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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法庭:公告起诉状须注明诉讼请求进一步保障被公告人知情权
作者:江平法庭 吴祖环  发布时间:2017-05-08 16:43:09 打印 字号: | |

“经多次送达,包括上门张贴通知、邮寄送达,也跟被告所在社区干部了解,被告已多年不在家居住,现下落不明,案件需要公告送达,请及时交纳公告费”,法庭负责人吴法官电话中说道。次日,在收到公告费后,吴法官就交代书记员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内容的“民事起诉状”处标注“被告何某某返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银行同倍利率支付利息”。

    以往,按法官处理公告送达的做法,公告内容就只是简单地列明需要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并未明确告知被公告人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就这一贯地采取登报公告送达。而一些被公告人即便是看到了公告,也完全不知是怎么回事,更没有做好答辩和举证准备。

但其实,早在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就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起诉要点主要是指诉讼请求,而在公告送达起诉状时简要说明诉讼请求,可以起到以下效果:一是明确告知被公告人原告的诉讼请求,让被公告人看到公告后第一时间做好答辩和举证准备;二是明确原告的起诉请求,杜绝原告在公告后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而法官为了争取尽早结案而径直同意或默许原告替换起诉状等情形,剥夺被公告人的答辩、举证权利,防止案件审理程序违法;三是被公告人的亲朋好友或相关债权人看到公告后,能够及时地防范风险,不设定新的债权债务,还可有效地行使追偿或起诉权利,拒绝不诚信,营造一个良好社会氛围。

但如今,法官员额改革后,部分法院和法官依旧没有按新的法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

笔者在此还建议:视具体情况进行登报送达或在户籍地张贴公告进行送达。对居住在家但避而不见送达人员的被告,在家门口张贴公告并拍照进行公告送达;对原址不存在或被告已迁移他处但现住址不详的,采用登报公告送达诉讼材料。这样既可以避免原告增加诉讼成本,预支公告费,也最大可能性地送达诉讼材料给被公告人,真正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司法为民,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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