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一名39岁女子苏某于2010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名陈姓男子,并于同年10月与其登记结婚,婚后因陈某身体欠佳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在多方考量后,苏某向法院提出诉讼。8月24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对苏某诉讼离婚案件进行宣判,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据悉,被告陈某在婚前曾因遭遇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后脑部受重伤,而在苏某与陈某相识之初,陈某的母亲对苏某隐瞒了此事,苏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陈某结婚登记。然而两人在结婚没多久后,陈某时常出现情绪不稳定、胡言乱语、失眠等症状,苏某多次带其到南宁等地求医均无果,而在此期间两人也未育有子女。由于陈某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夫妻两人无法培养真正的夫妻感情,2015年,苏某搬出两人的共同居所。
东兴法院在了解双方具体情况后,认为原、被告婚前恋爱时间较短,互相认识不足,感情基础不够牢固,被告被诊断为小脑萎缩,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夫妻义务,法官在征求被告监护人的意见下,被告监护人同意双方离婚,并承诺将照顾被告离异后的生活起居,因此法官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至此,双方顺利化解纠纷、消除矛盾,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充分权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大局服务,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