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名交通警察出庭作证,陈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也是该区首例交通警察出庭作证的民事案件。
被告陈某于2016年11月30日驾驶一辆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防城区滩营至那丁线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张某驾驶搭乘杨某等2人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张某当场死亡,杨某等2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杨某等2人无责任。
张某家属向防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审理期间,被告陈某向法院申请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警出庭作证,对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予以说明。
交警接到法院通知后,积极予以回应,并按时出庭作证,认真回答了原告、被告及代理人的发问,陈述了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交警出庭作证,对法庭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对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群众满意度,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交警部门组织了十多名交警到庭旁听庭审,观摩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和出庭作证等方面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