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小小锦旗 浓浓谢意
作者: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凰汇 栾彩云  发布时间:2017-07-14 17:22:55 打印 字号: | |
防城港中院法官倾心办案 当事人感激赠锦旗

“法官,你人太好了,尽心尽力帮我这小老百姓讨回公道,我今天特意来向你致谢了。”714日一大早,当事人黄某来到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 德功千秋”的锦旗送给该院的栾彩云法官。

黄某的妻子温某自1985年开始一直在某盐场工作。1997825日,该厂以温某偷卖私盐为由对温某作出开除处理。温某先后向当地政府、劳动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请求恢复其工作和解决其他问题。经当地政府核实,温某仍为盐场的职工,享有企业职工的权利。但盐场从对温某作出开除处理至今,一直均未安排温某上岗,亦未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温某向港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盐场补偿其自19997月至201510月的工资342810元,盐场支付赔偿金8570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7万元。该院以温某自19997月后并没有向盐场提供过正常劳动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温某不服,提出上诉。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栾彩云法官收到该案后,仔细研究了案件,并多次深入盐场、国资委、统计局等地调查了解情况,展开调解工作。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双方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尽心尽力办案,这些温某夫妇都看在眼里,“法官,你就依据法律来判吧,我都会服。”他们主动提出放弃调解,相信法官能作出公正判决。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盐场自1997年后将温某予以开除,温某再没有向盐场提供正常的劳动,但盐场的上述开除决定无效,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温某没能提供正常的劳动并非因其本人的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盐场的错误决定所引起的,盐场需支付温某停工期间的生活费。法官参照当地的生活费标准,作出了二审判决,盐场支付温某生活费65242元。

温某拿到了上述款项后,一直还惦记着要来感谢法官。714日,她委托其丈夫黄某从乡镇赶来,亲自给法官送上锦旗表示感谢。

锦旗虽小,但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法官工作的理解和认可。栾彩云只是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众多法官的一个缩影,他们秉承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开展审判执行工作,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责任编辑:吴凰汇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网防城港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