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雇请弟弟及妹夫,三人联合将近十公斤的毒品从广东运输至广西东兴市,中途多次从不同的收费站进出,最终在广西防城港市的高速路收费站被擒获。8月25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运输毒品案,三被告人涉嫌运输毒品罪受审。
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林某铭以2万元的高额报酬受雇于“阿肥”(在逃),答应帮忙从广东运输毒品至广西东兴市。随后,林某铭通过电话雇请其亲弟弟林某伟一同运输毒品,并答应给林某伟几千元的报酬。1月13日早上,林某铭通过电话联系其妹夫戴某,以3000元的报酬雇请被告人戴某沿途看路况以躲避警察查缉。
当晚19时47分,戴某驾驶一辆凯美瑞轿车从广东徐闻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行驶至广东遂溪服务区等候林某铭指示。林某铭驾驶粤一辆丰田越野车,搭载林某伟从徐闻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20时17分,二人从广东雷城收费站驶出,林某铭在收费站出口附近接到“阿肥”交来的用黄色编织袋包装的毒品,并将该袋毒品放置于越野车车尾箱底板下方,随后从雷城收费站再次进入高速公路。三人继续往前行驶,戴某行驶在前,林某铭和林俊紧随其后。当晚21时23分,两车分别从安铺收费站驶出沿国道行驶。直至22时37分,两车分别从广西松旺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
1月14日0时许,戴某通过电话向林某铭汇报防城往东兴方向的岔路口被交警封路,林某铭指示戴某往防城港市收费站方向行驶并查看路况。0时30分许,戴某在防城港市高速收费站出口处被民警抓获,林某铭、林某伟则于防城区收费站卡口被抓获,并当场从越野车车尾箱底板下方暗格处搜出用黄色编织袋包装的毒品10袋。经称量,该10袋毒品总净重9989.1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收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故意违反我国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运输,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以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伟、戴某受林某铭雇请,按照林某铭的指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均称事前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被抓获后才知道。控辩双方针对三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及量刑意见进行充分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另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