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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开发廊容留越南妇女卖淫被判刑
作者:港口区人民法院 林芳羽 刘延龄  发布时间:2016-11-02 16:36:32 打印 字号: | |

明着是做正经生意的发廊,暗地里却干起容留越南妇女卖淫的勾当,不料东窗事发,小店刚经营3个月就被公安机关查封。1031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女)、唐某(男)二人因犯容留卖淫罪双双获刑。 

20162月下旬,张某、唐某来到防城港市港口区租用某商铺欲从事经营卖淫嫖娼活动,为掩人耳目,夫妻二人对外宣称经营发廊生意。3月初,唐某通过微信聊天先后招揽到越南籍妇女“阿玲”、“阿香”、“小薇”、“小小、“小宁”、“小英”6人到其店中从事卖淫活动,在卖淫活动中,唐某夫妇负责招嫖、指派小姐卖淫、制定卖淫价格、管理嫖资等工作,并负责卖淫女的日常食宿。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的非法所得与唐某夫妇五五分成,每半个月再分红一次。为了获得更多非法利润,夫妇二人还制作了大量的招嫖卡片发放到社会上。

20165月,公安机关依法对该铺面进行清查,当场从该铺面三个包厢内抓获正在卖淫的越南妇女3人及嫖客4人,同时抓获涉嫌组织妇女卖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唐某,并从房间内查获大量招揽嫖客的小卡片及其他作案物品。

庭审现场,张某夫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表明自己是初犯,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从中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管理嫖资、联系卖淫活动,是主犯;唐某打下手接送小姐外出卖淫,是从犯。考虑到两被告人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且有帮教改造的条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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