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防城港中院速裁团队半小时成功调解8宗商品房纠纷
作者:中级人民法院 林文瑶 黄大亮  发布时间:2017-08-25 17:00:51 打印 字号: | |

2017年8月21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团队的黄法官趁着上午两个庭之间的空隙,只用了半个小时就将八宗商品房纠纷顺利调解完成。双方当事人在黄法官的主持下,签下了调解协议。

上午九点半,刚刚开完庭的黄法官,打算休息一会,为十点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开庭做准备。不料,书记员却告知其,庭里来了一群“不速之客”正等着他呢。黄法官赶紧来到接访室,一看,原来是约在下午组织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提前来到了法院。

2013年期间,黎小姐等购房者分别与防城港市上思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由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于2103年9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交房的则由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0.2%的违约金。在签订合同前后,黎小姐等购房者分别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但开发商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房。

黎小姐等购房者要求上思县某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无果后,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逾期交房382天的违约金。

在一审过程中,上思县某开发商辩称,因降雨、停水、停电等原因影响施工,导致工期延误,逾期交房,是属于合同中的“遭遇不可抗力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一款之约定。此外,开发商还提出,争议商品房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3年9月30日,其于2014年10月12日在报纸上刊登交房公告。但黎小姐等购房者直到2016年10月20日才向人民法院诉请违约金,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小姐等购房者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考虑到上思县某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可合理延期72天,争议商品房实际逾期交房共310天。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上思县某开发商支付黎小姐等人逾期交房310天的违约金。

上思县某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继而提出上诉。

2017年8月初,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该系列案。得知其他业务庭的禤法官曾经调解过上思县某开发商涉及的类似案件,黄法官连忙向同事“取经”。禤法官也积极主动传授办案经验,提出合理意见。在同事的热心帮助下,黄法官迅速制定出调解方案。

此时,体会到当事人想要尽快解决纠纷的急切心情,黄法官果断组织案件当事人再次进行调解。一方面,黄法官劝说黎小姐等购房者体谅上思县某开发商在经营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在当地的发展,继续为当地经济做出贡献;另一方面,黄法官向上思县某开发商释明相关法律法规,促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的违约行为,从而主动履行合约约定的义务。最终,仅半个小时的时间,上诉人上思县某开发商与被上诉人黎小姐等8名购房者之间就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由上思县某开发商在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黎小姐等8名购房者逾期交房违约金。

黄法官表示,其实,该系列案一共有9名购房者起诉开发商。其中一位购房者在之前组织调解的过程中,与开发商自行达成和解,并向法院提出撤诉要求获批准。

责任编辑:黄琼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网防城港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