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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更高的执行标的到位率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查控前移纪实
作者:防城区法院 张德  发布时间:2017-10-13 17:52:46 打印 字号: | |

骆某某与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骆某某向防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发起查询,10分钟后,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大连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102万元,承办法官立即通过系统发出冻结指令,2分钟后,协助银行反馈该账户已完成冻结,随后,扣划指令迅速到达协助银行,不到10分钟,被扣划的102万元存款到达防城区法院执行款专户,原本奔赴异地需要几天才能扣划的存款,在短短20多分钟内即告完成。

据了解,该案如果按照以往的执行方式,执行法官必须前往大连执行,前后至少需要两三天时间,如果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则可能耗时更长。这种扣划方式有着明显的弊端:一是奔波于各大银行查找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手续繁琐,耗时较长,给被执行人预留了转移财产的时间和空间。二是往返于各大银行的各地分行,需投入大量人财物力,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三是查找、扣划程序必须分步实施,工作效率底,且难以保证当事人胜诉权得到及时兑现。而借助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法院可以在网上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银行开立的账户、余额、资金往来以及其他财产、身份等信息。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可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对欠债不还的失信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彰显司法权威。

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工作中的难点。案件执行过程中,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东躲西藏,远走他乡,一时查无下落;有的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转移财产,分散隐藏存款,甚至设立地下账户、体外循环,逃避执行。面对困难,防城区人民法院创新理念,转变方式,积极探索执行查控方式的改革,将网络执行查控迁移至诉讼服务中心,做到了广覆盖、快处理、高价值,为执行人员能够及时有效地查控当事人的财产线索发挥着重大作用,使法官足不出户、轻点鼠标就可摸清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改变了以往地毯式、满街转的人工查询模式,大量节省了法院在执行工作上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执行效率。

为了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潮流,理顺执行内部管理机制,既提高查控效率,又消除执行人员全员查控的安全隐患,有效降低廉政风险,防城区人民法院院党组多次开会研究决定对所有案件实行集中查控,在执行局成立财产查控组,并前移至诉讼服务中心办公。将原放在执行部门的网络财产查控节点,前置至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后、移交案件给执行部门前。党组从执行局挑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法官担任查控专员,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查控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案件和执行案件在立案后立即进行集中查控、“一案一帐号”管理和网络拍卖工作。

通过集中查控,在第一时间对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查控组查询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对可执行的财产立即进行控制,如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余额,立即进行网络冻结与扣划,如无法直接在网络控制的,则立即将案件移交给执行组执行。通过立案后即时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前移措施,节省了案件流转至执行部门的时间,优化了立审执流程衔接,大大提升了执行效率。截止2017年8月31日,该院共收案865件,同比上升55.3%;结案558件,同比上升86.6%;结案率64.51%,同比上升10.83%;完成查控诉讼保全案件104件,执行案件750件,提起各类财产信息查控55699次,实现网上冻结2133.59万元,扣划806.26万元,线下扣划1623.49万元,实际到位标的16611.2376万元,同比增加9357.9753万元;标的到位率53.90%,同比上升7.66%,查封房屋47套,查封土地5块,查封车辆32辆得良好效果。

为充分发挥网络查控系统前移的威力,该院下一步采取几项措施推进该项工作:一是扩大查控范围。建立互联网信息共享机制,除了银行外,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税务、国土资源、房产、车管等部门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建立查询反馈信息共享机制,对同一个被执行人查询时,应将查询的反馈信息同享,避免重复查询而增加协执单位的工作量。二是建立查控通报机制。争取党委、政府对法院执行查控的支持,定期对查询反馈情况,如反馈数、超期反馈数、未反馈数等数据进行统计,及时向党委政府和各协作单位进行通报,如实反映查控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三是严格责任落实。一方面要加大审批力度,要有专门人员对提起查询的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特别要严查对没有执行案号的当事人的查询,避免当事人的信息的泄露。另一方面银行等有关协助执行单位要加强责任落实,保证查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切实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执行错误。四是安全运行常态抓。将网络查控电脑全部设置为涉密电脑,移动终端接口全部采用密匙+密码进入的方式,做到专人保管、专人操作,签订保密承诺书,在执行信息的传递上、财产线索的隐私保护上既做到传递及时又达到财产信息不泄露,实现网络查控的单向输入,把网络查控做得更扎实、更安全。

该院将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前移至诉讼服务中心这一举措的运行得到了最高院的充分肯定,并要求该院将此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充分利用该系统前移的优势高效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提高执行效率,遏制被执行人逃废债务的行为,及时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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