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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法院依法发出2017年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上思县人民法院 杨楠  发布时间:2017-03-21 17:09:24 打印 字号: | |

2017年3月20日,上思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当事人未提起离婚诉讼而直接提出申请保护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在核实案情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2017年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而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满一周年后防城港市法院系统所发出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7年3月17日,申请人朱某向上思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岑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岑某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2017年1月26日,岑某殴打朱某的左耳,致朱某的左耳鼓膜击破穿孔,听力轻度下降。2017年3月6日,岑某又将朱某的脖子划伤。2017年3月10日,朱某又遭岑某的殴打。朱某的人身遭受严重摧残,在极度恐惧的情况下,朱某遂请求法院禁止岑某对其继续实施家庭暴力。

上思法院立案庭受理该案后,立案庭女法官叶永秀立即对朱某依法进行询问并进行了心理疏导并于当日到派出所进行调查了解。经思阳镇派出所协助,该案申请人朱某所称事实均有思阳镇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和询问笔录进行佐证。上思法院经调查审核,认为朱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遂在七十二小时内发出了该院2017年首份“人身保护令”。

随后,上思法院立案庭依法分别向朱某、岑某送达了裁定书,同时告知岑某禁止对朱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若违反该保护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日,立案庭还依法将人身保护令送达给朱某、岑某两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

家庭暴力是受害者长期逆来顺受导致施暴者反复习惯性实施的恶劣行为。受家暴者在遭遇家暴时,应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及时报警或者向所在的单位、居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勇于向家暴说“不”。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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