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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开出和谐花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调解工作小记
作者: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凰汇  发布时间:2016-08-23 17:18:40 打印 字号: | |
民三庭法官栾彩云正在调解
  调解,是一门艺术,对法官而言,每次的调解,其实就是对自身心理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等方面的考验。防城港市中级法院民三庭的法官们采取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的工作措施,将情理法融入调解全过程,让尖锐的矛盾纠纷得以和谐化解。

  以“情”感人

  纠纷闹到法院,本来就是很难调和的,如果是二审案件,矛盾就更加尖锐了。1-7月份,该庭共收案103件,结案79件,其中,调解结案28件,撤诉结案10件,调撤率为48.10%,几乎一半的案件都能以调解、撤诉的方式结案。

  “给你个红包,祝你以后顺顺利利!”7月21日,在该庭调解室里,被告竟然给原告红包。

  原来,2015年11月26日,一审被告项某驾驶一辆货车与一辆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并再次撞上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新车,该新车车主为一审原告何某。经交警认定,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和客车司机无责任。

  何某将项某告上法院,一审判决项某赔偿何某损失9669元。项某不服,上诉称货车司机和何某也应付相应责任。

  案子的标的虽小,可主办法官栾彩云一点也没马虎。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法官先是在电话里分别和双方沟通,消除何某的抵触情绪,再耐心的做项某的思想工作。待双方都有了调解意向后,法官遂召集双方到法院做进一步的调解。

  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本地人,都会讲客家话,刚好栾法官也是客家人,法官便用客家话主持调解,用群众语言化解群众纠纷,拉近双方距离,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和信服,并最终促成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由项某一次性赔付给何某6000元,并当场付清。

  何某数完钱后,项某突然递给他一个红包,里面装着当地人认为比较吉利的338元,何某接过红包,原本还在抱怨新车被撞很倒霉,这时脸上也露出了笑容,两人冰释前嫌。

  以“理”服人

  除了动之以情,还要晓之以理。群众之所以找到法院,最服的还是理,只有把理对群众讲深、讲透、讲明,群众才能理解,疙瘩才容易解开。

   3月29日,该庭成功调解了9起劳动争议系列案。该案中,赖某及其他8名工人被某物流公司聘请为货车司机,合同签订后,赖某等人上交了5000元风险押金给物流公司。工作了5个月后,赖某等人离开物流公司,并以物流公司扣发其3个月工资为由,将物流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决物流公司支付工资、辞退补偿金、社保金、风险押金等共计46344.2元。

  一审法院判处物流公司支付赖某工资10659.24元,退还风险押金5000元。物流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工资数额有异议,提出上诉。

  该批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人员多,矛盾尖锐,历时两年多仍没能化解,从案结事了人和的角度考虑,法官决定尽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为避免见面后争执不下,前面两次的调解法官分别组织一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的说理。

  法官向公司说明,目前案件针对的是工人讨薪的诉求,至于公司和被上诉人的其他矛盾可以通过另案处理,他还向公司经理解释,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工资给劳动者,不能克扣和无故拖欠,引导公司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法官进而向赖某等人做说服工作,讲明其各项主张证据不足,法院很难认可,经耐心细致地协调沟通,促使他们做出让步。

   3月29日,法官组织第三次调解,法官抓住主要矛盾,权衡双方利益,双方意见逐步达成一致,并签下调解协议书,由物流公司支付赖某工资5066.67元及退还风险押金5000元。该系列案在二审立案后不到一个月,就得以圆满化解。

  以“法”治人

  民三庭现有工作人员5名,其中审判员1名,助理审判员2名,书记员2名,主要负责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和涉外案件。

   4月27日,该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地产合同纠纷的涉外案件。该案中的原告叶先生国籍马来西亚,2013年9月,其向某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公寓,合同总价为864053元。合同签订后,叶先生共支付投资公司259216元。

  房子买了一段时间,叶先生才了解到该房地产项目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向投资公司要求退还房款,但遭到拒绝。叶先生遂将投资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返还其购房款、利息,并赔偿往返交通费、住宿费。

  民三庭法官受理该案后,积极进行庭前调解。法官主要依据法律做投资公司方的工作,向公司代理人说明,该案的事实清楚,争议并不大,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是不可以进行房屋预售的,买受人有权申请退房,叶先生的购房有发票有证据,为了尽快结案,减轻诉累,希望投资公司能作出让步。

  期间,法官还采取电话调解的方式与叶先生进行沟通,避免其两地奔波,考虑到投资公司目前存在经济困难,法官希望叶先生在还款时间上能给予宽限。

   4月27日,投资公司和叶先生的代理人来到法院,在前期调解的基础上,双方很快就一致同意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并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投资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叶先生返还购房款259216元,叶先生主动放弃利息请求,案件受理费2928.5元由投资公司负担。

  该庭法官坚持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以法治人,依法调解,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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