,黄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害人陈某、金某、李某、顾某受伤后分别被送往医院救治。
案发后,三被告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两死四伤的后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杨某都积极实施了加害行为,均为主犯。被告人卢某违反枪支管理,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讨逃匿,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其中被告人卢某的供述显示,被告人卢某因马仔“废宝”投靠被害人张某而与张某结怨,随后张某一直发信息来挑衅,2015年8月12日晚张某又发短信来挑衅,其认为张某欺负他、打压他。卢某在庭审中称,其只是想去谈和,带枪是为了防身,案发当晚他吸毒了。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认为卢某没有故意杀人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故意;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杨某不是主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认为唐某主观恶意性小,属于被动参与,应当减轻处罚。
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三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