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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中院速裁团队调解再次收获感谢与律师点赞
作者:中级人民法院 林文瑶  发布时间:2017-08-18 15:24:33 打印 字号: | |

“看见这样的信息能高兴一整天。”2017815日一大早,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团队的栾彩云在朋友圈里发出了一声感慨,并配上了一张与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聊天截图。在截图中,律师代表当事人充分肯定了栾法官认真的工作态度,对她辛苦调解表示感谢。栾彩云的朋友圈发出之后,立刻收获了来自其他律师的点赞表扬。

在未实行员额法官制度改革之前,栾彩云是市中院民三庭的一名法官。在她的朋友圈里不时能看到当事人送来锦旗的照片,或是当事人代理律师对其点赞。因其较高的调解率,被同事们公认为“调解小能手”。该起案件是栾彩云作为法官助理主持调解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76日,贾某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防城港某公司内行驶。在行驶途中,碰撞到了正在作业的工人李某,造成李某受伤。贾某宁还没来得及保护事故现场,就赶紧把伤员李某送往医院治疗。隔天,贾某宁报警处理此事,并于2015713日向防城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港口大队提交有关材料。2015818日,李某出院后,又陆续在其他医院看过门诊。经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为追讨由于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在出院一年后,李某将肇事司机贾某宁、客车车主贾某昌,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港口交警调查,认定贾某宁行驶中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是导致事故的原因,未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过错。结合该事故证明和案件事实,法院予以采信,认定贾某宁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贾某昌作为涉案客车所有人,其将车交给持有合法准驾车型驾驶证的贾某宁驾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贾某昌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对于保险公司一方,需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李某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则由肇事司机贾某宁予以赔偿。

因此,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1 882.82元,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认为,误工费时间计算有误。根据李某伤情,参照公安部下发的误工人员伤情评定标准,其误工时间应为90天,而不应由李某入院治疗至伤情鉴定共计521天的时间来计算,李某在伤后长达近两年的时间后才申请伤残鉴定明显不合理。

当时,作为法官助理的栾彩云在协助办理该案,认为调解的可能性很大,便询问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保险公司同意李某的误工时间计算至150天,法官助理栾彩云把该方案传达给李某,并向李某释明法律对误工费的规定,告知其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的前提是存在持续误工的情形,本案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持续误工的情形,且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并不损害李某的利益。最终,在栾彩云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就误工费这一项进行了协商,同意将误工费由原来的63 780.82元调整为18 363元。

就在发出朋友圈的当天,各方当事人在栾彩云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给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86 465元,该笔款项于2017831日前一次性支付。

李某代理律师说:“辛苦栾法官,在您那里的案件调解率就是高,尽心尽职才能调解成功。辛苦了,代当事人谢谢您!”而赶来朋友圈点赞的其他律师也表示,希望以后有案件还能由栾法官办理。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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