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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法院:拍“百日照”起纠纷 法官调解消怨气

作者:上思县人民法院 刘雄 黄应良  发布时间:2016-09-21 17:04:55 打印 字号: | |

上思县的赵某华本想到摄影店去为自己刚出生的儿子拍“百日照”作纪念,但是摄影店收了钱却不办事,导致拍“百日照”的事一拖再拖,最终拍“百日照”的计划泡汤,原本满心期待的赵某华一家子人是一肚子的怨气。9月20日,上思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成功调解了赵某华诉被告张某、上思县某摄影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14年12月15日,赵某华带儿子赵某到上思县某摄影店拍艺术照作为满100天留念。当天,赵某华支付有关费用499元,张某确认签字并盖上公章。但是,赵某华回家等了一年多的时间,张某都声称没有儿童系列服装,所以拍不成。赵某华认为张某的行为明显违约,于是赵某要求张某退款并支付精神抚慰金,但张某拒绝支付。

经多次协商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某华于是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99元,支付原告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代书费200元。

上思法院民二庭主办法官认真阅卷,对案情有了全面详尽的了解。因为赵某华当时给儿子拍满100天的艺术照是具有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考虑到该案如果细节工作处理不好,可能容易激化双方矛盾,只有立足调解才能真正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主办法官多次和双方当事人进行长时间的电话沟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同意进行调解,并提出了各自的意见。

9月20日,主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来到上思法院调解室进行庭前调解。主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背靠背”调解,分开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耐心进行疏导、劝解,希望赵某华和张某可以谅解礼让,消除心中的怨气,促使此案可以早日解决,并使双方当事人尽快从此次的不愉快事件中解脱出来。

经过主办法官现场两个小时的反复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同意支付原告赵某华699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而原告赵某华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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