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上思县一90后女子狠心卖掉新生儿 林某等3人犯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获刑
作者:上思县人民法院 刘雄 苏润青  发布时间:2017-07-20 17:26:17 打印 字号: | |

著名主持人倪萍主持的央视黄金档栏目《等着我》十分火,节目中讲述了不少寻亲的感人故事。而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的90后女子林某未婚意外怀孕后,不想独自抚养小孩,竟然产生了将小孩生下后卖给他人的想法,最后拐卖男婴的与收买被拐卖男婴的女子均落入了法网。2017718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林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梁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韦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缴获被告人林某的赃款人民币14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0300元,上缴国库。

20156月,被告人林某未婚意外怀孕,因无能力独自抚养而萌生卖掉腹中小孩的念头。201512月,欲收养小孩的游某找到林某并为林某支付了产前的生活费、住院费等费用。2016210日,林某在防城港市某医院早产一男婴。随后,林某将已生产的事情告知朋友施某,并请求施某帮找人收养该男婴。施某的家婆即被告人梁某得知林某欲把小孩给他人养,即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韦某,韦某表示愿意付钱收买该男婴并委托梁某与林某协商价格事宜。经梁某多次与林某协商,最后确定以45000元成交。2016218日,梁某与韦某一同来到防城港市某医院。在医院大厅,韦某支付林某10000元用于办理出院手续;在医院病房,韦某支付林某20000元,林某将其中3000元用于偿还其朋友“阿珍”,将17000元用于偿还游某为其先行垫付的生活费、住院费等费用。当天傍晚,林某、梁某、韦某三人带着男婴一同坐车回到上思县县城,并到某城市便捷酒店开房入住6008号房间。在该房间内,韦某又支付林某15000元,韦某交钱后即抱着男婴与梁某一同离开该酒店。

2016219日,林某电话报警称自己小孩被他人抢走,后在民警的询问下如实陈述了自己将小孩卖掉的事实。当天,梁某在上思县叫安镇被民警抓获,韦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男婴送还。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林某的犯罪所得14700元,本案被拐卖的男婴现由林某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一名男婴卖予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买卖男婴仍从中居间介绍,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韦某以抚养为目的,收买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某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其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韦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林某、梁某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韦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梁某、韦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琼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网防城港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